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是什麼?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财産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内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财産處理等三項内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内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财産處理則屬于夫妻财産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複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2、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隻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3、離婚協議中涉及财産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财産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财産。财産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财産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财産分割協議不産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将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财産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