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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伍###,男,1964年5月出生,漢族,湖南長沙市人,住長沙市開福區####棟,身份證号碼:430623196#####5。聯系電話:13######70。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

法定代表人:郭####,系公司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的有關投資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永平縣人民法院(2018)雲2928民初519号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1、撤銷雲南省永平縣人民法院(2018)雲2928民初519号民事判決,責令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投資款50萬元,支付截止2018年10月26日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86874元,并另承擔2018年10月26日之後至給付日止的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僅以電彙憑證上載明“投資款”,就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投資關系已經形成,是十分錯誤的。在沒有得到股權确認的情況下,隻能看成是上訴人的投資意願,雙方的投資契約關系并未形成,不存在上訴人撤出投資說法。

1、一審法院并沒有指出有誰代為持有上訴人的股份,或上訴人受讓了誰的股份,而僅以上訴人曾參與名不副實的股東會,以及載有股東字樣的《資金情況說明》而認定上訴人為隐名股東身份是十分荒謬的。

(1)、上訴人在2008年參與的所謂股東大會實為融資人會議。

2008年11月17日至18日所謂的股東大會,到會人數為9人,其中隻有1人是股東(陳###),實為融資人會議。從被上訴人的另一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5682号民事判決書中,也印證了被上訴人的融資人會議冠以股東會名義這個事實。會議名稱或會議内容的混亂,是公司的工作不專業所緻。

(2)、一審法院援引2006年6月9日《資金情況說明》記載有“公司4月未增加新股東,實收股東羅###投資款500000元,實收股東伍###投資款500000元``````”以此認定上訴人為股東是十分片面和主觀的。《資金情況說明》并不具有證明股東身份的效力,更不是證明股東身份的文件,它隻能說明上訴人的出資情況。

(3)、上訴人從未參與公司的管理,也未曾享受股東的權益和承擔股東義務。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參與了隻有1位股東到場,冠以股東大會的融資人會議,就來證明上訴人獲得了其他股東的認可,是十分牽強,滑稽可笑的。

上訴人除參與上述的一次會議外,再無參與被上訴人其他任何經營管理活動,也未曾享受股東應有的權益和承擔股東義務。

(4)、一審法院在無證據證明,甚至在判決書上都沒有指出上訴人有受讓他人股份,或授權他人代持股份的情況下,認定上訴人為隐名股東十分荒唐。

所謂隐名股東,也就是實際投資人,是依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上訴人從未書面或口頭委托他人代為持有股權;也未将款項打入他人名下,受讓他人的股份。上訴人的款項是直接打到被上訴人的名下。

在一審中,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證明上訴人有受讓股份或授權他人代持股份。被上訴人所提供的稱能證明此事的第四次股東大會決議及其紀要,卻并沒有記載相關的内容;被上訴人提供的郭雙方一人制作并簽名的複印件《股權确認書》,也被一審法院認為無法核實其合法性而未采信。

2、上訴人也非顯名股東。

(1)、雖然在上訴人出資後,被上訴人三次在工商部門作股東變更登記,但至今都沒有将上訴人列為股東。

(2)、被上訴人沒有向上訴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3)、雖然在上訴人出資後,被上訴人曾經因股東變更修改章程,但至今都沒有将上訴人列為股東。

(4)、上訴人未在被上訴人的股東名冊中。

3、上訴人的投資款并沒有轉換成注冊資本,不存在抽逃出資問題。

(1)、如前面所述,上訴人的股東身份并未确立。

(2)、被上訴人的财務報表上,一直是将上訴人的投資款計入在“其他應付款”項目内。說明被上訴人尚欠上訴人的款項。

(3)、2005年8月10日至今,被上訴人的注冊資本一直為2215萬元,未曾發生變動。而上訴人的投資款是在2006年4月27日彙入的。

二、被上訴人以許諾股東為名,行欺詐圈錢之事。

上訴人自投資開始,以為順理成章的就成了股東。但後來發現并沒有股東身份,遂連年多次向被上訴人提出股東身份要求,在2016年期間,上訴人都還委托被上訴人的管理人張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見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個人授權委托書》)。被上訴人以各種事由拖延,但一直未明确拒絕,也從未說起上訴人是受讓他人股份,是隐名股東身份。上訴人自2006年4月27日投資至今已有十二年之多,沒有任何收益,還得不到股東身份的确認。上訴人感到被玩弄。究其真象,被上訴人是惡意以許諾股東為名,行欺詐圈錢之事,非法占用上訴人的資金。上訴人實在忍無可忍,遂提起訴訟。

上訴人認為,一審中無證據證明上訴人已經實際取得股東身份,或者已經行使和享有了其股東權利。因此,上訴人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沒有取得股東身份,成為被上訴人股東的投資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上訴人有權向被上訴人主張返還投資款,及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以此适用的法律不當,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緻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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