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廳:
你廳在《關于職工與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發生傷亡後保險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川社險[1992]6号)中反映:長江航道局宜賓地區辦事處與其職工(司機)簽訂“汽車承包合同”,并經當地公證處公證。該合同規定,職工每年向單位上交一部分利潤,并負擔“本人及他人傷殘亡及後遺症等項費用”。在承包期内,發生了翻車事故,由此引發了傷殘職工保險待遇如何保障的問題。對此問題的處理意見,我們征得中華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現答複如下: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内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并未改變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此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企業單位在“承包合同”中将傷殘風險推給職工個人,這種做法不符合我國憲法和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定。一九八八年,由于有的企業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發生了職工上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他字第1号批複:“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盡管長江航道局的“承包合同”經過公證,但其中關于“傷殘亡由個人負責”的條款不具有合法性。
你們反映的問題屬于“生死合同”性質。因此,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即:“企業與職工簽訂的經營承包合同不是‘生死合同’,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和勞動保險政策的規定。至于合同中關于承包金的交納明顯不公的條款,可作适當調整。請你們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