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事之一,有些人結婚是為了與相愛之人攜手走過餘生,有些人是為了能有個依靠,還有些人甚至是為了完成父母的一樁心願,但也有一部分人,他們結婚就純粹是為了錢。
王某是江西懋源縣人,他家庭條件不好,因此一直在城裡打工,雖然工資不是很高,但這麼些年來他一直很節儉,所以手裡也攢了幾萬塊錢,他攢錢不為别的,隻為娶個老婆過日子。但他條件實在不怎麼樣,到了30多歲連個對象都沒有。後來在朋友的幫助下,他将自己的信息挂在了婚戀網站上,希望能夠邂逅一段愛情,讓自己能夠有個家。但過了一段時間,網站上連個給王某打招呼的人都沒有,于是王某就開始主動出擊,沒事就在網站中閑逛。
突然有一個長相還不錯的姑娘引起了王某的注意,他點開對方的詳細資料一看,她叫小芳,25歲,剛剛和前任離婚,在基本了解了小芳的信息之後,王某覺得小芳還挺符合自己的預期的,于是就開始給小芳打招呼。
很快小芳就回複了,但語氣有些冰冷,似乎對王某沒多大興趣,但王某卻不依不饒,他覺得感情是可以培養的,因此就經常和小芳聊天。再看到小芳這邊,她的态度就和她的語氣一樣,她的确對王某沒什麼興趣。
一是王某年齡太大了,二是他的長相實在是令她感到失望。但王某時不時的關心又讓小芳感到一陣陣的溫暖,她剛剛結束了一段失敗的婚姻,内心正是空虛的時候,王某的關懷就顯得很及時。所以小芳還是答應和王某見面聊一聊,但見到王某後,小芳更失望了,王某的真實的長相比照片上的還讓她無法接受一些,但王某似乎知道這一點,就開始在其他方面對着小芳大獻殷勤。
一段時間後,小芳終于松了口,答應和王某結婚。既然是結婚,那麼彩禮和三金自然是少不了,因此王某掏出自己所有的積蓄,還找親戚朋友借了一些,最後湊齊了9.99萬元的彩禮,還花2萬多給小芳買了三金。
就這樣,兩人到民政局領了證,不久後就舉辦了婚禮,兩人也就正式成為了一對夫妻。但令王某惱火的事來了,從結婚前開始,小芳就堅決不讓王某碰她,那時王某也沒在意,畢竟兩人還不是夫妻,但如今結婚證領了,酒席也辦了,小芳卻還是不讓王某碰她一下。為此王某火冒三丈,但小芳不願意,他也不好強來,于是他就耐心地勸說小芳,但一點用都沒有,後來小芳甚至直言:“就你給那點彩禮,我是不可能與你圓房的!”這可把王某氣得不輕,嫌彩禮少那她還嫁過來幹嘛?
小芳的這句話也徹底将王某的耐心消磨殆盡,于是他朝着小芳怒吼道:“我娶你過來是當花瓶的嗎?”然後他重重地摔上門離開了。王某心中始終咽不下這口氣,但冷靜下來後他瞬間明白了,自己這是碰見騙婚的了,小芳和他結婚就是為了那筆彩禮錢。
第二天一大早,王某就要求和小芳離婚,并讓她将彩禮錢退回來,但小芳怎麼可能将到手的錢交出來,一番交涉無果後,王某就将小芳告上了法庭。那麼像王某這種情況是否能夠拿回彩禮錢?答案是能,根據《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很明顯,王某和小芳的情況屬于第二類,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一般法院對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判斷依據中,夫妻是否同房就是很重要的一點,所以王某的訴求是合理的,依照法律,小芳應當退還彩禮。
最後法院判決,王某和小芳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小芳需退還王某支付的9.99萬元彩禮。終究王某還是錯付了,他認為自己的真心打動了小芳,沒想到的是,小芳僅僅隻是為了騙他的錢,王某可以說是既被騙了感情又被騙了錢财。其實小芳借結婚騙取彩禮錢的行為也涉嫌詐騙罪,結婚也就是她實施詐騙的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小芳雖然騙了王某的錢和感情,但至少也和他領了結婚證,而且王某也不打算追究,他隻想要回自己的錢。
通過這件案子,廣大未婚男女也要意識到,結婚需謹慎,在婚前一定要通過長時間的了解,畢竟結婚的對象是要陪你走過下半輩子的人,若是太過草率,吃虧的可是自己。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