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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引發熱議 國外是怎樣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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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年輕夫妻鬧上公堂要離婚,在法官的建議下兩人同意适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冷靜1個月後,兩人決定不離婚了。這是廣州法院适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一個案例。

今年7月,廣東省高院出台《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提出實施離婚冷靜期制度。目前,廣州有多家法院正在探索實行這一制度,其中廣州南沙法院專門制定了操作規程,該院已有5宗離婚案件适用該制度,最終有3對夫妻經冷靜後決定不離婚。

中國人常說,甯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離婚冷靜期的出現也許就可以幫助那些一時沖動的小夫妻們收回離婚的想法,使其破鏡重圓,但也有人說離婚冷靜期并不适用所有離婚者,如果已經達到了離婚條件,再給予冷靜期不但無濟于事,還會無謂地給當事人添堵。

在其他一些高離婚率的國家,離婚手續大多數都需要通過法院辦理。那麼,關于離婚冷靜期以及相關的離婚方面的規定與制度,在其他國家都是如何設定與實施的呢?

美國:離婚等待期結合離婚教育

據美國媒體報道,美國馬裡蘭大學研究人員新近提交的一份報告顯示,2008年到2016年間,美國離婚率下降了18%,主要歸功于80後和90後的離婚率顯著降低。事實上,美國的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離婚,美國學界關于離婚湧現出豐富的研究發現與獨特見解,核心思想就是将離婚危害最小化,各州政府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

1969年之前,美國大多數州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當事人的過錯。要解除婚姻關系,必須證明因過錯導緻了不可挽回的婚姻失敗。1969年,加利福尼亞成為美國首個采用無過錯離婚法的州,美國各州的無過錯離婚改革随之開始,而美國的離婚率也從這個時期開始一路攀升,成為西方國家中最高。有研究學者認為,雖然不能确定無過錯離婚到底使美國離婚率上升了多少,但結合其他社會因素,的确出現了離婚比以前容易的現象。

居高不下的離婚率,使美國人感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他們最關心的問題,就是父母離婚對孩子會有怎樣的影響?于是,各州開始在離婚登記制度中,通過設置離婚障礙來限制無過錯離婚自由的濫用,既要維護無過錯離婚原則,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草率的離婚。離婚等待期就是離婚障礙中的一種措施。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各州往往是以婚姻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為标準來确定不同的離婚等待期。例如,俄克拉荷馬州的《相互同意法》規定,在存在未成年子女時,夫妻不能單方面宣布離婚,除非夫妻一緻決定離婚,要想單方面宣布離婚,必須等到子女成年以後。其他各州的法律也更重視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夫妻離婚等待期的時間往往最長,有的甚至長達半年,這可以使夫妻雙方得以慎重考慮未成年子女利益,避免因一時沖動而離婚。

為降低離婚率,各州也紛紛立法進行離婚指導與教育。2007年制定的《佐治亞州離婚改革法》規定,凡是家庭存在未成年子女,或者妻子正處于妊娠期間,如果提出離婚,則必須接受涉及離婚對子女的不利影響的離婚教育課程,時間不得少于三個學時,之後還要獲得相關的書面證明,以證明該夫婦确實通過了該課程培訓。紐約州的《紐約家庭關系法》也有類似規定:隻有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囚禁或者精神病威脅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即提出離婚申請,在除此以外的其他情況下,任何一方要離婚,都必須經過約一年的警告與預防期,如果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則要延長一年。在這期間,夫妻雙方将接受離婚指導和教育課程,使得雙方冷靜考慮是否還能維持婚姻。如果指導教育結束後,當事人仍然不改變離婚意願,則可獲得離婚判決。

韓國:離婚熟慮制保護女性權益

延續數百年來的家長制戶主制度,使韓國社會一直以來認為女性的主要義務是對于家庭的,家庭傳統特色就是男性在外工作養家,家務勞動幾乎全部由女性承擔。有很大一部分女性是全職家庭主婦,她們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一旦離婚,為了生存,以及撫養未成年子女,她們就必須重返職場。然而,由于長期和社會生活脫節,離異女性的職業技術水平以及社會認知水平都已經落後于時代的發展,她們失去了生活來源,又很難找到報酬高的工作,對于自身的生存和撫養子女都成為很大的障礙。随着時代的發展與進步,韓國社會的家庭形态逐步發生了轉變,法律也有傾向地調整,更加注重保護離異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韓國的離婚都需要通過法院辦理,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情況。1963年以前,韓國的協議離婚需要戶籍管理員審查離婚協議,但僅是形式上的審查,立法上并未規定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戶籍管理機構申請離婚并接受詢問。這會使有些女性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協議離婚;1963年,韓國政府修改了戶籍法,規定戶籍管理員必須命令夫妻雙方到場接受詢問,對離婚協議進行實質性審查,以保證夫妻雙方離婚意思表示真實;1977年,通過修改民法典,設置了家庭法院法官确認離婚協議程序,夫妻雙方在法官面前陳述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妻子表示無離婚意願,則不批準離婚協議。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就可以立刻離婚。

從韓國自1957年起50餘年的離婚率趨勢可以看出,2002年、2003年,離婚率達到了頂點,2002年當年的離婚率排在美國和英國之後,位居世界第三;2007年的離婚率僅次于美國、瑞典和英國。2005年,韓國憲法裁判所通過了民法修正案,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修訂的法律重視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賦予女性各種法律權利,受到了韓國社會各界的好評。2008年開始,韓國離婚率呈下降趨勢,有研究學者認為,這與2006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離婚咨詢與強制實施離婚熟慮期間的規定有關。

離婚熟慮期間适用于協議離婚的情況。法院經審判程序辦理協議離婚,若當事人雙方均有離婚合意,可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家庭法院将确定一個時間召開離婚指導會,夫妻雙方有義務參加,否則,法院将拒絕确認協議離婚申請。出于效率上的考慮,一般每次對5~6對夫妻進行指導,首爾家庭法院的做法是每天午前和午後各一次,每次大約1小時,主要内容是由家庭法院調查官講解離婚的影響、說明協議離婚的程序、勸告接受離婚咨詢、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進行離婚教育等。隻要受理的法官根據案情認為有必要,法院就可以直接指定相關婚姻家事專家與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進行交談,對他們進行輔導和勸說。家庭法院從社會各界聘任了很多咨詢服務專家,這些專家包括精通法學知識或社會學知識的大學教授、臨床心理學家、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職員、家族法咨詢所的職員等。自2012年開始,首爾家庭法院還嘗試實施長期離婚咨詢制度,法院在離婚意思确認時,如果發現離婚協議内容不合理或不充分,可命令當事人接受長期的離婚咨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過最多接受10次專家咨詢的案例。

在夫妻雙方參加完離婚指導教育後,申請離婚的雙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須經過3個月時間的離婚熟慮期間;沒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須經過為期1個月的離婚熟慮期間,之後,法院才能出具離婚意向确定書,辦理離婚手續。為了保證申請離婚的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避免遭受到家庭暴力等問題的困擾,充分保護好女性和未成年人的權益,新法規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無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緊急情況時,經女性申請,法院可以決定縮短離婚熟慮期間或免除離婚熟慮期間。

離婚熟慮期間制度的設立,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協議離婚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韓國蔚山地方法院宣稱:2006年向該法院申請離婚者中,有84%最終離婚成功,而2008年這一比例降至62%。韓國仁川市還推行家世商談制,當地法院選出一批家事商談委員,包括職業咨詢師、教師、宗教人士等,與要求離婚的夫婦見面,傾聽他們的煩惱,協助他們找到離婚以外的解決辦法,或幫助确實要離婚的夫妻處理好子女養育等問題。

其他國家: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給予當事人充分考慮時間

為了防止離婚率升高,維護社會穩定,同時為了更大程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其他許多國家都有各自的離婚考慮制度,在夫妻雙方提出離婚後,設定一定時間的考慮期,一方面希望杜絕一部分沖動離婚,另一方面也是在此期間通過完善離婚協議,使未成年子女權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

英國的離婚制度主要規定在1973年《婚姻訴訟法》中,1996年,《家庭法》取得了英王的認可,其中第一、二、三部分内容取代了1973年《婚姻訴訟法》當中的很多規定,其始終貫徹的原則有兩個:離婚慎重原則離婚,以及重點保護弱者一方和子女利益原則。《家庭法》生效後,主要規定了離婚的基本原則:維護婚姻制度,鼓勵雙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例如婚姻咨詢或其他方式來挽救婚姻,無可挽回的婚姻應予解除,但要注意将雙方和子女的痛苦與影響減至最低等等。

解除婚姻的命令由法庭作出。此前,雙方必須先參加信息會議,才可以做出婚姻破裂聲言。會議的目的是為了離婚或财産經濟事務中可能産生的問題提供相關信息,同時,也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會見婚姻指導顧問的機會。

當法院收到婚姻破裂聲言後,在申請離婚令之前,當事人必須經過不少于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參加信息會議後直至申請離婚令,至少必須經過1年;若子女中有不滿16歲的,則最短期限增加到18個月。如果在反省和考慮期内,雙方共同向法庭提出給予額外時間以進行和解,則期間終止,直至雙方通知法庭和解無效,再繼續計算。如果反省和考慮期被連續打斷超過18個月,或者反省和考慮期屆滿後一年,雙方仍未向法庭申請離婚令,則原先所做的聲言無效,想要離婚必須重新做出聲言。

俄羅斯《家庭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無法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而隻能走司法程序:一、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二、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三、一方盡管未表達意見,但拒絕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在司法程序中,即使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為避免離婚考慮不周,法律仍規定離婚期限從夫妻雙方遞交離婚申請開始不得少于一個月,并不可以縮減。如果出現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則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有權采取必要措施調和夫妻關系,可以給予夫妻雙方推遲訴訟的權利,以及三個月的和解期限。

法國現代離婚制度的主要程序規定于法國《民法典》中,根據雙方是否達成合意,離婚程序分為兩願離婚适用的程序和其他離婚情形适用的程序,在兩願離婚的情形下,家庭事務法官如果認可離婚協議,即可判決離婚。由于法國離婚耗時長、成本高,因此兩願離婚相較之下更為省時省力。

然而,實際情況是,離婚案件數量龐大而法院工作人員短缺,因此兩願離婚審理的時間仍然無法确定,一般而言,離婚申請交到法院後,至少兩個月以後才能第一次開庭,如果涉及财産分配,則開庭時間還要推遲在公證人做出财産分配計劃後,期限會更長。為了簡化離婚手續,2016年,法國議會通過了《關于簡化兩願離婚程序的修訂案》,規定:雙方各自在一名律師的陪同下簽訂離婚協議,随後将協議交給公證人,在公證人的面前簽字備案,并繳付50歐元費用,且雙方有15天的考慮期。但是,涉及财産争議以及關系到子女利益的兩願離婚案件則必須呈堂審理。也就是說,既簡化了離婚程序,縮短了兩願離婚程序的時長,減輕了法官的負擔,又沒有忽略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障:有專業律師介入,以保障當事人明了離婚的法律後果;有離婚考慮期,以避免當事人的一時沖動做出錯誤決定;法官并非完全不管,而是在财産分割與子女撫養等事宜有争議時介入,以保障弱勢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當隻有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到庭的情形下,法官與提出離婚的一方進行談話時應提請其深思熟慮,并有權給予最多8天的考慮期。如果法官認為須給予更長的考慮期,得決定暫時中止調解程序,并決定最長在6個月期限内進行新的調解嘗試。在原告堅持離婚的情形下,鼓勵夫妻雙方友好和平協商離婚後果。在此期間,經雙方同意可指定一名家事調解人進行調解。

通過觀察其他國家關于離婚考慮制度的制定,可以看出,弱勢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是各國法律首要重視的問題,做到既保護離婚自由,又避免了沖動離婚導緻的對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傷害,為維護社會穩定、降低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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