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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

各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财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客戶信息安全,保障客戶資金和銀行賬戶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現就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提出以下要求:

一、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客戶信息安全與保密工作。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各項業務,對涉及到的客戶金融信息管理,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規定,嚴格遵照客戶意願和指令進行支付,不得違法違規洩露。

二、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技術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客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相關的賬戶關聯、業務類型、交易限額等決策要求應與其技術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三、客戶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應經雙重認證,即客戶在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認證同時,還需通過商業銀行的客戶身份鑒别。賬戶所在銀行應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明确雙方權利與義務。

四、商業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驗證和辨别客戶身份,應采用雙(多)因素驗證方式對客戶身份進行鑒别,對不具備雙(多)因素認證條件的客戶,其任何賬戶不得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

五、商業銀行對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的客戶,應開通至少一種賬戶變動即時通知技術方式,不具備即時通知條件的客戶,不得通過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一次簽約、多次支付的業務合作關系。

六、商業銀行應設立與客戶技術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額,包括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

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臨時調整支付限額的服務,在進行身份驗證和辨别後,按照客戶申請,在臨時期限内可以适當調整單筆支付限額和日累計支付限額。

七、商業銀行應對客戶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大額資金劃轉強化身份認證,确保由客戶本人發出資金劃轉要求。商業銀行在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時,應就非商業銀行直接進行客戶身份認證的批量扣款或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就賠付責任達成一緻。

八、對預留手機号碼且設定短信通知的客戶,商業銀行應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手機号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号碼進行一緻性檢驗,通過後方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确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交易時可以無需再次驗證。

九、商業銀行應保留完整的支付信息,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内妥善保管,并向客戶提供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簽約查詢和交易查詢功能。

十、商業銀行應就大額支付、可疑支付及時通知客戶。對開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時通知功能的客戶,應就每一筆支付交易即時通知客戶。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機構名稱、交易金額、交易時間等。

十一、商業銀行應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屏蔽本銀行的支付界面與接口。

十二、從銀行賬戶劃出的支付交易資金,遇到交易終止、失敗應劃回原銀行賬戶。

十三、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申請,通過身份驗證後,應當提供可以撤銷客戶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合作關聯的服務。

十四、商業銀行應将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業務納入全行業務運營風險監測系統的監控範圍,對其中的商戶和客戶在本行的賬戶資金活動情況進行實時監控,達到風險标準的應組織核查。特别是對其中大額、異常的資金收付應做到逐筆監測、認真核查、及時預警、及時控制。

十五、商業銀行應對客戶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的交易建立自動化的交易監控機制和風險監控模型,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行為、套現或欺詐事件。

十六、商業銀行應做好數據和操作指令的整理和日志備份,便于事後檢查和審計。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的各項業務,凡涉及備付金存放和資金劃轉的,均應建立每日對賬制度,嚴格執行備付金銀行及備付金銀行賬戶相關監管要求,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銀行内部賬戶以待清算資金等名義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存放客戶備付金。商業銀行應就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存管業務建立統一管理機制,未經總行書面授權,任何分支機構不得直接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備付金存管業務,強化備付金的監督管理。

十七、商業銀行應采取技術措施保障來自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傳輸數據(如客戶數據、交易數據等)和操作指令(如支付指令、身份驗證指令等)的完整性、一緻性和不可抵賴性。對不具備對等安全保障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原則上應不予合作。

十八、銀行應構建安全的網絡通道(如專線連接、VPN通道等),指定安全邊界(如部署防火牆、DMZ隔離區等),防止第三方支付機構越界訪問。

十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通知各項要求,做好相應的制度及合同修訂工作。相關工作最遲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十、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時,參照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4月3日

備注:

本條例生效時間為:2014.04.03,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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