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律師彩禮可以要回嗎?彩禮要回的條件是什麼?
如今在很多地區男女結婚都比較流行給付彩禮,而這個彩禮通常都是男方家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給女方家的。那實踐中,對于已經給出了的彩禮可以要回嗎?要是可以的話,要回彩禮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下文中握法網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彩禮可以要回嗎
(一)按照當地風俗給予彩禮後,雙方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證也沒有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應當給予返還。
(二)給付彩禮後,雙方因種種原因沒有辦理結婚證,但雙方已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當二人解除同居關系時,給付彩禮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時,我以為不能一味地以雙方未辦理結婚證為由給予支持。若雙方雖未結婚但同居時間較長則不應退還,若雙方同居時間較短,一方要求返還的,返還時應扣除為舉辦彩禮花費的部分,餘下的給予退還。
二、彩禮要回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确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關于彩禮的返還數額
彩禮的産生源于中國西周時期的聘娶婚制(它是以男方給予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聘禮作為成婚條件的婚姻) ,以“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婚姻成立的條件。“六禮”之一的納征或稱納币,即為彩禮之意。彩禮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給付一方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
2、是按當地的習俗而給付的。如不滿足這兩個條件,則隻能按贈與處理。
彩禮返還原則上應當是全額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彩禮已用于購置雙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轉換為共同财産時,可結合婚姻關系或同居生活的長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轉換為共同财産等具體事項,綜合把握。
實踐中,給出去的彩禮可以要回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此時要回彩禮也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其實也就是符合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這樣男方主張返還彩禮的,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一般情況下都是無法全數進行返還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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