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提問:“給離世的人員統一發放20個月的養老金作為撫恤金是否可行?”
今天就和大家探讨下這個問題,順帶分享下相關知識點。
目前的撫恤金發放分為四大類五種情況。
這裡指的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
這類群體無論是在參保期間死亡,還是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都會有一筆撫恤金。
具體标準各地是不一樣的,比如長沙是15個月基礎養老金;寶興縣則是10個月的基礎養老金。
提醒:是基礎養老金,不是養老金。
企業職工撫恤金參考法律文件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對于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規定并不一樣。
根據繳納社保年限不同,獲得的撫恤金标準也不一樣:
繳費不滿5年死亡,可獲得3個月的一次性撫恤金;
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死亡,可獲得6個月的一次性撫恤金;
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死亡,可獲得9個月的一次性撫恤金;
繳費超過15年以上,每多繳費1年可多領一個月的撫恤金,最高30年可領取24個月撫恤金。
退休人員領取的一次性撫恤金最高與在職繳納社保對應月份一樣,每領取一年基礎養老金減少一個月的撫恤金,最低為9個月。
舉個例子:
張大爺繳納社保年限為20年,一次性撫恤金标準為14個月。
如果張大爺領取了6年的養老金,那麼撫恤金額度為14-6=8個月。
但是最低标準為9個月,因此張大爺遺屬可領取9個月的一次性撫恤金。
注意:撫恤金的标準為參保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是高于本人養老金标準的。比如山東去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為3922元,而平均養老金則為3109元,相差了800多餘。
具體法律相關文件參照《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号)。
具體的标準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基礎養老金)。
具體法律規定參照《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号)。
具體的标準不再區分是夠在職還是離退休,統一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40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
注意:是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基礎養老金)。
從分析可以看出:
城鄉居民隻有10個月的基礎養老金,即使多一點一般也不會超過5000元。比如雲南的基礎養老金為113元,10個月為1130元。
企業職工一般有3至24個月的撫恤金,但是大多數在10個月左右。比如雲南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41元,10個月就是21410元。
事業單位人員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比如雲南副高五級薪級35級基本工資為1909元,20個月為38180元。
國家機關單位人員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比如雲南正科級别,基本工資是3300元,40個月為132000元。
從目前的政策看,統一發放20個月的撫恤金可能性不大,不過養老金已經并軌,後期機關事業單位與企退人員應該會統一标準。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