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辨證準确、藥材質量具有保障的前提下,病、證、方、藥是影響用量最主要的因素。“因病施量、因證施量、因方施量、因藥施量”是臨證最基本的用量策略。詳述如下:
一、因病施量
病,指疾病的種類及病勢。
因病施量具體包含“随病施量”和“因勢施量”兩方面内容。
(一)随病施量
疾病是決定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疾病藥物的用量可能不同,如發熱時柴胡用大量以退熱,氣虛下陷時,柴胡小劑量配伍他藥可有升提之效。黃連調治脾胃病,一般用1.5~9g足矣,其目的不在苦寒清熱,而是與他藥配伍以收辛開苦降之功,蓋脾胃乃中焦樞紐,氣機通暢為治療根本之一。
如蘇葉黃連湯,治療濕熱嘔惡,黃連僅用1g左右;而黃連治療糖尿病,一般用15~45g,血糖過高時甚至可用至90g或120g,專取其清火洩熱解毒之功。另外,用制川烏、制草烏治療痹症疼痛時劑量宜大,方能顯止痛之功。
(二)因勢施量
根據病勢的輕重緩急決定藥物用量。一般病勢急重,用量宜大;病勢緩,病情輕,用量宜小。
吳鞠通言“治外感如将,治内傷如相”,因外感病,其來疾,其變速,病勢較急,故治外感“兵貴神速,機圓法活,去邪務盡,善後務細,蓋早平一日,則人少受一日之害”。内傷病,其來漸、其勢緩,故治内傷“坐鎮從容,神機默運,無德可見,而人登壽域”。不僅提示了外感病與内傷病的不同治療原則,也提示了不同病勢決定不同治則,因而用藥策略不同。
危笃重症,需防頃刻間病勢突變,故而對急重症,關鍵是要迅速扭轉病勢,一兩劑間化險為夷,以冀生還的希望,用量往往要大,方能力挽狂瀾。如少陰病三急下,用大黃四兩、厚樸半斤、芒硝三合急下以存陰,防止陰津枯竭;通脈四逆湯證,陽微欲亡,故以附子大者1枚、幹姜3兩急以回陽通脈救逆。而病勢和緩者,病情相對穩定,甚至較長一段時間内不會發生變化,故用量亦可平緩,求緩慢之中而漸收其功。如肝硬化,在較長一段時間内病情平穩,治療取效亦非朝夕之事,需抽絲剝繭,故宜以和緩劑量長期調理。
綜上所述,“因病施量”的策略可概括為需要長期調理的慢性病、上焦病、輕淺的疾病,正邪相當,或病邪輕淺,小劑量用藥即可收四兩撥千斤之效,治療這類疾病劑量宜小;而危重症、沉疴痼疾、病邪深重的疾病,一般邪實盛或正氣虛極,故劑量宜大,正所謂以重劑起沉疴,小量則杯水車薪,恐于事無補。
二、因證施量
證,包括症狀、體征、指标、體質、年齡、性别等。
因證施量又包含“随症施量”和“因人施量”兩部分内容。
(一)随症施量
根據症狀的輕重或變化決定用量。一般,同一疾病,症狀輕者,用量宜輕,症狀重者,用量宜重。《傷寒論》中大青龍湯證、小青龍湯證均有表寒症狀,然大青龍湯證“脈浮緊”、“身疼痛”、“不汗出”等表寒症狀較小青龍湯證更重,故大青龍湯麻黃用6兩,而小青龍湯麻黃用3兩。而藥物組成相同的處方,由于治療症狀不同,同一藥物劑量也會不同。如厚樸三物湯、厚樸大黃湯和小承氣湯,三者藥物組成相同,均為厚樸、大黃、枳實,但厚樸三物湯證以痛而閉症狀突出,故以厚樸、枳實為君,行氣除滿為主,方用厚樸8兩、枳實5枚、大黃4兩;小承氣湯證以便秘為主症,故以大黃為君,瀉下蕩積,方用大黃4兩、厚樸2兩、枳實3枚;而厚樸大黃湯證以胸滿症狀為主,治療更偏重理氣,故以厚樸1兩為君,大黃6兩、枳實4枚為臣。
(二)因人施量
臨證用量應因人而異,根據患者的性别、年齡、體質等因素做到個體化用量。一般情況下,對老人、小兒的用量要小于中青年,老人用量一般為青年人2/3,3~6歲小兒用量為成人量1/3,6~12歲為成人量1/2。體質強壯者,耐受力強,用量宜大;體質虛弱者,不勝藥力,故用量宜小。對孕産婦用藥,劑量更應謹慎。
三、因方施量
方,包括制方大小及處方劑型。
因方施量包含“因制方大小施量”和“因劑型施量”兩方面内容。
1.因制方大小施量
制方大者,藥味繁多,作用廣泛,适合慢性病調理,用量宜小;制方小者,藥味精簡,作用集中,适合治療急危重症,用量宜大。
2.因劑型施量
劑型不同,用量不同。一般湯劑用量較大,煮散次之,丸散(服散)膏丹,用量較小。
四、因藥施量
藥,包括藥性、藥物功效、方藥配伍、服藥反應及服藥方法等。
因此,因藥施量包括“因藥性、藥效施量”、“因配伍施量”、“因服藥反應施量”、“因服法施量”四部分内容。
(一)因藥性、藥效施量
一種藥物有多效,欲取何種功效決定于其所治疾病。如半夏一兩降逆止嘔,二兩安神催眠。另外,以《神農本草經》藥物三品分類法為據,中藥有上中下三品之分,類似上品的藥物多為藥食同源藥物,可多服久服,亦無大害,如山藥;類似中品的藥物無毒或有毒,具補養及治療疾病之功效,用量可酌情放寬,如半夏;類似下品的藥物多有毒或藥性峻猛,主治病,用量應謹慎。
此外,我國衛生部2002年公布的《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收錄了部分可用于食品(或保健食品)的藥物(“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對于此類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藥物,臨床用量可較寬泛,如酸棗仁治療失眠可用至180g等。
(二)因配伍施量
君藥劑量改變,君臣藥劑量改變,整方近似比例調整藥物劑量,均會對原方的功效産生影響,或完全改變,或增強減弱。此外,不少毒性或偏性藥物經适當配伍可降低毒性、糾正偏性。
(三)因服藥反應施量
臨床常需根據患者服藥後的反應調整用量,如“不效增量”,“中病即止”或“中病即減”等。
(四)因服法施量
處方用量較大者,可分多次服,使每次平均服藥量不至過大,可保持一定的血藥濃度。服藥方法決定了每次服藥量和總服藥量。故方藥服用量與療效關系密切,如一劑藥分多次頻服,尤其是應用一些毒劇藥,如馬錢子,每次服量僅0.3~0.6g,或一些危重症,如胃癱嘔吐,少量多次頻服,此種服藥方法亦有試藥之意,而且保證了較高的血藥濃度。或處方藥物劑量一般,但是一日内服多劑,總服量相對大得多,如桂枝湯,“病重者,一日一夜服,周時觀之。服一劑盡,病證猶在者,更作服。若汗不出,乃服至二三劑。”這種服藥方法多見于解表劑,目的在于集中藥力頓挫病勢,一旦邪祛七八,即減少或停止服藥,所以臨證時應考慮一日服多劑的可能斟酌每劑劑量。
五、臨證用量的基本原則
(一)中病即止(或中病即減)原則
針對外感病用藥以及一些毒劇藥的應用,病邪祛之七八即減藥或停藥,防止過劑傷正,保證安全。
(1)中病即止。
以祛邪為主治療某些外感病或急性病時,若已達到預期療效,如熱退、汗出、小便得利、大便得通等,應及時停藥。
(2)中病即減。
待病情緩解後,可逐漸減量。
有三種方法:①在原處方中按照配比直接減少藥物劑量;②改變劑型,有作用較強的湯劑改完作用較緩的丸劑;③減少服量,将一劑藥分兩日或三日服用。
(二)“已知為度”原則
“知”指身體對所服藥物有了積極的反應。一旦用藥達“已知”,就應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用量。
(三)首劑加倍原則
首劑加倍是西醫臨床中的概念,在中醫臨床中同樣适用。對于一些急危重症,治療重在扭轉病勢,故需重劑方能頓挫病邪,緩解危急。維持治療一定時間待病情平穩後,再逐漸減量。
(四)蠶食原則
蠶食原則主要針對病情相對穩定的慢性病,病邪一時難以祛除,正邪相當,故以相對固定的小劑量長期緩慢調治,以求逐步瓦解病邪。
(五)遞增原則
如果确認辨證與處方無誤,但是效果不明顯,可以考慮增加藥量或服量,而且應該逐漸增加,而并不是陡然大增。
(六)“佐藥控制”原則
臨床用藥為避免某些藥物,尤其是主病之藥的不良反應,常常用配以佐藥來監制主病之藥的弊端,因此主藥劑量調整時,一定要相應的調整佐藥用量。
(七)調整服藥間隔原則
臨床治療某些疾病,可改變服藥間隔時間的方法來控制方藥用量。
(八)“初始量—中量(維持量)—尾量”策略
很多病證由于病情複雜,病程纏綿,給藥量要依據病情的變化随時進行調整。
綜上所述,在辨證準确、藥材質量有保證的前提下,方藥劑量取決于醫生根據疾病種類、症狀、病勢以及患者體質等因素所采取的治療策略。因此,大劑量有大劑量的合理性,而小劑量亦有其适用範圍,臨證時需要考慮以上多種因素,才能不失偏頗,做到大小劑量兩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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