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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 |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核心是“四風”問題。中央紀委定期公布的《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彙總表》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類别分為“兩大類”“16小類”。

(2020年1-12月)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類型

(一)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

(1)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衆,造成嚴重後果

(2)在履職盡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态環境保護方面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假作為,嚴重影響高質量發展

(3)在聯系服務群衆中消極應付、冷硬橫推、效率低下,損害群衆利益,群衆反映強烈

(4)文山會海反彈回潮,文風會風不實不正,督查檢查考核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給基層造成嚴重負擔

其他

(二)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問題

(5)違規收送名貴特産和禮品禮金

違規收送名貴特産類禮品

違規收送禮金與其他禮品

(6)違規吃喝

違規公款吃喝

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宴請

(7)違規操辦婚喪喜慶

(8)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

(9)公款旅遊以及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旅遊活動安排

其他

(10)違規配備使用公車

(11)樓堂館所問題

(12)提供或接受超标準接待

(13)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

(14)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15)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16)領導幹部住房違規

在性質認定上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一般屬于違反工作紀律、群衆紀律或廉潔紀律性質,也可能違反政治紀律等其他紀律。具體性質需根據被審查人的具體行為和黨紀規定作出認定。 

在條款适用上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行為,除《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列舉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情形外,其他适用《黨紀處分條例》分則對應的具體條款進行處分。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

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中央八項規定為時間節點,即:相關違紀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後的,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認定,違紀行為發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按六大紀律認定。

在文書表述上

在紀檢監察文書“主要違紀事實”中,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單獨列出來,表述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之後、“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之前。

如果将違反群衆紀律、工作紀律等問題認定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應該在紀檢監察文書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中予以單列表述。如果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則不宜重複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但在彙總“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統計數據時,仍應納入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予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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