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謀略的施謀對象是誰?有些人認為是犯罪嫌疑人,這是造成非法偵查和錯案的原因之一。案件一旦發生,對客觀的案件事實而言,案犯是确定的。但在破案之前、案情不明,對偵察員而言,施謀對象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僅知案犯職業、生活範圍,而其具體身份不明;基本知曉對象,但還缺乏足夠證據認定,需取證澄清其嫌疑;認定對象的基本證據确鑿,但其已隐藏或逃匿;疑犯雖歸案,但其拒供、謊供、僞供,等等。這時的偵查對象具有一定或然性,偵查施謀之目的是進一步收集證據、 查清案情,或鎖死疑犯,或将其拘捕歸案,或對其施加心理影響,突破真實口供,等等。這裡,施謀是針對“案犯” 的心理還是“疑犯” 的心理?筆者認為,與犯罪心理測試一樣,一般情況下,應該針對由案件事實心理現場中發掘出來的案犯心理,而不是嫌疑人心理。當然,研究疑犯心理也是必要的,嫌疑人心理與案犯心理比較後具有排除價值。施謀的針對性,是針對案情實施的心理偵查;在疑犯未出現時要針對案犯作案行為的心理軌迹,這是沒有疑問的。而在偵查視野中發現疑犯時,就容易出現針對疑犯心理的情況。如果疑犯确系案犯, 這不易出錯。但要是他們不是案犯,施謀中就可能出現“丢斧人的心态”,越疑越像;按疑似施謀求證,就容易導緻錯誤結論。偵查雖要進入嫌疑人内心勘驗其心理現場,要針對其心理活動在互動中施謀求證,但偵察員始終要把握住作案行為反映出的案犯心理,才能咬準案件事實中定格的偵查目标。确切一點說,施謀對象表面上是嫌疑人,但實質上又是“對事不對人” ,即是針對整個案情,當然包含了客觀案件鎖定的作案人。因而,施謀對象,絕非片面的犯罪嫌疑人。 思維對象的辨證性,這是謀略思維的基本特點。而施謀運作中,偵查謀略具有以下特點:
1.施謀行為的法律彈性性。
2.行為模式的意圖整體性。
3.智謀手段的物質中介性。
4.對策規律的藝術創優性。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