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一份合同書
作為辦公室人員、采購助理、工程負責人的秘書或者其他需要拾筆躬耕的崗位人員,有大量的工作會要求去做,除了材料準備、會議記錄、部門協調、指令傳達等之外,極可能需要起草一些簡單的合同。從來沒有念過法律,《合同法》也沒有看過,很多時候對此簡直一籌莫展,後來可能學會了上百度、Google去尋求幫助,或者尋求公司的法務部門為提供一些方便。
那麼是否想過自己起草一份合同?還是一緻認為合同應該是高深莫測的事情,非得需要法律從事人員親自操刀。事實上并不是這樣的,也大可不必妄自菲薄。在很多基礎的業務裡,每一個業務員或者了解業務任務的人都能夠起草一份合适的合同。所以隻要遵循以下原則去起草一份合同,将會感覺到一切順理成章。但是這并不代表,起草得合同将不會被修正,因為畢竟合同考慮的因素還很多而且專業,作為起草人已經沒有義務去關注更多的,否則可以試圖去做一個法律從業者。
一、合同目的原則
合同目的原則首先要求是要對簽訂合同所要實現的目的有準确清晰的了解。因為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來自于合同所要實現的目的。沒有合同(業務)目的也就不會有相應的權利義務。合同起草沒有抓住目的那将會無的放矢,盡管有時候合同文本可能已經很多,但那毫無意義。
合同的目的一般來說有兩個1、主要目的、2、次要目的。主要目的是簽訂合同的根本動力,比如買賣合同,買方的主要目的是買到貨物,賣方的主要目的是收到貨款赢取利潤,次要目的是雙方希望在交易過程中不會因此産生不必要的損失,要“劃得來”。因此就會有貨物質量檢驗、保證等的約定,也會有貨款按時、足額支付,明确的支付方式的約定。而且不管合同怎麼複雜都不外這兩個目的,複雜的合同比如建設工程合同,雖然合同中約定了雙方很多的權力義務,但是主要目的仍然是建設方獲得建好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方希望獲得報酬,次要目的是在這合同履行中雙方都希望實習預期利益而不會有損失,所以建設方可能會約定完工時間、質量要求、安全生産責任、保修承諾等,而對方則可能要求工程款預付、或支付進度款、或其他避免重複返工、質量免責的約定。但同時兩個目的并不因主次之别而有孰輕孰重的之分,比如借款合同,對于放款人來說其放款的主要目的應該是獲取利息,但是收回本金顯然也極其重要。
雖然抓住合同目的後,合同的起草将會有的放矢,但合同目的實現的條件卻存在波動性,在單次買賣合同中這種波動性是最小的,但是在借款合同,租賃合同以至于建設工程合同中波動因素卻大得多。因為這些合同目的實現需要一段時間,實現合同目的條件即便在某一時刻達到,但也難保下一階段相應條件仍能夠達到。因此在合同起草中需要更多的關注如何在波動的環境中實現合同目的。
第二、忘掉法律原則
起草一個合同大可以忘掉所謂的法律,首先,不是律師,關注法律隻會讓畏首畏尾;其次,合同屬于私法自治領域,國家法律一般是以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為前提,隻要雙方願意就行。所以在起草一份合同的時候就忘掉法律吧,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當然前提是緊扣合同目的,并确保所寫的合同内容不會起反作用。提請注意的是,在天馬行空的發揮之前,可能要咨詢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士,向他們請教這一類業務的特點和慣例,這足以幫助寫完合同主要條款。
一般來說,合同除去雙方當事人、簽署落款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幾項條款組成:一、指導性條款,二、權利義務條款,三違約責任條款。
所謂的指導性條款是指業務介紹,說明條款,是合同目的實現的前提,也是為實現合同目的的一種鋪墊。内容包括合同前文“根據…..雙方達成一緻約定如下”,合同詞語解釋、合同标的描述(此處标的包括合同業務事項,以及相關要求的描述),驗收方法、争議解決方式、合同生效等。
而權力義務條款則是直指合同目的的條款,就是需要合同對方有所作為或不需要有所作為的條款。這類條款直接關系到合同目的的實現,也是合同當事人要求對方實現己方合同目的的依據,因此這類條款大緻包括合同标的交付,款項結算、履約方式和程序、标的驗收、擔保、保修約定等。權力義務條款講究細緻,以完善無缺為要。所以在權力義務的起草上,除了來自專業業務人士的指導、業務合作談判的結果和溝通内容之外,可以極盡可能的約定,隻要合同對方不反對就行。
合同中一般隻有負有義務才承擔責任,顯然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是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應承擔的後果,這個責任一般來講不因無約定而免除,但是約定的責任一般是優于法定的,加之違約責任是保證合同嚴肅性的有效措施,因此在合同的起草過程中切勿以一句簡單的:“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對守約方承擔相應責任”或“違約按合同法相關規定賠償”而一筆帶過。在這裡更需要忘掉法律。尤其在合同權力義務較多,合同目的實現條件的波動性大的合同中,違約責任是發生糾紛時的救命稻草之一。
三、明确有序原則
雖然說起草合同的可以忘掉法律,抓住目的大膽、天馬行空的寫。但是千萬不要忘了合同不是朦胧詩,不必惜字如金,且不斷重複一個意思,而使得整個合同條款似完非完,似有似無;也不要為了周全,弄出千鈞撥一指的陣勢,将一個合同寫得萬事具備,這樣反倒抓不住合同之目的。
合同之明确最理想則如,宋玉贊京家之子:增之一分則太長,減之一分則太短。當然很少人能達到這種境界,筆者也差之千裡。但是向這個目标靠近卻一點錯也沒有。合同起草中的明确需要體現在各方面,不論是合同雙方或是合同多方當事人信息、簽署内容時間地點等、還是合同指導性條款、權力義務條款、違約責任條款都應該明确。明确的條款不管是當事人看,還是其他人看都應該有一個清晰,固定的理解。而且最重要的是對于一般業務任何人從條款中都能知道該合同需要實現什麼目的,實現這些目的雙方在合同中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如果能達到這樣的效果,甚至靠近這樣的效果,那麼這個合同已經起草得可以交差了。
但是,實現上述效果除了明确完善的表達之外,還需要有序。很多人可能在起草合同的時候,寫指導性條款時附帶權力義務内容也寫了,在寫權利義務條款的時候,似乎覺得需要加一點指導性條款進去,而更多的是還會急着把違約條款也綴在權力義務條款後。到最後可能還會覺得權力義務沒說完需要在違約責任重插入一句。甚至在合同已結尾後簽署内容及日期之前可能還大段的補充認為重要的任何條款。很顯然把這個合同弄得跟塗鴉一樣,或許很滿意了,但是别人看起來卻沒有半點頭緒。
做到有序,最把穩的方法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和個人的判斷把合同約定事項做一個歸類,這種歸類不是按照上述提到的指導性條款、權力義務條款、違約責任條款進行歸類的,而是自然屬性相同的事項進行歸類,歸類好後根據一定的邏輯或者時間順序進行排序。比如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就是一種簡單的歸類和排列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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