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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有什麼風險?

可以按照最低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嗎?有什麼用工風險嗎?這種做法通常來說是不合規的,除非員工的實際工資真的低于最低社保基數。掃盲知識又來啦,今天給大家好好說說企業申報社保基數一事。

什麼是社保基數

我們先看一個公式:社保繳費=基數x比例。

我們經常說這個公式讓HR簡單到哭卻複雜到爆。其實從公式本身來看是非常簡單的,但是基數是複雜的,比如新入職員工的基數怎麼判定?員工離職又入職了怎麼判定繳費基數?所以基數才是這個公式中最核心的部分。

基數來源于工資,但又不一定等于工資。這裡需要先明白工資總額的定義,這是各地在調基文件中直接引入的一個概念。

什麼叫工資總額?

在國家統計局1号令中有明确定義,工資包括6個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什麼叫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比如生育津貼、停工留薪期的補貼都屬于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在社保實操中,一般是以勞社險中心60号函為基礎做落地指導,并參考社保基數下限、比例以及一些特殊基數核定規則補充。

在《》裡對基數的規定是相對比較寬泛的,比如: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工資總額x規定比例

個人繳費=本人工資x規定比例

這隻是一個大框架式的公式。在勞社險中心發布的60号文中對基數的規範做了進一步的說明。比如:

1、單位繳費基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第二種是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2、個人繳費基數則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在上限和下限之間進行核定;

第二種是直接以本人的工資為基數;

第三種是以上年度個人月均工資為基數。

在全國調基的通知中,基本上是以上一年月均工資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核定值為基數,同時又區分為雙基數和單基數。單基數是以上年本人月均工資既作為單位基數也作為個人基數,雙基數是按照本單位的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來作為單位基數,個人的平均工資作為個人基數。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6年130号文中明确規定,單位不得自行擴大降低繳費比例範圍或者提高降低繳費幅度。即不得随意降低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不得低于當地社平工資的60%。

那新員工的繳費基數應該是多少?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中可以明确新員工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失業後再就業的職工的繳費基數也是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基數,也就是說我2022年3月份入職,那麼3月份入職首月工資就作為我的繳費基數。

總結一下基數核定的原理:即老員工基數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資來核定,新員工按照入職首月的工資進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數來核定,但這僅适用于年度核算,不适用于月度核算。

社保基數合規要求

2020年11月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部分省還包括職業年金等)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中國正式步入全面社保稅征時代。

北京、上海等地都在開始了五險一金合并申報,即企業通過人社部門的平台統一申報,申報完成後人社部門将相關數據傳遞給稅務部門、醫保部門與公積金部門。

以上這些變化都表明:國家對于社保基數的合規性要求更加嚴格。

根據各省市相關規定,要求社保繳費基數需要按照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除了各省市的調基通知,《》《》、《》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都有明文規定。

企業無論是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還是社保繳納不足數,都屬于違法違規行為。輕則罰款幾百元,重則罰款數千元。

同時,相關監管部門還會責令企業限時整改。

更嚴重的是,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與此同時,《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也有更為嚴格的要求與規定。

例如,第五條中提到,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等,一旦涉及嚴重違規,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還可将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由此可見,企業不按照規定給員工繳納社保,風險多多。員工也有權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獲得應有的社保保障。

公司繳納社保的四大誤區

1、員工放棄社保單位還需要繳納?

需要。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雷打不動的義務。員工自願起草或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協議無效。

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願,無論怎麼約定,隻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2、把社保換成現金,直接交給員工行嗎?

不可以。

這屬于無效行為,因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給個人的。

根據《》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意思就是,勞動者也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同樣不得無視,但凡行政部門查實,企業與個人均會受到處罰。

所以小夥伴們要注意,合理合法。

3、“被自願”了,該怎麼辦?

若發生公司強制不繳社保,并逼迫員工簽相關證明的話,人社局會做出相應處罰。

根據《》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并且,企業如果強制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無效且違法的,最後企業依法處理,照樣需要繳納。

4、可以勸員工放棄社社保,增加工資嗎?

不可以。

對于員工來說,社保的按規定繳納是對自己負責。對于HR來說,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負責。

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現的各種大環境都在考驗着HR,而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懂法律。

提醒:《》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說了這麼多,你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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