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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在山西|韓文三疏正鹽法(下)

法治文化在山西|韓文三疏正鹽法(下)

法治文化在山西|韓文三疏正鹽法(下)

第二疏:再懇乞停止賣鹽織造。在正德元年這個晚秋,武宗的禦批像一盆冰水,澆得韓文渾身上下冷飕飕的。诏旨一頒,舉朝文武也驚愕不已,紛紛議論:皇上英年睿質,聖德方新,何以如此不察?韓文更是“措躬無地,夙夜憂懼,寝食弗安”。他心裡念叨:“臣下一介凡庸,蒙先皇天恩,濫竽戶部。近來為了革除織造賣鹽的奸弊,科道交章,臣等覆奏,無非是為了維護朝廷紀綱,陛下卻不肯俞允,且令‘不必來說’。但鹽法關乎國計,我身為朝廷重臣,豈能循常随俗,緘默不言?又豈能明哲保身,依順迎合?”

韓文尤其擔心的是,如果讓織造内臣支領長蘆官鹽,他們必然要越境去變賣,即從渤海岸邊一直越過兩淮地區,直到南京。沿途那些長年販賣私鹽的不法之徒,必然乘機搭乘,私鹽盛行起來,官鹽就受到阻滞了。他的眼前仿佛出現了内臣越境賣鹽、騷擾地方的亂象:撐船、馬快、官船動辄十餘隻,沿途雇傭役夫數百人,漕河一帶軍民不勝其苦……。一次越境賣鹽已很危險,皇上竟“準他陸續支用”,這樣經年累月支領變賣,何時到頭?一旦邊方有警,糧草儲備将何所憑依?

“丹心留得孤忠在,白發何妨兩鬓生!”他鐵了心要再次上疏。不管從哪個方面來看,賣鹽織造都窒礙難行,斷不敢曲意奉承,以資奸人無厭之貪,以贻鹽法無窮之害!韓文于是拟了第二道奏疏:《再懇乞停止賣鹽織造收回成命疏》,懇切言道:織造緞匹不必去支領變賣一萬二千引長蘆鹽,這件事本來應該由工部拿出銀兩去辦,現在看差官事迫,緩不濟急,可由我們戶部權宜處置,暫時把戶部所收的鹽款挪湊一萬二千兩,交給太監崔杲等作為購買綢緞絲料、雇傭工匠等項的開支。平心而論,韓文替皇上考慮得可謂周全。然兩天後聖旨下,禦批的口氣顯出皇上很不耐煩:“這鹽累有旨,不準支價銀,你每數數不行,隻來奏擾,不準!”

第三疏:正鹽法以重國計。韓文見二疏被駁,先是疑懼,繼而開始行動,五天後上了第三道奏疏。三疏篇幅最短,陣勢卻是最大的。前面兩疏的題頭都是“戶部尚書臣韓等謹題”。第三疏則是:“戶部尚書臣韓會同後軍都督府等衙門、掌府事太師英國公等官張等謹題,為正鹽法以重國計事”。

三疏先概要陳述事情的原委,寫道:皇上“隻來奏擾,不準”的诏旨一頒,“中外臣工罔不疑懼”。自古以來“君以從谏為聖,臣以進谏為忠,朝政偶有缺失,臣下正宜匡救。使或阿順不言,言之而不力,則天下之事必至于敗壞而不可收拾矣。臣等義同休戚,情激于中,不能自已,故敢不避忌諱,複為陛下陳之。”接着以簡括的語言,重申鹽課如何重要,祖宗“開中”立法如何完備,禁令何等嚴厲,但“近年以來,一壞于内臣之織造,再壞于皇親之買補”。若是賣鹽織造“此端一開,其弊莫救”。國計邊儲勢必失去依靠,漕河一帶的軍民遭受無休無止的騷擾。“夫利歸于奸人,害及于百姓,而歸怨于朝廷,其所系豈細故哉?”進一步又說,織造不能直接用鹽置辦,即使拿上鹽引,也得把鹽變賣成銀兩,方可買辦物料。為什麼太監崔杲等人不願到戶部領銀兩,而非要支鹽?顯然是貪圖一己私利,而不恤政體,欺罔朝廷,雍蔽天聽。何況年來上天示戒,災異頻生,盜賊多發,水旱遍及四方,國庫空虛匮乏;處此憂患之秋,陛下正應該修德弭災,納谏圖治,“豈可信嬖幸,拒忠言,以重違天意哉!”

這篇奏疏前有虎頭,後有豹尾:“英國公會同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司、六科、十三道具題”。軍界元老和中央政府各部門首腦一起上陣,聯名上疏,韓文的睿智和人望于此可見。

至此,武宗禦批:“卿等所言的是。鹽隻支與一半,其一半支與價銀。”一場匡正鹽法之争,終于落下了帷幕。

摘自《山西法治史話》

衛洪平

版式:姚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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