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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當責?落實當責行為的方法--「阿喜」法則

“當責'(Accountability)常用來對比'負責'(Responsibility),很多人搞不清楚英文Accountability的真正意義,在歐美公司中,應用'當責'的例子不勝枚舉。如:

GE(通用電氣)以'當責'為八大核心價值觀之一;德國西門子(Siemens)的三大核心價值觀之一即是'當責';全球第一大保險公司的德國安聯(Allianz)的核心價值觀中也有'當責'在列;美國可口可樂公司的七大核心價值觀中有'當責';美國FBI(聯邦調查局)的七大核心價值觀中也有'當責'。

01 什麼是當責?

簡而言之,是擔當責任,提升每一個個體為實現組織關鍵目标而擔當責任的信念與方法。

02 當責與負責有何區别?

負責(responsibility)是:有義務采取行動或有所産出。

當責(accountability)是:有義務确保這些行動責任能交出成果。

'負責':通常隻是為行動負責,盡心盡力;'當責':一定要為最後成果負責,要交出成果。

以郵寄物品為例,準時、依規把物品寄出,就是負責;如能再追蹤收件人是否收到,是為當責。為确保達成任務,甚至還思考何種投遞方式、何家公司更可靠,這就是當責中的為所當為了。

負責(responsibility)是:承諾是對自己所訂下的。

當責(accountability)是:亦即承諾是對别人所訂下的。

不管當責或負責,都會對事或對人下承諾(Commitment)。

負責,是對自己下的承諾,常隻是對自己、對自己良心負起責任;當責,則不隻是對自己,也對别人下承諾──别人包括:老闆、同事、顧客,乃至社會。

負責(responsibility)是:正确地做事。

當責(accountability)是:做正确的事。

把事情做得好又快,是一種“效率”(efficiency);但,如果事情本身并不是正确的,那麼這種“效率”就不重要了。正如彼得·德魯克說的:“做正确的事,比正确地做事,更重要。”

03 落實當責行為的方法--ARCI「阿喜」法則

好的項目經過仔細規劃,付諸執行,必須交到有能力、有意願、肯負責的人來執行,亦即好計劃,也要有好人來落實執行,在企業組織中,落實當責行為時,務必記得 ARCI 法則。

ARCI 法則應用于各級企業的流程、項目、産品開發、軟件開發、跨部門的管理中,用"圖形"來理清"責任",又稱「責任圖解」(Responsibility Charting),俗稱「阿喜」法則。

A:Accountable Person(當責者)

是負起最終責任者。具有确定是/否的權力與否決權(veto power),每一個任務活動隻能有一個 A。

R:Responsible Person(負責者)

是實際完成工作任務者,是個“doer”。負責行動與執行,任務可由多人分工,其程度由 A 決定。

C:Consulted Person(被咨詢者)

在最後決定或行動之前必須咨詢者。可能是主管或外人,為雙向溝通模式,需提供 A 充分且必要之信息。

I:Informed Person(被告知者)

在一個決策定案後或行動完成後,必須告知者。在各部門、各階層,或後續計劃者,為單向溝通之模式。

當責的人必須負起在轄區内,任何活動的全部責任——無論原因為何。

當責的人不能在轄區内找借口,上圖的轄區内,有R1、R2、R3與R4各負責的專區,是比較不易出錯的地方,周圍廣大的區域習稱“灰色地帶”——R1、R2、R3與R4四個人都不管的,但A責無旁貸,因為A要對轄區項目的成敗負起最終責任,承擔起正面性或負面性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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