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陳龍一人出資設立陝西山華閱房地産營銷策劃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一般項目:樂器零配件銷售;美發飾品銷售;寵物銷售(不含犬類);電熱食品加工設備銷售;金銀制品銷售;食品用洗滌劑銷售;辦公用品銷售;日用木制品銷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銷售;茶具銷售;安防設備銷售;日用雜品銷售;照明器具生産專用設備銷售;照相機及器材銷售;照明器具銷售;紙制品銷售;金屬制品銷售;辦公設備銷售;鞋帽零售;化妝品零售;個人衛生用品銷售;服裝服飾零售;日用品銷售;禮品花卉銷售;母嬰用品銷售;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零售;針紡織品銷售;眼鏡銷售(不含隐形眼鏡);鐘表銷售;樂器零售;玩具、動漫及遊藝用品銷售;家具銷售;五金産品零售;燈具銷售;汽車零配件零售;衛生潔具銷售;皮革銷售;包裝材料及制品銷售;寵物銷售;日用化學産品銷售;非食用植物油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萬元人民币。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号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陳龍:認繳的出資額為100萬元人民币,占注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币。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産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後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财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拟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内容由股東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内容由股東自行确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産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财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産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内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拟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财産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确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章程,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