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聽過這些說法:
保險公司不能破産、保險公司會破産也不會影響保單權益、安邦保險破産被接管了...
說實話,我在網上看了N篇講述這些内容的文章,很可惜,就沒一篇真正說清楚的。
到底保險公司會不會破産?如果會,那保險公司破産之後會不會影響保單的權益?目前我國到底有沒有保險公司破産的先例?
這些問題,不難。但是要說清楚,還真不容易。
畢竟,在《保險法》中用了6條來具體規定。還有其他公司法、破産法、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等等各種其他具體規定,要梳理清楚,得花點時間和心血。
今天,咱就通過解讀《保險法》這6條,來把上面的問題逐一掰扯清楚。
先上法條,如果大家看法條枯燥,可直接跳過看解讀。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 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
第九十一條 破産财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産債權。
破産财産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産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三條 保險公司依法終止其業務活動,應當注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接下來,咱就好好聊聊這幾條。
先看第89條,這一條,是最多次被保險從業人員引用的,用來證明保險公司的安全性。
畢竟法條可是寫得清清楚楚了: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不知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問題,這裡寫的是解散,并不是破産。
再與第90條做個關聯:保險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我們第一個可以得到一個答案:就是保險公司可以破産。
至于保險公司不能破産的說法,純屬張冠李戴、胡說八道了,就是把保險公司不得解散套到了不得破産的頭上。
那說到這裡,解散和破産有啥區别?
所謂公司解散是指指因本身不能存續的事由發生,而停止積極活動,開始整理财産關系,是公司終止的必經程序。
好,看到這裡,估計有的客官還是比較懵,咱再通俗點,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以下幾點: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
通常來說,解散有較大任意性,公司可以自行決定解散。也就是說,隻要公司不想玩了,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散了吧,大家各回各家,公司沒了。
一般公司可以想散就散,但保險公司可不能随便散啊。本來你收了投保人一堆的保費,本來要保障人家幾十年或者終身的,忽然你拿了錢跑路了,那買保險的人不都成了冤大頭?誰還買保險?
所以,保險公司提供客戶長期保障的屬性就決定了不能随便解散。所以,第89條才規定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那破産呢?第90條載明了保險公司有《破産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請破産清算,那《破産法》第二條是咋規定的?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簡單點說,就是破産是指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了,這與解散可是有很大不同的,解散是有任意性,可以自行決定的,但是破産,可是“走投無路”了,破産具有強制性。這是兩碼事。
既然保險公司可以破産,那目前我國有保險公司破産過嗎?
看到這裡,可能就有人出來說,當然有了,安邦保險就破産了嘛,現在改頭換面成了大家保險。還有呢,國信保險、東方人壽,都破産了,中國有3家保險公司破産了。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真不是這樣!
咱大中國,目前就沒有1家保險公司破産過!
為什麼這麼說?先來看看下面這張圖。
看到沒,安邦是解散,而非破産。
早在2018年2月23日,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公告稱,鑒于安邦保險存在違反《保險法》規定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安邦保險償付能力,決定對安邦保險實施接管,接管期限1年。
2019年,又延長接管一年。直到2020年,從安邦集團拆分新設的大家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家保險集團)已基本具備正常經營能力之後,安邦才發布解散清算的公告。
而2005年成立的國信人壽,成立後不久,因為資本金出逃等違規問題,直接被保監會責令撤銷并解散。
而東方人壽,既非解散,也非破産,而是被停業。
2002年成立的東方人壽,2004年取得牌照,業務還沒開始展開呢,就卷入到德隆集團的财務糾紛,導緻注冊資本金大幅縮水,被保監會勒令停業整頓,這一停業整頓,就整頓了18年!
一直到今天,東方人壽依然是存續狀态。2020年,東方人壽的股權被成功拍賣,據推測,之所以有人看上這個沒有任何業務停業18年的公司,是為下一步重組做準備。
所以,這三家就沒有一家破産的。
其實,不管是破産,還是解散,對于購買了保險的投保人來說,都很忐忑,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保單怎麼辦?
這個問題,《保險法》第92條做出了明确規定:如果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産的,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那如果與别的公司無法達成轉讓協議呢,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現在也就是銀保監會,來指定一家公司來接受轉讓。
也就是說,在最差的情況下,哪怕這家破産的保險公司誰都不想接,銀保監也會指定一家又“強”又“聽話”的保險公司來接手。
那被挑中的“冤大頭”,啊不,是被挑中的強大又聽話的公司,會好好對待别家公司的保單?
就算想不好好對待,但是,劇本已被寫死,隻能好好對待。
再來看《保險法》92條第二款: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要求了,要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那維護權益的資金從哪裡來?權益維護可不是說說就好的,是要靠給付保險金實實在在做出來的,是要大把真金白銀的。
首先就是轉讓的責任準備金,所謂責任準備金,簡單說就是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
都破産了,那責任準備金不夠呢?還有一個金——保險保障基金。
關于這個保險保障基金,就是來解決報保險公司清算财産不足以償還保單利益問題的。
現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是2008版,各位客官可以參見下面截圖中的内容。
那具體怎麼救助清償?
我們繼續看《辦法》第21條。
可能有人看到90%,就不滿意了,為啥不是100%?
這裡要厘清一個問題,這個90%,是向保單受讓公司的救助金額和救助比例,并非是直接給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比例。
算上前面受讓公司從破産公司拿到的責任準備金等,幾乎可以保證全額給到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
所以說,哪怕保險公司破産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也幾乎不會受到影響。
最後,再說回安邦,中國銀保監會曾表示,安邦被接管後,截至2020年1月,接管前安邦保險發行的1.5萬億元中短存續期理财保險已全部兌付,未發生一起逾期和違約事件,平穩度過現金流的給付高峰。
所以,買保險,盡管放心買,畢竟,這可是保險!
好吧,今天的解讀就到這裡,咱下次再見!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