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際 > 正文

知情權是怎樣變成一種公衆權利的?

20世紀60年代,美國興起了一輪消費者權益立法活動。時任美國總統肯尼迪在一次國情咨文演講中提出,消費者擁有四項權利,分别是:

安全權,即不受危險産品傷害的權利;

被告知權,也就是不讓扭曲事實的、欺詐性的、誤導性的廣告和包裝傷害的權利;

選擇權,可在互相競争的産品和服務中進行自由選擇;

_公衆知情權相關法律_公衆知情權和隐私權如何平衡

呼籲權,能夠在政府的政策制定過程中發聲。

在那之前,美國政府和國會已經出台了一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如1906年《食品和藥品法》禁止食品使用虛假和誤導性标簽;1913年的《古爾德修正案》要求,食品包裝必須标注淨量;1938年的《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加強了對填充量不足和包裝欺詐的管控。

盡管如此,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消費者相對于制造商、品牌商和廣告商仍是絕對意義上的弱勢一方,商品包裝上的标注、商品廣告的誤導性強,商品填充不足,以及虛标原價再打折的欺騙做法,都頗為常見。

1958年當選的密歇根州參議員菲利普·哈特是推動“包裝實情”立法的主要推動者。他在1961年提案,至1966年艱難的讓《公平包裝與标簽法》獲批并予次年實施。菲利普·哈特的努力産生了重要意義,因為在美國,消費者選擇一向被看成是個人選擇自由,而廠商的銷售經營行為也被定義為絕對意義上的市場行為。這種情況下,企業界有很強的動力遊說阻礙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獲得通過;反過來,相當數量的美國民衆也并不贊同增強政府調控經濟的權限。

公衆知情權和隐私權如何平衡__公衆知情權相關法律

美國知名新聞傳播學者、社會曆史學家、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邁克爾·舒德森在其所著的《知情權的興起:美國政治與透明文化(1945-1975)》一書中就談到,當時美國公衆對于商品欺騙性、誤導性的标簽和外包裝所困擾,但“憤怒還未積累到一觸即發的地步”。有趣的是,當時有人提出,因為家庭中負責家用購物的通常是女性,而家庭主婦被認為是精明管理家務的最佳角色,因此通過強制性立法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等權利,也被認為“低估了美國家庭主婦的智商”。

所以,要增強美國消費者對于知情權的了解和重視,最好的辦法就是讓身為家庭主婦的女性代表來推進這方面的立法。這本書介紹了美國在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的社會活動家埃斯特·彼得森。彼得森出任約翰遜政府的消費者事務特别助理一職,積極加強宣傳,并與知名企業合作來推動商品标簽和外包裝的完善,使得商品信息的介紹更加透明。通過彼得森等人的努力,美國公衆對于商品信息的認知立場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開始被廣泛接納,而這也成為了20世紀後期美國政治和社會改革的重要成果,推動美國政治和社會各領域公衆、消費者、用戶開始獲得前所未有的知情權。

時至今日,無論在美國,還是我國等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人們對于自己作為公民、消費者、用戶所應享有的知情權早已感到習慣,認為這是一種理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但在短短幾十年前,這種權利在美國為代表的各國還并不普遍。很多時候,無論是政治人物、企業家,甚至公衆代表,都懷疑信息公開的必要性,甚至擔心公民、用戶、消費者知道得越多,對于企業就越不利。

《知情權的興起:美國政治與透明文化(1945-1975)》這本書開篇就指出,在1945年前,知情權這一概念在美國的政治話語中基本不存在。1945-1975年的三十年間,在美國政治和社會的各領域,分别、互不相關的興起了人們争取知情權利的鬥争,并且持續堅持這種鬥争,直至知情權利成為人們廣泛接納的本來概念。

公衆知情權和隐私權如何平衡_公衆知情權相關法律_

這本書讨論了1966年美國頒布實施的《信息自由法》的出台背景。《信息自由法》奠定了我們今天所處的互聯網時代公共事務透明化原則的基礎,這一法律得以通過相當不易,原因是二戰後美國啟動了對蘇冷戰,意識形态鬥争的需要使得美國政府的許多事務強調安全性,在這種背景下要讓旨在實現美國政府體系的運作過程和結果公開化,面臨的挑戰相當嚴峻。書作者指出,《信息自由法》的出台得益于美國二戰後一段時期内不斷提高的高等教育覆蓋率,即能夠被美國主流媒體影響、可以成為信息自由法案支持者的群體,在有效擴大。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會的許多議員甚至主動提出應實現美國國會政治流程的公開,便于議員政治行動、國會政策議程納入公民監督。

1945-1975年,也是美國報紙和電視媒體的黃金歲月。美國戰時宣傳讓廣大政界認識意識到宣傳、媒體的重要性,而1960年美國總統大選期間所推出的肯尼迪和尼克松電視辯論節目,更是讓政治人物朝着公衆明星的方向發展。所以,美國政府開始主動邀請媒體參與許多重要事務的報道,而後者還“突然變得喜歡刨根問底、喜歡分析”,對既定權威的批判态度增強。可以認為,美國公衆的知情權概念尤其是對于美國政府、總統的信息的知情訴求,很大程度上是在這一時期由媒體議程所引導強化的。

知情權從一種必要的權利,變成一種必要的而且極度急迫的權利,源自20世紀60年代後期的環境危機,并推動了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在1969年底經國會審查通過。應該指出的是,工業革命、第二次工業革命以來,尤其是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各地的工業企業轉型為軍工企業開足馬力進行生産,都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但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美國國内公衆的環境認知非常薄弱,20世紀60年代則出現了一連串引發公衆關注的環境災難,以及環保活動家、環保組織所成功運作的宣傳活動。這些活動直接導緻美國民衆對于環境危機抱以恐懼和憤慨,扭轉了華盛頓漠不關心的态度。

這本書指出,知情權被接納成為公民權利體系以内,被民衆認為是自己理所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意義重大。美國以及受到美國改革影響的其他許多國家,政府對于廣大公衆的能見度迅速提高,互聯網時代到來後,實時通過網絡發布政務信息成為常态,有助實現公共治理的陽光化和清明化。知情權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一些國家公衆對于公共事務的參與熱情。受消費者知情權、公衆環境知情權、公衆政府事務知情權的影響,知情權被不斷擴大邊界,擴散到了金融、醫療等領域,投資者對于金融機構提出了更高的公開要求,而醫生而今也更加主動的向患者一方提供治療和藥品等過去隐匿不宣的信息。雖然知情權的普遍化,不可避免産生少數人濫用這一權利從而導緻公共部門、醫療機構遭遇無謂糾紛的現象,但總體上仍是當代社會邁向層次更高的政治文明的關鍵助力。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