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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律案例學習法學

分析法律案例學習法學

作者:龔蕾

民事責任
什麼是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在我國,民事責任包括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
案例:個體戶呂某酒醉後回家,又騎上朋友寄放在家中的摩托車乘酒興兜風。天色已黑。呂某途徑大興子路左轉彎後,迎面來一輛卡車,呂某慌了,自己即沒有駕駛技術也沒有駕駛執照,眼看要與卡車相撞。老陳的司機急忙相讓一旁,并踩了急刹車,即撞翻了路旁的貨攤,緻使看攤的攤主黃某輕傷,損失價值連400元,為此黃向司機索賠,司機又請求呂代賠。
問題:此案例如何處理?
分析:本案例中卡車司機緊急刹車,撞翻貨攤造成攤主黃某輕傷的行為是一種緊急避險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保全更大的利益——呂某的生命,本案例險情是由酒醉後開摩托車的呂某引起的。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案例中的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的呂某賠償。本案例中卡車司機不負賠償責任。

合同法
什麼是要式合同?是指必須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不動産轉讓合同。
什麼是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内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款項。
案例:楊某是磚廠辭退的業務員,為報複磚廠,楊某利用過去某磚廠交給他的一張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某大學簽訂了由磚廠提供普通紅磚的合同,成交價為40萬元,違約金比例是30%。該大學提貨時,磚廠發現了此事,開始磚廠想以未訂此合同為由拒絕履行,後考慮到有利可圖,就口頭要求寬限3個月交貨,該大學同意。3個月後,磚廠因生産能力有限,未能按時交貨,使大學施工受到影響。大學要求磚廠承擔責任,磚廠以楊某無權訂立合同,合同無效為理由,拒不承擔責任。
問題: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此案例應如何處理?
分析:合同有效。磚廠與大學口頭約定推遲交貨日期,應視為是對楊某所訂立合同的追認,楊某的無權代理行為因而轉為有權代理。因楊某與某大學所簽訂的合同得到磚廠的追認,為有效合同,而磚廠未能按時履行合同,影響某大學的施工,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違約金比例如過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損失,應将其調整。

民事法律行為

什麼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合法行為。
什麼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當然,确定,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案例:甲,乙大學畢業後在同一單位工作,且同住一家,乙曾購買一台海爾冰箱,4100元。因乙被派往外市工作,乙将該冰箱委托甲保管。甲與丙是好友,丙知甲曾在推銷中拿過一筆不小的回扣未上繳。丙想低價購買該冰箱,并指使甲給乙寫信說,該冰箱已壞,可否地價處理。乙回信說,如情況屬實,可處理。甲便作價100元賣與丙,并通知乙。後乙知情,引起糾紛。
問題:甲乙之間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定性?為什麼?本案例應如何處理?
分析:甲,丙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理由是他們惡意串通,損害乙的利益。本案例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乙對此可要求丙返還冰箱,乙退還丙的100元貨款;如丙已造成冰箱損失,乙可請求賠償損失,對此損失由甲,丙負連帶責任。

債權
什麼是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什麼是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損的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
什麼是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保護他人利益的目的,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他人提供服務的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
案例一: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塔吊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塔吊及附屬設備、工具等。租期1年,租金1萬元。合同簽訂後,甲公司預交了1萬元租金,但甲公司使用5個月後便不再需要該塔吊設備,遂向乙公司請求提前半年終止該租賃合同,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的請求。甲公司立即将承租的塔吊及附屬設備,工具等返還給乙公司,經乙公司驗收交接完畢。3個月後,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請求,返還其預交的半年租金5000元。
問題:分析這個案例。
分析:本案例中,乙公司收取甲公司預付的1萬元租金,因租賃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多收取的5000元屬于不當得利,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得利。乙公司取得的5000元雖然在租賃合同成立時是有合同根據的。但因租賃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則其占有的合法根據不存在了,乙公司所得利益正是甲公司所受的損失。根據不當得利的效力,乙公司有義務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得利。
案例二:某年春,單身農民丁某在承包的耕地上種植5畝西瓜,當同年7月西瓜成熟時,丁突然患病住進醫院。此時大約有5萬公斤西瓜待收,面臨爛在地裡的危險。丁某鄰居範某得知此情況後,未征得丁某同意,用三天時間連夜将丁某的西瓜搶收回來,全部堆放在丁某家的院内,準備替丁賣掉。在搶收中因雇傭汽車運輸支出運輸費用200元。搶收完丁某的西瓜後,範某才收獲自家所種的西瓜,因延誤收獲時間,範某的西瓜也受到了損失。範某因出售自家的西瓜,未能顧及丁某的西瓜。5天後,範某售完自家的西瓜,欲替丁某去賣西瓜,發現丁某的西瓜已有1/3腐爛,其餘的也難保存。而幾萬斤的西瓜一時又難以找到買主,在此情況下,範某以低于市場價格将丁的西瓜售出,共得款7000元。1個月後,丁某病愈出院。範某将7000元交付給丁某,并向其說明情況。丁認為範某的行為侵犯了他的财産所有權,屬于侵權行為。而範某認為自己為了避免丁某的西瓜受到損失進行搶救,屬于無因管理,不僅不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還有勸要求丁支付200元運費。
問題:本案例屬于侵權行為還是無因管理?為什麼?
分析:範某搶收和處理丁某所種植的西瓜的行為應屬于無因管理。範某有權請求丁某償還因搶救西瓜而支付的200元汽車費。依照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範某搶收丁的西瓜和處理腐爛西瓜的行為,是在無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為了他人的利益而進行的管理行為,應屬于無因管理。在西瓜搶收季節,範某為了丁某的利益,延誤搶收時間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雖然因為搶收和銷售自家的西瓜而未能及時處理丁某的西瓜,因此給丁某造成一定損失,但是,這不是範某的過錯。正是由于範某的無因管理行為,才減少了丁某的财産損失。丁某對範某的行為以怨報德是錯誤的。
案例三:任某在某市百貨商場購買了一台彩色電視機,由商場送貨上門。安裝後任某的妻子打開這台電視機,既無聲音又無圖像,于是關閉電視機。隔了一會兒,又打開電視機,情況依然如故,就再次關上電視并拔掉電源,抱着孩子走出家門。不久,随着一聲巨響,滾滾濃煙從任某家的窗戶冒出。鄰居發現後,立即沖進任某家中将火熄滅。屋内剩下一個燒焦的電視機。一個燒毀的電視櫃及損壞程度不同的家具。事發後,任某向某市百貨商場反映情況。商場會同技術監督局有關人員赴現場取證檢測,确認火災是電視機質量問題所緻,責任在生産方。
問題:這是一種什麼債的關系?商場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這是一起因電視機爆炸引起的侵權行為之債,債權人是受害的任某一家,債務人是電視機的銷售者某市百貨商場和制造者某電視機廠。任某和他的妻子是連帶債權人,某市百貨商場和某電視機廠是連帶債務人。債權人任某一家如果向某市百貨商場請求賠償時,該商場不得以自己無過錯而拒絕履行債務。但是,該商場在承擔了債務之後,因自己無過錯,有權向某電視機廠追償。

相鄰關系
什麼是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産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動産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案例:某市郊區甲,乙兩村農民長期來往通行于某小學校園。後兩村的企業和農民購買了汽車和拖拉機,仍從學校經過,因影響教學秩序,該小學修起圍牆,并在校門派人值班。從而引起兩村企業,農民與該小學的矛盾,一方強行通過,另一方不讓通行。為此,小學與甲,乙兩村委會協商,小學提出在學校牆外另辟一條新路。甲村委會提出:雖然是曆史形成的通道,為保證教學秩序,可以另開新路,但因新路必須經過甲村土地,故提出要求乙村給予土地補償。乙村委會則堅持使用曆史形成的通道。為此,某小學訴至某人民法院。
問題: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分析:小學提出的請求是合理的。三方應共同投資修建新的通道。但由于新辟道路占用甲村土地,乙村應給予适當補償。本案是相鄰土地通行關系的糾紛,為了保證小學的教學秩序和安全,在有條件另開通道的情況下,應該支持學校的請求。但在新的通道建成之前,學校對原有的通道不得堵塞。

代理
什麼是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案例:甲電器商店派業務員乙采購一批小型冷熱風機,代理證書載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乙到某市看貨後,覺得冷熱風機不過是電熱絲加小風扇,實際上想要熱風,風不熱,想要冷風,風又不冷,而且費電,不實用。于是自作主張與丙電扇廠簽訂購買1000台電風扇的合同,貨款22萬元。業務員乙回來後立即向經理彙報了訂立電風扇合同的情況,經理聽後批評了幾句,事情就過去了。一周後,丙電扇廠将電風扇1000台運達指定地點。甲電器商店經理立即組織人員銷售。不料,當年電風扇銷售市場疲軟,甲電器商店一個夏天僅銷售出300台。丙電扇廠發貨後,幾個月不見對方付款,遂派人索要貨款。甲電器認為派業務員乙是購買小型冷熱風機,代理證書寫得明明白白,商店隻同意支付300台電風扇的貨款,其餘700台由丙電扇廠自行處理。丙電扇廠無奈訴斥人民法院。
問題:本案例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分析:人民法院應确認電扇購銷合同有效,責令甲電器商店支付丙電扇廠貨款及逾期違約金。業務員乙擅自做主購買電扇的行為本應是越權代理,但甲商店法定代表人知道此事後未作否認表示,應視為同意該越權代理,而且當丙廠将貨物發運指定地點後,該店法定代表人立即組織人員銷售,此行為證明甲商店追認了乙的越權代理行為。由于電扇市場疲軟,整個夏天甲商店僅銷售300台,是甲商店拒付貨款的真正原因,但對于市場預測的錯誤不能作為違約的理由。

合同法
什麼是買賣合同?是指賣方将出賣的财産交付給買方所有,買方接受該項财産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
什麼是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财産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什麼是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什麼是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什麼是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案例一:某甲到自行車商店買車,經過挑選後,決定買一輛“飛鴿牌”自行車。該車價格為500元。某甲未帶夠錢,所以與車行将妥先付300元不足款項在第二天取貨時全部付清。為防止挑的這輛車被别人買走,某甲要求車行将車另行存放。車行随即将這輛車推到了後院的走廊下,不幸這輛車當晚被盜。第二天,某甲攜帶款到車行取車時,車行說,你的車昨天晚上被盜,我們不能再給你自行車。你還得交清欠款200元。乙聽後大為惱火,便和車行人發生争吵。雙方争執不下,某甲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車行退還貨款。
問題:該車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車行應否向某甲退還貨款?
分析:《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産的,财産所有權從财産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甲與車行的自行車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某甲錢未帶夠,所以車行并未将自行車交付與某甲,因而自行車的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在自行車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而且由車行實際控制的情況下,該車的被竊完全是由車行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某甲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車行應如數退還某甲已交付的貨款。
案例二:甲公司于1992年1月從乙公司租賃塔吊一台,約定承租期為2年。在甲公司承租期間,乙公司将該塔吊賣給了丙建築工程公司。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将塔吊返還給他們,甲公司因工程未完不能立即返還,丙公司即強行運走該塔吊,為此,雙方發生争執。
問題: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分析:甲公司有權要求丙公司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丙公司因強行運走塔吊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出租方将租賃物賣給第三方受法律保護,但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者繼續有效。本案乙公司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将塔吊賣給丙方雖然是合法的,但租賃合同對丙公司繼續有效。隻不過出租方改變為丙公司,甲公司應向丙公司交納租金,并在合同期滿後,将承租的塔吊返還給丙公司。丙公司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期限内強行拉走塔吊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關系
什麼是個人合夥?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
案例: 公民甲,乙丙訂立協議,三人各出資1萬元共同購買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别和承擔虧損。三人依約出資買下一台卡車,由甲駕駛,乙,丙負責裝卸貨物,長期為宏安公司運輸貨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飲酒吃飯後運送貨物,途中甲操作失當發生車禍,緻使卡車毀壞,所運價值6萬元的貨物全部損失,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賠時,乙丙稱此車禍是由甲不慎駕駛所導緻,因此發生的貨物損失由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甲辯稱該車是自己和乙,丙共同購置,因車禍引起的損失應由三人共同承擔,故不同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甲,乙,丙三人是何種法律關系?理由是什麼?宏安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負責賠償?根據何在?
分析:甲,乙。丙三人是合夥法律關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紅和承擔風險,完全符合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合夥法律關系的基本要求。宏安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負責賠償。根據是,宏安公司與甲,乙,丙三人組成的合夥發生運輸合同關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車禍緻使宏安公司貨物受損,隻能由甲,乙丙三人對賠償宏安公司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所有權
什麼是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财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案例一:1987年11月27日下午,某村農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田中挖菜窖時,發現一個裝滿銀元的壇子,打開一數,整整500塊銀元。事隔一天,本村民陳某等兄弟5人提出這些銀元是他家祖父所埋,應當歸他們所有,此事遭到王某拒絕,他認為誰撿的就應該歸誰。為此,陳某等兄弟5人訴志某人民法院。經,某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王某大承包田原為陳某家的祖業地,原告的祖父陳甲是清末秀才,家中富足。陳甲在世時與其子陳乙一起将一壇銀元埋于村西自家地中。陳甲于解放前去世,1986年陳乙病重期間對其子陳某等5人留下遺書,告知在村西原自家地内埋有一壇銀元,由陳某等兄弟5人共同繼承。事後,陳某等多次到該地尋找均未找到。某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原告與被告雙方指出,這壇銀元屬于地下埋藏物,但有明确的所有人,不是無主财産,發現人應将其所挖出的銀元全部歸還給陳某等人。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銀元應根據陳乙遺囑由陳某等5兄弟繼承。在某人民法院的調解和法制宜傳教育下,被告王某心服口服,自願将銀元歸還原告。原告陳某等自願将全部銀元賣給國家指定商店。最後,原告為表示感謝,主動拿出85塊銀元的售價款贈給王某,王某亦向原告緻以謝意。
問題:本案的調解處理是否妥當,為什麼?
分析:某人民法院對本案的調解是正确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應該歸國家所有,而不是歸發現人所有,如果埋藏物,隐藏物有證據證明其所有人,發現人應該将埋藏物,隐藏物交還給所有人。本案王某發現的銀元屬于陳某兄弟5人所有。因此,通過人民法院調解王某将銀元交還給原告是合法的。依照《繼承法》該壇銀元由陳某兄弟5人按遺囑繼承也是正确的。《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本案某人民法院的調解中,原告為表示感謝,主動拿出85元銀元的售價款贈給王某也是合理的。
案例二:;劉憲在市人民公園遊泳時,丢失進口雷達手表一塊,該表被人民公園遊泳池的管理人員拾得後,即交給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劉憲未能在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認領,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将手表交給代售店拍賣,張軍即在代售店按拍賣價買了手表,贈送給自己的男朋友杜輝。後來杜輝因參加運動會比賽,把手表放在其鄰居李小健家中,于當日被小偷偷去。不久小偷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審訊中,小偷供認自己曾在李小健家偷盜進口雷達表一塊,并說自己将手表賣給袁某,因雙方是在工廠門口相遇時談妥賣表交易的,所以要價很便宜,定價是100元,但袁某實際上隻交付了70元,其餘一直未交。杜輝到公安機關去認領,提出将手表返還自己的請求。劉憲知道此事後,前去認定了這隻表是自己丢失在公園遊泳池的手表後,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軍,杜輝返還其手表或者賠償其損失。
問題:劉某是否有權請求張君,杜輝返還其手表或者賠償其損失?為什麼?劉某,張軍,杜輝,李小健,袁某5人中誰對這塊手表有所有權?為什麼?
分析:劉某無權請求張某,杜某返還其手表或者賠償損失。因為劉某雖然是手表的原所有權人,但其所有權因除斥期間屆滿,法律視之放棄而消滅。杜某對此手表享有所有權。如前述,劉某已經喪失所有權,張某在通過買賣行為取得手表所有權後又實施贈與行為,将其轉讓給男友杜輝,杜某作為受贈與人當然享有所有權,李小健隻不過是手表的委托保管人,而袁某屬于惡意非法占有該手表,當然不能取得所有權并依法負有返還手表于所有人杜某的義務。

共有
什麼是共有?共有是指某項财産同時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稱為共有人,其财産所有權稱為共有權,共有權的客體稱為共有财産。
什麼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财産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又稱分别共有。
什麼是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全部财産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案例:村民宋某、薛某、和申某合夥經營運輸業,三人合資購買卡車一輛,小型拖拉機一台,價款共26萬,宋某出資6萬元,薛某,申某各出資10萬元。由宋某開車,薛某和申某協助聯系業務做助手。合同約定,三方各自占有合夥經營的1/3份額,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擔風險。合夥經營兩年後,薛某想個人外出經商,以10萬元價格将自己的财産份額轉讓給外村一個朋友張某,由張某參加合夥經營,并按1/3的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但薛某事先未征得宋某和申某的同意,當張某參加運輸活動時遭到宋某和申某的拒絕。為此,發生糾紛,訴至某人民法院。
問題:本案例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分析:薛某作為合夥财産的共有人有權轉讓其财産份額。但在其轉讓時應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而薛某在未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情況下将其财産份額轉讓是無效的。由于合夥經營的财産會不斷損耗,因此,薛某轉讓其财産份額的實際價值亦應先評估共有财産的價值以後确定。本案在宋某、申某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條件下,薛某的轉讓行為才是有效的。合夥經營是在合夥人之間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依照合夥合同建立的。張某取得薛某的财産份額,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成為合夥人。宋某,申某有權拒絕張某參加合夥經營。在合夥關系繼續存在條件下,張某取得的共有财産份額經宋某,申某同意其參加合夥經營,才是有效的。如果宋某,申某拒絕張參加合夥經營,則合夥關系終止,各合夥人按照份額分割共有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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