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法發布了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複。該批複中明确了,商品房消費的權利優先于受償權、抵押權及其他債權。該批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據了解,此次批複是針對河南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問題做出了答複。此前河南高院提交了《關于明确房企風險化解中權利順位問題的請示》。請示涉及商品房已售逾期難交付引發的購房者權利保護問題,經研究後最高法做出了明确指示。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之間的權利順位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隻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餘價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規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的情況下,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整篇批複共分為3條,業内部分專家認為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和第三條。易居研究院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第二條批複實際上對購房者的保護力度要大于建築企業。換句話說,在工程項目賠償和購房者房屋交付兩個層面,要優先從購房者房屋交付的角度理解這個問題。而第三條政策則明确,在遇到退房索賠和工程款賠償兩個領域,要優先保護退房者的權益。
“此次政策具有非常好的務實精神,對于各地2023年處理保交樓事件具有非常好的指導意義。”嚴躍進同時認為,過去對于開發商、銀行、建築商等方面的權益維護内容,主要把建築商、工程商、設備商、材料商等排在首位。而現在遇到了購房者、退房者和建築商等方面涉及權益優先的問題,此次最高法已經非常清晰地明确,購房者和退房者的權益應該受到優先保護。
但同時,他提到,此類保護也有一些潛在的要求,比如說購房者本身需要全額交付購房款,這裡的購房款可以理解為按揭貸款不能出現斷供。而退房者方面則需要認定房屋工程确實持續爛尾已經沒有交付的條件了。對于此類潛在的條件,也要求購房者等充分理解,以更好掌握政策尺度、維護合法權益。
南都·灣财社記者孫陽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