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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内進入證券行業的主要障礙

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行業受到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同時證券行業也是典型的資本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行業。對于國内證券公司而言,行業準入管制、資本和人才要求是進入證券行業的三大壁壘。 (1)行業準入管制
證券行業在現代金融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效率、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證券行業的健康與否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為保證證券行業的健康發展,便于對證券行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對證券行業實行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我國證券行業雖然已經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證券行業還處于發展的早期階段,因此我國對證券行業的準入管制更加嚴格,《證券法》、《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對從事證券行業所必須滿足的要求作出了規定,由于上述監管措施的限制,一般個人或企業難以進入證券行業從事證券經營業務。因此,行業準入制度是進入證券行業最主要的障礙。 (2)資本進入壁壘
由于證券行業關系着國家的金融安全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我國對證券行業的資本規模要求較高,通過《證券法》、《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标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開展相關業務的注冊資本、淨資本最低限額做出了規定。 《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如證券公司經營業務為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财務顧問,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如經營業務為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經營上述業務中兩項以上的,則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額。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淨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萬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萬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億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淨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億元。 (3)人才進入壁壘
證券行業是知識密集型行業,人力資本是證券公司的關鍵要素。證券行業需要大量的複合型、專業型的人才,并實行從業資格準入和執業管理。證券從業人員要求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證券公司高管任職實行資格認定等要求,較高要求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形成人才壁壘,提高了證券行業的進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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