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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産清算程序有哪些?

公司破産清算程序有哪些?

來源:www.lawtime.cn 作者:法律快車 時間: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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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公司宣告破産後組成清算組對破産财産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那麼公司破産的清算程序有哪些呢?以下由快車小編告訴您。溫馨提示:更多公司破産知識盡在www.lawtime.cn公司法頻道!

  核心内容:公司宣告破産後組成清算組對破産财産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那麼公司破産的清算程序有哪些呢?破産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産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産财産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一)破産清算組的法律性質

  根據《企業破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的有關規定和破産法理論,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并不必然引起破産宣告,破産申請的提出在理論上通常被認為是申請向人民法院待命破産請求權,迫使債務人以其最大的償債能力來公平、公正地清償債務。因此,隻有在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債務人已具備破産宣告的條件時,才依法宣告破産,也正是從破産宣告時開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産案件才是真正進入了實質性的破産程序,也就是破産清算程序。當然,在當代,破産立法已逐漸由清算主義轉向再建主義,故在再建主義的理論下,認為破産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開始的,而醞釀中的我國破産法也在考慮這一問題。

  (二)破産清算組的成立與構成

  關于破産管理人的選任主體,各國破産法都會無一例外地作出規定,且不盡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由法院選任,即由法院待命破産管理人的選任權,采取這種做法的國家認為法院在破産程序中居于主導地位,獨立行使對破産案件的審判權,不受債權人會議的影響,債權人會議對破産管理人的選任不服的,隻能向法院提出異議。我國實際上采取這一做法;二是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即由債權人選任破産管理人,采取這種做法的國家認為,破産程序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的,負責破産清算的機構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三是債權人會議選任和法定權力機關指定相結合,以債權人會議選任為主,在一定期間内債權人未能選任出破産管理人的,則由法定機關任命破産管理人。

  (三)破産清算組的職責與義務

  清算組的職權活動是整個破産清算程序的主線,也是破産程序的核心内容,清算組的職責,包括清算組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原則上說,清算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内進行活動,在職責範圍外的一切行為都不具有對抗破産債權人、破産債務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效力。《企業破産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負責破産财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對清算組的職責作了進一步的規定,結合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破産清算組的職責主要包括接管破産企業、保管和甭理破産财産、變價和分配破産财産、向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等。

  破産清算實務:

  (一)破産清算組接管破産企業階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産企業是清算組成立後的首要職責,《企業破産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破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在宣告企業破産同時便宣布成立清算組,公布清算組成員名單和清算組職責,并書面通知清算組成員所在單位。由于在破産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政府對此已作了必要的準備,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組後,清算組馬上能進駐破産企業,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産企業。

  (二)破産清算組在清理破産财産階段的工作

  破産清算組在接管破産企業後,即進入破産清理階段,破産清算組對破産企業負有管理的義務,這一管理義務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内容:一是保管破産财産,這是清算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産财産受到人為或意外的損失;二是清理破産财産,對破産企業的資産負債狀況進行清理,以最終确定破産财産的範圍,為破産财産的分配打下物質基礎。《貫徹意見》第五十六條就規定:“清算組接管企業後,應組織企業留守人員和清算組的工作人員,對破産企業的全部财産清點、登記造冊,查明企業的實有财産總額。”可見,保管和清理破産财産,有助于維持破産企業的完整性。

  (三)破産清算組在評估破産财産階段的工作

  評估是破産财産變現和分配的準備工作,也是破産财産變現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确定破産财産後,變賣前先要對破産财産進行重新估價或評估。由于破産企業在宣告破産後,可能存在生産經營,以及由于清算組行使破産企業的财産取回權和債權,同時在清算過程中,可能也會因為支付必要的破産清算費用,這都會使破産财産發生變化,從而使企業在破産宣告時的财産與清算工作進入評估階段時出現差異,因此,為了确定破産财産的範圍和價值,必須對破産企業的全部财産進行清理評估。評估結果是破産财産處理時确定價格的依據,是分配破産财産的前提和依據。

  (四)破産清算組在破産财産變現處理階段的工作

  在破産财産清理和評估工作完成後,清算組應将破産财産進行變價處理,也就是将破産财産中的非金錢财産依照法定的條件和方式出讓給他人而轉化為金錢财産的過程。因為破産财産的分配是以金錢分配為原則,因而隻有将破産财産進行變價後才能實現金錢分配,從而決定變價是破産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實際上也是财産清算工作的最後一個環節。

  (五)破産清算組在破産财産分配及破産程序終結階段的工作

  破産則産分配是指為了清償債權人各自提出的确定債權由清算組将屬于破産财産變價後所得到的金錢,按照清償的順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進行清償的程序,它是破産财産清算階段的最後工作,也是整個破産程序的最終目标的之所在和破産程序終結的法定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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