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村幹部存在違法違規等情形,如何罷免村幹部呢?結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告訴你:
一、誰可以提出罷免要求和罷免建議呢?誰有權罷免村幹部呢?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幹部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并列明罷免的理由。
鄉鎮政府對村幹部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第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适合繼續擔任村幹部的;
第二、失職渎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第三、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委會工作的。
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幹部。
二、罷免村幹部需要經過哪些程序呢?
第一、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或者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的罷免要求或者鄉鎮政府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要求需要列明罷免理由。
第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内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三、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者,應當到村民會議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出席會議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四、罷免村幹部,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三、其他特殊規定。
第一、罷免村幹部不得實行委托投票。
第二、罷免村主任或者全體村幹部的,應當在縣級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由重新推選産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