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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來了,老闆可以不用跟每個員工簽勞動合同了,如果還不知道你就

新規定來了,老闆可以不用跟每個員工簽勞動合同了,如果還不知道你就虧大了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很多老闆都以為跟員工簽了勞動合同,就意味着存在勞動關系了,公司就要承擔員工的社保、加班、經濟補償等責任,于是就不給員工簽勞動合同,更沒有上保險。但不簽勞動合同不代表不存在勞動關系,一旦員工到勞動局告發,公司該承擔的義務一樣也少不了,老闆不僅要賠償雙倍工資,還得補交所有員工社保

但對于公司來說,不跟員工簽勞動合同最大風險不是賠雙倍工資,也不是社保,而是工傷
廣州的一家蛋糕店,員工月基本工資僅2400-2700,另加提成,老闆總共雇了大概五六個員工,都沒簽勞動合同,當然也就沒有繳納社保。入職5個月後,有一個員工在一天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車禍,後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九級傷殘

雖然員工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僅2700餘元,但因為蛋糕店沒有給她繳納社保,所以原本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賠付項目,就全部需要由蛋糕店來承擔。最終仲裁判決蛋糕店需一次性賠付14萬多,而這個金額,差不多相當于這名員工在蛋糕店正常工作4.4年的工資。

如果當初蛋糕店給這名員工購買了社保,每個月的社保成本僅僅900元,5個月算下來也就是4500元,工傷賠付就隻需要承擔大概3萬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最終,這家蛋糕店省了4500的社保費用,多賠了11萬多(14萬-3萬)。

這14萬多的賠付金額,對于很多企業來說不值一提,但對于一家隻有幾個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而言,很可能是幾個月,甚至是半年或一年的純利潤,教訓不可謂不慘痛!而且一旦發生身亡,老闆至少要賠償90萬左右,很多老闆就是因為員工的一個意外,一夜回到解放前

所以老闆們在招臨時工的時候,一定要簽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既不用交社保也不用賠償,隻需要約定工作内容和勞務報酬就可以了。而且聰明的老闆們都會在勞務合同内加上這2句話,不僅能給你帶來很多好處,還可以幫你省去9成的麻煩

1、乙方作為勞務人員,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務報酬,已經包含了各種保險費用,不再額外支付乙方的其他開支,乙方個人保險等均由乙方自行繳納

2、乙方因自身原因,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的,所有的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但是甲方必須及時組織施救,送醫等措施

而對于那些固定工時的員工,一定要簽勞動合同。但是很多老闆自作聰明,跟員工簽勞動合同都是一年一簽或者兩年一簽,以為自己掌握了主動權,其實是在給自己挖坑

因為勞動法規定,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之後,再簽就必須要簽無固定期限的。如果公司還是簽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從第三次開始你每個月都要給員工雙倍工資。

但是開公司經常會碰到一些員工,能力差嘴巴臭态度還不行,一旦你說要開除他,他就拿勞動仲裁威脅你,老闆遇到這種員工往往是看不慣又幹不掉。怎麼辦?隻要在勞動合同加上這幾句話,保管治的服服帖帖

1、乙方無論任何原因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或者試用期考核成績沒有達到60分的,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2、乙方因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金額滿5000元及以上,或無法完成月度任務業績指标的;甲方可以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後将按照新的崗位确定乙方的工資報酬

還有的員工,為了拿更高的工資要求不交社保,但是離職後就到勞動局告公司,本來是他要求不交社保的,可一旦公司被查基本是包輸的,老闆不僅要承擔高額罰款,還得補交所有員工社保。所以對于這樣的員工,聰明的老闆都會在勞動合同裡加上這兩句話

1、應乙方要求,甲方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甲方按月或按年度支付社會保險補貼費用。社保補貼不是工資,是基于甲方将應繳納給社保部門的費用折現支付給乙方。

2、出現了乙方要求補繳社保,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補繳社保,及發生了有關社保争議,含仲裁,訴訟,投訴等情形時,乙方必須要将甲方支付的社保補貼所有費用返還給甲方,并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什麼意思呢?是你要求公司不給你交社保的,如果将來你去告公司,你就要把之前公司給你的社保補貼全部還回來,還要賠公司四倍的利息
這樣,既能避免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還可以避免員工将來離職了倒打一耙,說公司不交社保要求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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