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已送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對“複審決定書”的諸多質疑(節選)
民間小人物
複審決定書指出:“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書中認為,本申請違背能量守恒定律,而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普遍适用的自然規律,違背自然規律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規定的技術方案,不能授予專利權;其次,雖然大自然的風能是可再生能源,但密封圓筒管道内的風能不屬于可再生能源。最後,審查指南明确指出永動機不能授予專利權。因此,本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不授予專利權這無可非議,因為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必然對人類造成危害。但是專利法沒有描述違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發明就一定違背自然規律,專利法也沒有指出永動機因為違背能量守恒定律就違背自然規律。
違背能量守恒定律就違背自然規律這是很荒謬的推論。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是如何證明違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發明就一定違背自然規律的呢?你們又是如何證明《密封圓筒管道風力發電》的技術方案是違背自然規律的呢?沒有證明就信口開河合适嗎?
永磁體的微觀能量在不斷的轉換為宏觀能量的過程中它的微觀能量并沒有發生變化。永磁體的微觀能量轉換為宏觀能量的過程是典型的能量不守恒現象。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能解釋永磁體的微觀能量轉換為宏觀能量的過程是守恒的嗎?你們能說永磁體的能量轉化過程因為違背能量守恒定律就違背自然規律嗎?
《低落差水輪機》構造和工作原理就證明了永動機是可以設計成功的,而且也是可以制造的并且具有實用性的。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能在尊重《低落差水輪機》原技術方案的基礎上論證該技術方案不是永動機嗎?你們能證明它不具備實用性嗎?
《低落差水輪機》就是一部成功的水輪永動機設計方案,它完全違背能量守恒定律,但事實證明,它絕不違背自然規律。
所以,自然界中的能量轉化過程存在不守恒現象這是正常地不容置疑的。科學是嚴謹的,不能把普遍自然現象看作全面概括,當然,也不能對特殊自然現象視而不見、置之不理,甚至為了維護能量守恒定律的權威性就違心的對違背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現象加以否定。能量守恒定律是偉大的,但它代表不了能量不守恒的轉換方式。
《複審決定書》在本段又提出大自然的風是可再生能源,管道内的風能不屬可再生能源。這真的讓人費解。難道同是空氣流動産生的風其物理性質還有區别嗎?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是通過什麼試驗得出這樣結論的呢?
可再生能源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但不違背自然規律的這是不可争辯的事實。因此,認為違背能量守恒定律就違背自然規律的邏輯思維是荒謬的。
《低落差水輪機》已于2009年9月30日公告授予專利權,專利号:zl. 2008 2 0125891.3。《低落差水輪機》就是一部低落差水輪永動機。《低落差水輪永動機》被授予專利權是因為它的技術方案不違背自然規律,不違背專利法,是因為低落差水輪永動機是可以制造的,具有創造性,具有實用性的,是完全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就是根據《低落差水輪機》的工作原理設計的,《低落差水輪機》的能量來源于水流能量的再生。《密封圓筒管道風力發電》的能量來源于管道内的氣體流動産生的風能能量的再生,隻是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中風機産生的氣流能量所以能夠再生依靠的是**的特殊物理條件,隻有**的特殊環境,才能造就管道内人造氣流能量的再生。
原置審查部門在一百三十多字的駁回理由中出現如此自相矛盾和沒有法律依據的駁回理由真是荒謬到了極點。這樣的駁回理由複審委員會也會“堅持原駁回決定”,作出“(第37414号)複審決定書”真的讓人費解。
本技術方案是依據**的原理和風能的可再生性質參照火力發電汽輪機的構造設計的。它必将替代火力發電對人類徹底解決能源問題做出巨大貢獻。
判斷永動機的技術方案是否成功應該依據永動機設計方案的技術特點,給予科學的反複論證,最後給予一個無懈可擊的論證結果。這才是審查員應該盡到的責任。
本發明應該按開拓性發明進行審查,因為它的技術方案,在技術史上未曾有過先例,它是不需要輸入能量而能輸出大量能量的解決人類所需能源的永動機。它為人類科學技術發展必将開創新的紀元。它同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更具備實用性。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在審查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時為什麼不能把它視作開拓性發明呢?為什麼不能對本發明申請和對待其它發明申請一樣多給點陽光呢?
複審委員會以極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的态度對本發明作出駁回決定。為了維護原前置審查部門的權威性,在駁回決定的理由中對發明内容不是客觀的,用科學的方法去全面分析,去論證,而是對其構造和工作原理進行斷章取意的方法加以否定。複審委員會依據的不是科學的能量轉換計算方法,而隻是用能量守恒定律一語否定 。既使對技術方案中的内容貌似做出一些評議,也是脫離實踐沒有科學依據的主觀臆斷。
如:複審決定書指出:本申請在管道中安裝風機和氣輪機進行發電,實質上是消耗電能使風機工作,再将風機的機械能轉化為風能,繼而将風能轉化為氣輪機的機械能,最終産生電能。根據能量守恒定律,因為中間過程中存在能量消耗,最終産生的電能,不會多于使風機消耗的電能。
能量守恒定律是無數科學家經過千萬次計算證明了能量在轉化過程中守恒的高度概括。它是代表自然界能量轉化過程中能量守恒的普遍現象。
能量守恒定律代表不了能量轉化過程能量不守恒的特殊現象。比如:永磁體、可再生能源、潮汐能等等。但是,能量守恒定律可以檢驗能量不守恒現象的存在,也就是通過計算對能量轉換過程中能量變化的多少加以驗證。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是如何用能量守恒定律對本發明進行論證的?中間過程每台氣輪機消耗多少能量,産生多少電能你們論證過嗎?你們能夠拿出論證的數據嗎?
你們沒有。因為你們沒有通過計算來驗證本發明總體能量轉化過程中能量的變化。所以,你們對本發明就沒有得出真正意義上的審查結果。科學是嚴謹的,不是憑空想象的,更不是不通過驗證就可以得出結論的。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不能作出中間過程每台氣輪機能量轉化數據得出的結論是沒有說服力的。
所謂“根據能量守恒定律,因為中間過程中存在能量消耗,最終産生的電能,不會多于使風機消耗的電能。”。
中間過程存在能量消耗,消耗多少,你們計算過嗎?
最終産生的電能,不會多于風機消耗的電能。
請問複審委員會,最終産生的電能是多少,你們求證過嗎?沒有求證你們的結論又是如何得出來的呢?這樣一句沒有科學根據的臆斷對複審委員會來說是有失水準的。
複審決定書指出:“複審請求人稱本申請技術法案能夠不需要能量輸入,卻能源源不斷大量輸出能量,對此,合議組認為,這樣明顯違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是啊,本發明的真正意義就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隻有違背能量守恒定律的設計方案,才能不需要輸入能量卻能源源不斷的輸出大量能量。如果本發明遵守能量守恒定律也就不具備創造性和實用性了,也就失去了本發明的實際意義。正因為本發明違背能量守恒定律才屬于《專利審查指南》中提出的“開拓性發明”範疇。一項具有開拓性發明的技術方案對人類進步具有多大的影響作為複審委員會應該是知道的。
複審決定書指出:“雖然大自然的風能是可再生能源,但道内的風不是自然界本身存在的,是靠風機消耗電能獲得的,風機要消耗電能,還要克服自身的摩擦力,系統中還要克服管道對風(空氣)的摩擦阻力,要克服氣輪機的摩擦力,最終産生的電能必然要小于系統輸入的用于風機運轉的電能。風機背後的負壓造成的将空氣引入管道,也是風機消耗電能的結果,當風機停止供電後,風機和氣輪機都将會停止工作。”
這段論述真的有些語無倫次,不太好理解。申請人在以前的曆次答辯中說明,支撐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就是依據**的構造與工作原理。在**内所有摩擦阻力所造成的能量損耗是具有局限性的,是不會影響每台氣輪機的能量輸出的,這是勿容置疑的,**的原理已經很好的解釋了這個問題。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對**真的不了解嗎?你們提出的由于阻力的原因本發明最終産生的電能必然要小于系統輸入的用于風機運轉的電能。你們是如何論證出來這一結論的呢?你們能把論證的過程,計算結果拿出來嗎?
複審決定書指出的風機背後的負壓造成的将空氣引入管道,也是風機消耗電能的結果,當風機停止供電後,風機和氣輪機都将會停止工作。
這句話很讓人奇怪,管道内的氣流是由風機産生的,難道風機後面産生的負壓還需要風機特殊的額外消耗電能嗎?再說“當風機停止供電後,風機和氣輪機都将會停止工作”。這似乎是一句廢話,風機為什麼要停止供電呢?風機停止供電當然就停止了氣流的産生,沒有了氣流氣輪機當然也就停止了工作這還用說嗎,本技術方案也沒有說在風機停止運轉的情況下氣輪機照樣發電啊。
審查員能給解釋一下這句話的意義嗎?
複審決定書指出:“以複審請求人在複審請求書中提到的水泵把水從下水池輸送到上水池進行發電的情況為例進行說明,系統中消耗電能使水泵運轉,水泵把下水池的水送到一定的高度使水具有勢能,進而水的下落推動水輪機發電。在此過程中,水泵運轉消耗電能,系統中要克服水泵和水輪機内部的摩擦阻力,因此最終得到的電能一定少于水泵消耗的電能,并且得到電能的多少與水輪機的數量無關,隻與最初水泵消耗電能的多少有關。水泵消耗的電能越多,水具有的勢能總量越多,相應地産生的電能越多。”
複審決定書又一次提到本人已獲專利《低落差水輪機》的構造與工作原理,并用了不小的篇幅解析《低落差水輪機》。但複審委員會不知是水平問題還是故意用篡改原作以達到否定之目的。水輪永動機的構造很明确:水池、水渠、水、水泵、任意多台水輪發電機組、用電器及其它電力設備統屬一台水輪永動機,它們是不可分的整體。審查員為什麼硬要說“得到電能的多少與水輪機的台數無關”呢?一台水輪發電機組所發出的電能肯定滿足不了水泵的用電,隻有任意多台水輪機所發出的電能才能滿足水泵和總用電設備的用電,怎能說與台數無關呢。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任意篡改、否定、诋毀已授專利權的《低落差水輪機》目地何在?能解釋一下嗎?
複審委員會否定不了《低落差水輪機》的技術方案中輸出能量與水輪機台數有關,那麼也必然否定不了《密封圓筒管道風力發電》的技術方案。因為該技術方案管道中的氣輪機的台數多少與輸出電能的多少有至關重要的關系,氣輪機台數越多,輸出的電能越多。
複審決定書指出:複審請求人在2011年8月10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第7頁通過計算來驗證本申請裝置的實用性,對此,合議組認為,風機的功率800千瓦非風機能夠做工的有用功率,風機運轉過程中會發熱,其實際做功的有用功率小于800千瓦,系統要克服管道對風(空氣)的摩擦阻力,因此,管道内的氣體流速也要小于42米/秒,氣輪機運轉還要克服氣輪機的摩擦阻力,因此根據能量守恒定律,發電量不會超出原始風機消耗的電能800千瓦。
複審委員會對這段的描述太有失水準。标明功率800千瓦的風機能輸出多少流量和多大流速的氣流是在風機有效功率之内完成的,在這裡風機所耗總能量與風機産生風的總能量加風機自身所耗非有用功能量之和守恒。
請問複審委員會,你們是如何證明**内的氣體流速也要小于42米/秒的呢?**内的氣流流速的變化是随管道橫截面積的大小發生變化的,面積越大流速越小,流速與**内存在的各方面阻力無關。所以,根據能量守恒定律,發電量不會超出原始風機消耗的電能800千瓦的結論是複審委員會沒有根據的臆斷。
本申請人學識有限,但本人還是通過計算對氣輪機産生電能的多少拿出數據來證明本發明是可以源源不斷的輸出電能量的。如果本人的計算中存在錯誤。那麼,敬請複審委員會你們能給出一個正确的計算方法,拿出一個正确的計算結果來證明你們的結論是正确的豈不更好。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中每台氣輪機分别求證它們産生能量的多少隻能通過計算的方法,沒有計算結果的論證是沒有科學依據的信口開河,是沒有說服力的。對于這一點複審委員會應該是心知肚明的。
複審決定書指出:“因此,本申請所提出的“實現不消耗任何能源的情況下建設大型發電廠”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不能在産業上應用并産生積極效果,本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可尊敬的複審委員會,你們并沒有拿出像樣的科學的論證結果,又如何得出本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的呢?你們又是根據什麼理由斷言肯定本發明不能在産業上應用并不能産生積極效果呢?你們做出的審查結果不是依據本發明技術方案的構造與工作原理做出的,而是采用斷章取意的手法就斷言本發明違背自然規律真的很荒謬。在荒謬的結論下做出荒謬的決定,作為國家科技界最高權力部門的你們應該如何理解你們自己的行為呢?你們是否應該本着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态度來審查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呢?。
複審決定書提出:三、決定:維持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10年6月25日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根據專利法第41條第2款的規定,複審請求人在三個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這是一個很不負責任的決定。2010年6月25日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本身就是一個不負責任的決定。複審委員會是國家知識産權局最高權利審查機構,本應該對這個決定有一個正确的判斷,但遺憾的是複審委員會卻作出一個更不負責任的決定,把一部具有開拓性發明的技術方案看作垃圾。對申請人的勞動成果既不尊重,對國家利益全然不顧,以極不負責任的态度,全憑個人意念進行審查,如此審查方式令人吃驚,也讓人倍感困惑和憤怒。
對薄公堂雖然很尴尬但也沒什麼不好,真理是越辯越明的,而且也可以讓我見識見識仰慕已久的國家最高科技界的權威和精英們。
原告人:周東輝
2012年4 月5 日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