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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蓋章、按指印有何區别?哪個法律風險最大?

《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通過簽字、蓋章、按指印等方式來确認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但不少人在簽署合同時卻不知選擇哪一種方式為好,甚至一些人并不知曉三者的區别。那麼這三種認定合同法律效力的方式到底有啥不同點呢?怎樣使用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

簽名、蓋章、按指印哪個更為靠譜?哪個法律風險最大?恐怕很多人都很難說出個所以然來,今天就一次說清!

一、簽字

簽字在經濟交易行為中至關重要。《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生效。由此可見,僅簽字便可使合同生效。
在現實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與人格的形式表現。在使用簽字這一方式時,應謹防落入騙局,有幾點需要注意:
1、拒簽非法定姓名 在人一生中可能會擁有很多個名字,包括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藝名、筆名等等。但是,其法定姓名卻隻能有一個,即身份證上的名字。
若使用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簽署合同,将很有可能會出現“我不是我”的賴賬局面,這在借款合同中尤為常見。
因此,為了避免使用非法定名字引起的糾紛,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拿對方的身份證進行比對,以确定其簽字為法定姓名。
2、拒絕簽名設計 所謂“簽名設計”,具體表現為我們生活中常說的藝術簽名,即對個人簽名的美化和藝術化。
在藝術簽名中,各種簽法技巧數不勝數,以緻造型千姿百态,風格更是各有千秋,甚至達到了除了自己誰也認不出來這一登峰造極之效果。
因此,在簽署合同時,為了達到證明行為人身份這一目的,務必要拒絕對方進行藝術性簽名。
3、謹防消失筆 最初消失筆是銷售給紡織、手工藝等行業臨時性書寫、做記号使用。比如在服裝加工企業,這種筆可以代替粉筆在布料上畫線,避免衣料被筆弄髒。但後來,一些不法分子開始在簽合同、打欠條時使用這類筆,以達到詐騙、逃避債務等違法目的。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消失筆”的銷售作出規定,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防“消失筆”陷阱,最好能夠自備簽字筆,以免被騙。
4、簽字用筆要選好 在合同上簽字時,為了保證後續可能需要的筆迹鑒定結果的正确性,最好使用硬筆書寫,而不要選擇馬克筆、水彩筆等筆尖較軟的筆,以防筆迹鑒定時無法準确認定。
二、蓋章 在無特别約定的情況下,蓋章與上述簽字一樣,也具有使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其當然意義重大。 而且, 與簽字相比,單獨使用蓋章以使合同生效的法律 風險更大。
1、法律風險 印章,包括公章和私章兩類。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私章是個人印章的簡稱,如未經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私章不具有公信力。
随着各種技術的發展,仿刻印章也變得普遍起來。無論是“僞造印章”還是“無效印章”,均會為合同另一方帶來極高的法律風險。而且,印章有丢失或者被盜用的可能,一旦其丢失或被盜用,都可能對企業和個人的财産造成嚴重的損害。
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最好不要單獨使用蓋章作為簽訂合同的唯一手段,其與簽字等方式搭配使用更為保險。
2、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搭配使用是目前不少合同簽訂所選擇的手段。在簽訂合同時通常最後都有這麼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那麼僅有一個标點符号之差的“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是不是一個意思?是需要“簽字+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
結合司法實踐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一般來說,“簽字蓋章”并非是指“簽字”+“蓋章”,而是指簽字或蓋章合同即生效;而對于“簽字、蓋章”,最高院認為二詞之間的頓号,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即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隻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合同方可生效,也就是說,“簽字、蓋章”是指“簽字”+“蓋章”後合同才可以生效。
但不排除有特殊情況的存在,即不論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僅有簽字、僅有蓋章,還是既有簽字又有蓋章,隻要可以認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實際行動表示對合同的認可,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
三、按指印 在合同上按指印與簽名蓋章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而且,按指印還具有一個其他手段無可比拟的優勢,即無法被僞造,且其鑒定成本較低。
但在實踐生活中,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否則按指印一般不會被單獨使用。這其中也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出現有人以不清楚合同内容就按了指印或“被迫按指印”等理由想要違約的情況。
綜上,無論是簽字、蓋章還是按指印,均可單獨使用,且均能使合同生效,就此而言,其法律效力并無太大差别。但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避免後續糾紛的産生,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将簽字與按指印結合。簽字能确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按指印則能确保行為人身份的真實性,二者配合使用,可以達到取長補短、相得益彰的效果,是維護合法權益、規避法律風險的最佳選擇。
特别提醒

在個人與法人的借貸關系中,應當考慮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法律意義。

當借條上借款人落款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款項當時又實際進入公司基本賬戶的情況下,為避免糾紛,雙方當事人最好進一步明确簽名主體的身份,是作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字,還是以個人的名義簽字,或是二者兼具。如果是作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蓋公司公章,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個人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應該保存證據。同時,應看清楚合同協議的内容,切不可因為礙于情面而随便簽字、蓋章、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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