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庭審是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活動,也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環節。如何規範、有序、高效開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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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期
黃英
HUANG YING
上海法院
審判業務骨幹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碩士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别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鑒定作為一種科學的證明方法,在法院解決糾紛中是不可或缺的。司法鑒定結論作為一種科學證據,不僅本身具有證據功能,而且有印證、判定其他證據的獨特功能,對于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實,正确适用法律,順利解決糾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針對商事糾紛審理中涉及的司法鑒定問題進行梳理)。
PART 1
司法鑒定的必要性
1
查明案件事實
商事糾紛的審理往往會涉及到大量的合同、協議、擔保函等書面文件,當一方當事人對書面文件上的公司印章或個人簽字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則需要進行印章鑒定或個人簽字的筆迹鑒定,以确認該文件是否由該當事人簽訂的基礎事實。
2
解決專業技術問題
商事糾紛審理中遇到需要對當事人的财務狀況作出認定,或者涉及到專業設備質量等問題時,都需要通過司法鑒定解決專業技術問題。
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的貨款或借款關系需要結算,或者判斷公司與其一人股東之間是否存在财産混同時,往往單憑當事人提交的财務資料,法官無法直接作出準确的判斷,此時就需要專業的财務審計來解決。
又例如,在涉及專業設備的買賣合同或承攬合同糾紛中,由于法官不掌握專業技術知識,所以對于專業設備質量問題的認定,也需要專業機構通過司法鑒定來完成。
3
确定違約事實及責任承擔
法官對糾紛進行判決應當是在确定案件的違約事實及雙方當事人各自責任的基礎上作出的,通過司法鑒定程序可以幫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認定合同履行及當事人違約情況,這些事實的認定會最終影響當事人在合同項下應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因此進行必要的司法鑒定就成為确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
例如,在一起承攬合同糾紛中,被告向原告定制一台廢氣治理設備,雙方還簽訂了技術協議,對設備的相關技術參數及治理後的氣體濃度等都進行了約定。在原告起訴向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以廢氣處理後未達到合同約定标準為由提出了設備質量問題的抗辯,一審判決僅以技術協議的約定内容為依據,認為原告交付的設備質量不符合技術協議的約定,故駁回了原告訴請。
二審中發現,廢氣治理設備并非獨立發揮作用,而是需要與前端處理設備共同運作才能達成廢氣處理的目的。因此,雙方的争議便在于,是原告制造的設備質量有問題,還是前端處理設備有問題,造成了廢氣治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結果,而該問題則應當通過司法鑒定來确定,故二審據此将該案發回重審。
通過該案審理可以看出,涉及專業設備的質量問題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程序,由專業人員給出鑒定意見,方能準确判定當事人的責任。
PART 2
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時間點
既然司法鑒定對于案件審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則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适時地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訴訟權利。
盡管《民訴法》規定了庭前準備程序,即法院可以在開庭前召集庭前會議,初步固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證據,同時對于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也可以在庭前會議中決定,但是,鑒于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以及訴辯意見和舉證變化的客觀情況,法官并不能在庭前準備中解決包括司法鑒定在内的所有事項,很多當事人會在開庭過程中發現需要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
那麼,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的時間點有哪些呢?我們來看一下:
1
被告答辯階段
案件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請及事實和理由,可以在答辯階段提出相關抗辯意見。
例如,針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對其收到的貨物質量持有異議,且該質量問題涉及專業技術,不能僅依據書面材料直接進行判斷的,則被告可以在答辯時提出鑒定申請,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以确定貨物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2
舉證質證階段
當事人在舉證階段都會出示支持己方主張的相關證據,對方當事人則針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争議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在此階段中,當事人可以根據出示證據的情況以及對方的陳述主張,決定是否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
例如,針對原告起訴依據的合同或協議,被告對該合同上加蓋的公司印章或個人簽字的真實性持有異議,認為存在僞造可能的,可以在質證階段先核對證據原件,在确認原件形式的基礎上,申請對公司印章或個人簽字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3
法庭發問階段
在當事人陳述訴辯意見以及舉證質證之後,法庭審理進入當事人互相發問及法庭發問階段,在此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一些書面證據無法體現的事實細節,當事人也可以在此階段提出鑒定申請。
例如,在一起咨詢合同糾紛中,原告依據咨詢合同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咨詢費。被告收到原告訴狀及證據後,發現公司内無此份咨詢合同的檔案,且對于合同履行情況一無所知。
在舉證質證階段,原告出示了咨詢合同原件,被告經辨認對于合同上加蓋的公司印章的真實性基本可以确認,但對合同簽署時間産生了懷疑,即被告公司原總經理(已離職)與原告可能存在關聯關系,因此被告懷疑此份咨詢合同可能是總經理在離職前利用職務之便在空白紙上加蓋了被告公司印章,并在離職後利用該空白紙制作了咨詢合同的文本。
因此,被告提出了鑒定申請,除了要求鑒定被告公司印章的真實性外,還要求對印章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被告上述申請的目的是欲否定咨詢合同的合法性,以此支持其認為不應支付咨詢費的抗辯主張。
4
法庭辯論階段
在法庭事實調查結束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由當事人針對争議焦點進行辯論,此時如果出現新的事實和證據,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恢複事實調查。當事人如果在辯論階段發現确有必要申請司法鑒定的,則最遲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PART 3
法官對司法鑒定的釋明
在有些商事案件的審理中,雖然出現了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确定的事項,但是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鑒定申請,此時法官應當及時向當事人進行釋明,适時地啟動鑒定程序,以便法官能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确的判斷。法官釋明的内容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
1
明确舉證義務人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其提出的相關事實主張負有舉證義務,如果該舉證需要通過司法鑒定才能完成的,則應由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
例如,在認定公司與其一人股東之間是否存在财産混同的問題時,被告股東雖然主張不存在财産混同,但無法提供公司的财務賬冊、審計報告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判斷是否存在混同時,法官應當向其釋明,根據法律規定,一人股東對于其與公司之間不存在财産混同的事實負有舉證義務,因此被告股東作為舉證義務人應當申請鑒定,以完成其舉證責任。
又例如,被告在答辯時對簽署合同的事實予以了否認,甚至認為相關公司印章或者個人簽字存在僞造的情形,但針對原告出示的證據原件,僅陳述了否定性的質證意見,卻并未申請鑒定,則法官應當向其釋明,僅憑否定性的陳述意見不足以推翻對方提交的證據原件的效力,引導被告提出鑒定申請,以便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基礎事實。
2
确定司法鑒定的内容
在當事人提出相應鑒定申請後,法官應當及時詢問雙方的意見,并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确定司法鑒定的事項、範圍,并對鑒定所需的對比材料予以固定。
例如,在進行财務審計時,應當根據雙方争議的内容确定需要審計的時間段,并要求鑒定申請人提交相應的财務資料,由對方當事人質證後交由鑒定機構進行審計。
3
确定鑒定機構
根據《民訴法解釋》規定,法官應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由雙方協商确定鑒定機構,如果當事人無法就鑒定機構達成一緻意見的,則由法院通過法定程序确定鑒定機構。
PART 4
司法鑒定意見的質證及認定
1
要求當事人庭前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後,法院應當在庭前交換給雙方當事人,由當事人提交初步的質證意見,以便法官掌握雙方對鑒定結論的争議所在,保證庭審質證程序的順利進行。
2
通知鑒定人員出庭
根據《民訴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如果法官根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以及案件審理情況,認為鑒定人員有必要出庭作證的,則應當通知鑒定人員到庭。
庭審中,首先應由雙方當事人針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包括對鑒定結論以及鑒定程序是否有異議,當事人也可以就有疑問的事項向鑒定人員進行發問。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要求鑒定人員針對專業性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有必要的話也可以要求鑒定機構出具補充的鑒定意見。
3
結合鑒定意見歸納争議焦點
法庭事實調查結束後,法庭應當歸納當事人的争議焦點,此時争議焦點的歸納應當充分考慮司法鑒定意見的内容,以及雙方對于鑒定意見的異議。在此基礎上,由當事人對包括鑒定意見在内的争議充分發表辯論意見,作為後續法院判決的依據。
//
司法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形式,相較于其他證據而言,專業性較強,證明力較高,不論對于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還是對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分清雙方責任,都有着重要而關鍵的作用。
文:黃英
值班編輯:王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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