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衆号第297篇文字
一
時間在往前走着,在你我他可能不太注意的時候,在法律實務上,對于公司章程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了。假如你還像過去那樣輕視這個東西,很可能要後悔的。今天我就來聊聊這方面的法律新動向。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公司章程本來就重要,但是由于曆史原因,在過去,公司章程的作用一直發揮得很有限,通常隻有公司股權發生轉讓或高管變更時,我們的股東們才會想起拿起公司章程看一看。
記得20多年前剛入行的時候,印象中,曾經遇到過好幾個當事人,都找不到自己公司的章程了,公司辦公室裡、檔案裡都找不着。或者是,他們無法确定手裡的打印出來來的那份公司章程是不是交給工商局備案的那份章程,按IT人士的習慣,可能叫做版本混亂。
最後,不得己之下,專門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在叫市場監管部門)檔案室去調取自己公司在設立時遞交進去的公司章程,打印一份蓋上工商局檔案室的印章,然後再拿了回來。
等到從工商局把公司章程拿回來之後,我就發現這些當事人印象中的好些重要事項都是錯誤的,也就是說和公司章程是不符合的。有些人,明明在公司章程裡根本就不是公司高管,但是多看來一直以董事身份在參加董事會還作出董事會決議。另外有些人,以為自己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化了,事實上沒有變化,因為大股東隻是口頭上那麼一說,根本沒有去操作過任何合同和手續,但是各個股東也都承認這個股權比例。這個亂呐。
雖然很亂,但是亂世出點小英雄。20多年前的我,把這些事情也都順利地給他們捊順,幫當事人完成了股權轉讓等公司法方面的法律事務。
二
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現在已經非常重視公司章程的内容設計安排,特别是那些有外資背景的企業以及上市企業。
但是,即使是有那麼多的大公司這麼重視公司章程,廣大的中小微企業仍然是有相當比例的企業對公司章程仍然是持有一種較為輕視的态度的。我曾經在一個小型交流會上問過兩個來參會的企業家,問他們知不知道自己公司章程裡有沒有設立監事會,還是隻是設立了一個獨立監事?結果,這兩位企業家都無法完全确認。這就是現實狀态。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态呢?從人性角度來看,隻是因為兩個原因:
公司章程用處不大;公司章程風險不大。
總結來說,就是感覺公司章程好處小風險小,不值得自己花太多的精力在這個上面。
從我律師業務及培訓的情況來看,企業家對于公司章程的感覺既是對的,也是錯的。這話怎麼說呢,聽我慢慢說來。
第一,公司章程有多大用處,關鍵是你得會懂這個東西的價值,然後你還要會用它。給你把青龍偃月刀,你不懂武功隻懂屠宰,你肯定覺得這東西不稱手,到當鋪給當了換點實用的東西才合适。
第二,風險這個東西,是有可能變成現實的損失和害處,不是必然發生的。大多數的小微企業,殘酷點兒說,可能本身的生命周期就不長,在公司章程能引起的風險變成現實之前,業務已經做不下去的為多數。
我服務的客戶對象,以及來看我公衆号文章的讀者,我是把各位定位為眼界不僅僅限于生存或小富即安的人物。所以,我寫的這篇,以及其它公開的文字,可能并不适用于那些将自己的企業定位為小富即安的人。當然,小富即安也是一種人生選擇,并沒有優劣之分,隻是定位不同。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确實對不同定位的企業,是不同的。
在以往,因為公司章程本身内容的設計而引起的法律糾紛确實是不太多的,大部分是因為某個股東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引起的糾紛。比如說,在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前提下把股權賣給外人了,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再比如說,公司股東會沒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召開章程,于是某個股東要求法院确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大部分都是這樣類糾紛和風險。
可是,最近幾年法律和司法的發展和變化也是相當快的。可能有部分企業家注意到了這一點,也有可能部分的企業家埋頭企業發展沒有注意到這一塊。假如您沒有太多時間注意這一塊的變化和新情況章程,非常歡迎您到我的公衆号或者李立律師的獨立博客訂閱,因為我關注的領域不是所有的法律,我的重點是商業與投資相關的法律領域的專業研究及服務,是直接對應和适合企業家們來共同讨論和研究的。
這幾年的法律和司法的發展和變化有很多。單單從與公司章程相關的方面,也出現了許多過去未曾重視或未曾想到過的法律規則。
三
我先說一個真實的案件,我把相關名稱簡化一下。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A公司的名義和B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合同的内容是A公司為B公司提供擔保。擔保,最大的風險發生之時就是相關的債務人不能按時按量償還債務。果然,債務人違約了。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感覺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啊,也有依據,就是雙方都已經簽署的擔保合同,這合同的簽訂過程也沒有任何強迫和不公平之處。照理說,A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這個案件中,法院最終确認這個擔保行為無效,理由是根據A公司章程的規定,A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法定代表人沒有這個代表權。
可能就會有人說了,你A公司的公司章程是你A公司的内部文件,怎麼能用來約束我B公司呢?再說了,B公司又憑什麼要去查證和判斷一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沒有代表權來簽訂合同呢?B公司完全是善意的,民事法律裡不是一直要保護善意的相對方嗎?
我把法院在判決中的說理按我自己的大白話在這裡總結一下:1、公司章程都是備案并公開的,可以随時查到公司章程的内容;2、擔保行為是公司法裡也明确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之外而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的事項,通常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代表的事項,B公司應當知道這一點;3、B公司作為擔保合同的一方,應當具備對這類代表權資格基本的審查義務。所謂基本審查義務,就是可以直接從公開文件中就能看到意思,并不需要花費巨大的調查成本或難度很高。
而且,這樣的司法理念現在已經不是個别案件了,已經變成了全國法院基本統一的認知了。你說,公司章程是不是變得比以往重要了?
以後和别家公司打交道,最好有個新習慣:先去查看并保存對方公司的章程,并且定期查一下公司章程有沒有修改過。
四
我再來說一個真實案例,還是擔保,還是隐了名字按我的大白話來說。一家公司,3個股東,其中一個股東持股70%,絕對控股之大股東也,但這個案子裡有趣的點是:這個大股東不是法定代表人。然後某天,這個大股東以公司的名義為别人提供了擔保,簽了自己的名字還加蓋了公司某個業務章,同時還提供了一份股東會決議,上面也簽了他的字。當然了,根本就沒開過這個股東會。然後,小股東發現後怒了,告到法院要求确認這個擔保無效。你猜法院會支持他這個請求嗎?
也許你看了前一個案例,會自然地認為這個擔保行為也是無效的。那你又錯了。這次法院認為這個擔保是有效的。法院的理由也很簡單,這個大股東表決權都超過三分之二了,開不開股東會的,實際結果都一樣,沒有必要一定要開這個股東會才能确認這個擔保有效。
也告訴各位,這個司法理解,最近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的文件中明确提到的司法理解。估計這個司法理解也會很快成為全國法院的共同理解。
在這個案例中,或許沒有看到“公司章程”這幾個字,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也在這裡了,特别是對中小股東而言,很重要。
假如在公司設立的時候,你不是控股大股東,而大股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那麼,你要意識到,根據目前法院對公司法的理解,有很多的事項,也許法院會認定這個大股東可以在不通知你也不開股東會的情況下就能操作并且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這時候,你為了防止這種過于不平衡的局面,你有什麼應對方法嗎?除了不和對方合股以外,你唯一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就是公司章程了。你說,公司章程重不重要?
其實,這個案例中的啟示,對于控股大股東也是很重要的。正常情況下,隻要股東之間的關系還是友好正常的,大股東也沒有必要去做這種有傷關系的操作。但是,大股東這類事情都要召集股東會,也非常得低效率。這時候,既要搞好關系,又要高效率,大股東該怎 麼辦?大股東唯一可以做文章的地方也是公司章程啊。你說,公司章程是不是變得越來越重要了。
最後,提示一下,本篇舉的2個案例雖然都是擔保,但是要說明的問題并不限于因為擔保而引起的,這也有新鮮的案例出現了,而且,依據法理和邏輯,公司章程在商務和投資中的重要性将會越來越明顯,重視并學會運用的人會得益,輕視不明白的人會失分。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