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研究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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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博文*
*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2021級博士研究生。感謝導師郭靂老師對寫作的悉心指導,感謝彭冰、洪豔蓉老師多次提出的批評意見,從其中受益良多。感謝彭雨晨、莫志、林豔祺博士生,及法律與新金融評議會成員的批評建議。
關鍵詞:戶用光伏 虛假宣傳 發放貸款 貸款審查
目次
引言
一、戶用光伏的政策與商業邏輯
(一)戶用光伏的政策邏輯
(二)戶用光伏的商業邏輯與經濟性測算
二、從101份判決書拆解戶用光伏交易
(一)類案呈現較為統一畫像
(二)發電量不足成自然人普遍主張
(三)自然人較高敗訴率體現交易問題
三、法院裁判存在的問題及修正思路
(一)“言行不一”的普遍性與危害
(二)法院現有裁判思路
(三)現有裁判存在的問題
(四)光伏交易裁判邏輯的修正思路
四、“光伏貸”的作用分析及其治理進路
(一)貸款特征與流向
(二)“光伏貸”:戶用光伏交易的根本動力
(三)治理光伏貸款問題的現實進路
結語
引言
以上雖是戲說,卻可能是發生在農村地區大小村落中的真實故事。2014年起,國家通過農戶借“光伏貸”低成本安裝光伏闆、國家依據發電量予以度電補貼的方式發展清潔能源,助力扶貧脫貧。光伏市場中存在多種模式,國企、地方政府主導下的“整縣推進”模式交易較為安全、收益穩定;而發生在單個農戶和安裝公司之間的戶用光伏交易,雖仍被後者冠以“扶貧”之名,卻存在較大的交易風險。安裝公司輕松“套貸”成為驅使此類交易不斷發生的根本動力,且暴露出發電量不足導緻農戶難以償還貸款的現實問題。
此類案件在戶用光伏市場中數量衆多,21年2010月以來,多家媒體相繼報道這一市場亂象。[1]受此影響,鄧州市、常德市、曲阜市等十餘地更是開始陸續發文暫停屋頂光伏備案工作。[2]這類案件雖由一個個農村家庭吞下苦果,其背後隐藏的制度原因卻值得深思。
發展光伏産業在調整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生産和消費革命等方面具備重大戰略意義。[3]财政部等多部門在2009年聯合開展了“金太陽”示範工程,[4]通過财政補助的方式支持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金太陽”工程的事前補貼模式導緻許多企業通過“跑審批、拖工期、以次充好”等方式騙取補貼,[5]緻使該項目實際接入電網并長期發電的項目占比不到50%,最終于2013年結束工程。[6]2013年起,我國政府為應對美國、歐盟“雙反”調查,頒布了多項光伏補貼政策,光伏産業進入度電補貼的高速發展時代[7]。
光伏電站的發展從集中式走向分布式是一種必然趨勢。[8]分布式電站有其相對集中式的獨特優勢,最突出一點是低能耗。分布式光伏處在用戶側,“就地并網”能有效減少對電網供電的依賴,減少線路損耗。[9]第二,推廣分布式光伏誠然不如集中式迅速,但因門檻較低、屋頂衆多,其市場潛力巨大。第三,“碳達峰”“碳中和”等目标決定了未來分布式光伏發展的必要性,實現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務艱巨,更決定了持續推動新能源轉型政策方向。[10]
因此,政策目标決定了繼續推進光伏市場發展的大趨勢,而在集中式光伏易于安裝但高能耗的劣勢下,擁有獨特優勢、适合持續推廣且潛在市場極為廣闊的分布式光伏便成了首要目标。如此,對戶用分布式光伏市場中的問題加以規制則更顯必要。
分布式光伏仍然包括許多類别。如下圖1所示,由國企、央企帶頭推進的集中式光伏,以及分布式光伏中的工商業模式均非本文讨論範圍;戶用光伏下還存在“整縣(村)推進”模式,[11]自2014年起由地方政府牽頭,國企央企為投資主體。[12]這類模式的目标是建立扶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原則上保障每位扶貧對象獲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13]同時,安裝設備所需資金投入由縣财政統籌與銀行信貸幫扶,往往還會建立縣财政倒貸基金。[14]這種“整縣推進”的光伏扶貧項目計劃由于選用的光伏闆質量過關、流程正規,存在的風險較少,能夠正常的賺取收益還本付息,目前正在逐漸推廣。[15]
限于光伏安裝需要較大面積、較多光照等因素,戶用光伏的主要市場集中在農村,其商業模式涉及一整條産業鍊。如下圖2所示,和買方農戶對接的是光伏安裝公司的推銷員,而沿着此條生産線向上遊追溯則是大型光伏設備制造公司。“輕資産模式”下,各地渠道商、安裝公司扮演起“中間商”的角色,招攬大量未經過系統培訓的光伏推銷員,運用統一的話術和營銷手段,深入到各個鄉鎮之中直接、或是通過村幹部與農戶對接。
圖2 戶用光伏商業模式(資料來源:根據所研究司法判例及相關新聞稿總結)
若裝機功率為5kWh、裝機成本4.5元/W,在政策補貼足額持續發放20年、設備能夠得到正常維修的情況下,采用全額上網方式來計算其經濟性收益結果如下表1所示。[16]表1政策邏輯下戶用光伏的經濟性收益測算
在光伏政策補貼下,農戶會在5年内利用發電收益還清貸款,并在20年中獲得60%左右的穩定收入。然而,這一兼顧發展綠色能源與收益的願景能否達成,還要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其一,補貼是否能夠在保證價格不發生重大變動的情況下持續20年;[17]其二,是否能達到每年預期發電量;其三,在如此長的持續期間内,安裝公司所謂的後續服務與保證若無法完成,會造成虛假的20年質量保障期,設備得不到及時維護将對預期收益造成重大影響。從實證案例來看,除了補貼能否持續這一涉及政策自身之外,其餘兩個問題已然顯現。
盡管行業政策為非“整縣推進”模式下的戶用光伏商業模式留有足夠利潤空間,但市場個中亂象頻出。探究如何規制的應然問題之前,有必要對近年來涉及戶用光伏的司法判決進行進行梳理和分析。本文以法院判決書為研究樣本,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與“北大法寶”兩大數據庫進行了檢索,經篩選得出與本文相關的有效判決共101份。[18]
此類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均為公司、或雙方均為當事人的情況較少,通常是一方當事人為光伏安裝公司,另一方當事人為在屋頂安裝光伏設備的一方(下稱自然人或農戶);存在多組案件為同一地區同一安裝公司作為當事人的情形;[19]在98件顯示雙方當事人所簽合同總價款的案件中,合同總價不超過5萬元的有33件,超過五萬元、不超過10萬元的有35件,二者占所有顯示合同總價案件的69.4%;此外,所有案件均未發生在年等效利用光照時間高于1600小時的Ⅰ類資源區;[20]發生在II類資源區的也僅有3件;共有98件發生在三類資源區中,其中又以河南、山東為最。這與實證統計之初構想、及案件自身屬性相吻合:多存在公司與自然人雙方主體;發生在基層鄉村,案件數額不大。
從實證數據來看,如下表2所示,101項司法判決中自然人主張與安裝公司前期宣傳或承諾不符的有68件,占比67.3%,成為最突出的問題。而這其中,自然人主張發電量未達宣傳或合同約定的有40件,占案件總比重的39.6%。
從原被告主體看,如下表3所示,被告為分布式安裝公司的案件數量有23件,占比為22.8%;被告為安裝光伏自然人且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情形占比為77.2%。在所有案例中,被安裝方敗訴案例有83件,占比高達82.2%。
表3 戶用光伏案件原被告身份及勝率分布
既然發電量不足成自然人的普遍主張(占比67.3%),其高達82.2%的敗訴率又因何而起呢?與另一數據結合來看:當事人所簽合同均被法院認定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形占比100%。因此,法院的整體裁判思路是認定合同有效,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内容來判決。
一方面,從實證分析表象來看,自然人普遍主張與極高敗訴率之間的沖突,體現出安裝公司前後“言行不一”的問題。數據之間的對比可以反映出,實踐中存在一些情況,使得當事人認為設備發電量能夠到達某一數值,但最終卻未達标,而法院判決并未對當事人的這一信賴利益進行保護。法院這種做法并未遵循政策驅動下光伏市場的原有邏輯,且其對宣傳廣告的判決存在錯誤之處。更進一步,發電量達标之争僅為表象,表象之下的“光伏貸”既是驅動安裝公司持續進行商業行為的根本動力,也是安裝公司敢于虛假宣傳、提供劣質光伏闆的背後原因。
通過對101份判決書的分析,發現安裝公司的“言行不一”是此類交易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言行不一”是指光伏闆未達原有宣傳發電量或合同約定功率,可以依發電量從少到多分為兩類:一是實際發電量遠低于合同約定設備功率(額定功率量),二是光伏設備發電量難以達到前期宣傳量。
光伏發電并非“一錘子買賣”,在安裝方宣傳中可見回本期間較長、至少是5年以上。了解光伏發電原理,并對發電阈值進行必要實證考察,再回歸案件中檢驗其宣傳是否實質虛假,往往能更有助于厘清所析問題。光伏發電站上網電量可按以下公式計算,[21]其中綜合效率系數K取75-82%這一經驗數值。[22]
本文所分析案例中,部分案例清晰地寫明了宣傳單或合同中(大部分在宣傳單中)的光伏發電量。對這些案例進行彙總,并依照國家标準公式,對每千瓦時光伏發電量阈值範圍進行再計算,如下表4所示。[23]
表4 三類資源區預期發電量阈值,單位:元/千瓦時(含稅)
依照上述實證研究可得:宣傳年發電量Ep0遠遠大于預期最大發電量。即使是在該類資源區最高光照時間(1400h)、最高K系數(82%)的情形下,預期年最大發電量Ep4為1148千瓦時,遠低于各類宣傳中的數值,遑論最低光照時間(1200h)、最低K系數(75%)的情形下的900千瓦時。在最優、最理想情形下,上述披露具體數據案例中的實際年發電量幾乎都遠遠無法達到宣傳中規定的額度。
可以見得,這種“言行不一”發生頻率高,且一旦法院作出判決維護處于信息優勢的安裝公司的權益,整個案件就會呈現“一邊倒”的趨勢,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害。由前述可見戶用光伏的回本期和使用期極長,因此發電量對總收益的影響很大,任何與當事人信賴利益相歧的差異都将直接導緻預計收益的大幅降低,且在有貸款的交易中更會産生杠杆效應,導緻收益空間被大大壓縮,使農戶陷入惡性循環。[24]典型如(2019)閩0722民初2032号中,宣傳發電量保證在15000度以上,實際發電量一年不到9000度,而法院認為“發電量和電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且宣傳廣告并不是合同組成部分”,導緻預期收益減少近40%。
針對未達宣傳發電量和未達合同約定額定功率量的兩類“言行不一”,分别來看法院現有裁判思路。在未達合同約定額定功率量的情形中,地方法院會首先看合同是否約定了發電量。但由于安裝公司與農戶簽訂的一般均為格式合同,僅僅約定光伏設備的額定功率,故法院對光伏産品是否合格的判斷标準僅僅局限于其質量檢測報告。而且即使實際發電功率僅有合同約定的52%、甚至是僅達到34%,[25]法院仍然認為發電量應當“充分考慮全年天氣、環境、季節等因素”[26]“受各地光照、天氣等各種因素影響”,[27]甚至是以“太陽能光伏發電作為新興産業,技術水平不完善,發展本身處于探索階段”為由認為是所謂“客觀技術限制”,不會認為未達發電量判定違約[28]。
在未達宣傳發電量的情形中,法院主要有兩種裁判思路:一是主流觀點,将前期宣傳内容排除在合同之外。這一思路又可分為“直接排除”與“要約邀請”兩種路徑。“直接排除”在将宣傳單、用戶手冊等前期宣傳材料認定為并不是合同組成部分的“宣傳廣告”,[29]認為相關宣傳承諾不會産生任何法律後果,對其直接排除在合同之外。又如安裝方口頭承諾的情形,因自然人一方缺乏留證意識和行為,不能提供證明口頭宣傳承諾的錄音、錄像等證據,法院通常認為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主張,由此判決嚴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30]“要約邀請”路徑下,法院認定原告的廣告宣傳單涉合同内容未具體明确,未有隻要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廣告内容約束的明确表示,因此屬于要約邀請而非要約。[31]第二種裁判思路在現有實踐中鮮有遵從,即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考察宣傳頁内容對合同的标的、數量、價款及報酬等是否有詳細載明,是否體現被告欲與廣大公衆訂立合同的意願,以将這一商業廣告納入合同範圍之内,并判令未按宣傳單内容履行合同的安裝方承擔違約責任。[32]
法院針對兩種“言行不一”問題的判決都難以實現“接近正義”,更有違合同目的及合同背後的政策邏輯。首先是未達額定功率的情形。需要确認的是,額定功率的測試值是在标準條件下測試得到的理想數值。受限于設備組件的電纜、開關、接頭等線路損耗,逆變器、變壓器等設備損耗,尤其是灰塵、遮擋、陰影等,光伏設備輸出功率很難達到額定功率的100%。[33]但即便如此,“是否接近合同明确約定的額定功率”仍然應當是此類裁判參考的核心因素,忽視這一因素的裁判邏輯是一條歧路。
其一,忽視額定功率的裁判邏輯與國家政策邏輯背道而馳。光伏是國家未來重點發展的新能源行業,以現有技術不完善為理由,判決農戶實際承擔發電量不足的損失,這本就是一種不公平;政策目的是為了扶貧、脫貧,安裝公司也往往正是借助這樣的宣傳才能推動合同訂立,本就是“取之”于政策,到頭來卻未“用之”于原有政策目标,可謂是本末倒置。天氣、光照、季節、安裝角度等因素、尤其是新興行業本身技術不完善的客觀因素,絕不應當是法院維護安裝公司利益的理由,反而應在推廣光伏過程中注重保障農戶利益,如此方能使産業政策更易被推廣和接納。扭曲的裁判邏輯會引起“劣币驅逐良币”的惡果,給分布式光伏推廣帶來更大阻力。因此,若僅僅安裝幾天适逢連續陰天,這種情況未達功率尚可解釋為天氣、光照等因素;但對于農戶已舉證證明安裝幾個月後仍未達額定功率的,法院就不能以此種理由搪塞。
其二,實際發電量遠低于額定功率,本質上是産品質量不達标的體現。
《産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第一款);産品質量應當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應當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标準,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二款)。對此條進行法律解釋,這裡“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産品标準、合同、規範、圖樣和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文件中明确規定的使用性能。另一方面是隐含需要的使用性能。[34]具體在本案中,本類案件中的光伏設備質量應當屬于“明确規定的使用性能”範疇,至少應符合在産品中注明的産品标準,也即額定功率;若在一般情形下(考慮到線路等損耗)無法接近産品中注明的額定功率,則是與購買冰箱無法制冷至特定溫度、購買茶杯無法盛定量的水無區别,都是産品質量不達标的體現。
對情形一的分析同樣能夠适用于情形二之中。視宣傳頁中示明的發電量不見,有違合同簽訂目的,對當事人信賴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光伏設備交易的合同目的并非是買一台設備機器,而是為了“發電”,特定發電量既是賣方安裝公司的主要宣傳點,也是買方在信賴國家政策的心理因素下選擇購買的理由,可謂雙方之合意,本就需要對這一合意進行特别的保護。安裝公司在這種合意的推動下與當事人達成交易,卻在現有裁判中僅因合同未約定發電量,就逃過這一合意的約束,可以說是對當事人簽訂合同目的的直接違反。倘若宣傳頁中沒有明确标明發電量,當事人自然不會受其誘導,更可能會更加注意、審慎地簽訂合同以考量是否能達到發電量。因此,虛假宣傳的内容因未寫進合同,而在判決中被法院認定不屬于合同内容的做法,給當事人信賴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圖3 不同情形下的法院判決糾錯與邏輯修正
“劃定紅線”是指考慮到現實情況中各類裝置、線路損耗下的綜合效率系數,針對額定功率的折扣設定一條“紅線”,如上圖3所示。如前文,經查閱各類光伏行業研究報告,本文中綜合效率系數K範圍定為75-82%;因“紅線”為兜底性最低标準,可以适當降低至60%,實際發電功率低于這一數值的情形均視為産品質量不達标,依照《産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由安裝公司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有一衍生問題随之出現:“紅線”之上、額定功率之下的部分該如何判定,“參考同類”的方法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對于農戶認為光伏設備發電量不達标的主張,由法院綜合考察該市域或縣域内的、尤其是同廠商、同規格光伏發電系統的日均發電量。根據實際相差數額,判定其是否應當承擔《産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義務,或是酌定農戶方可以減少支付價款。[35]
在情形二中,虛假宣傳給當事人信賴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法院應當在遵循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第四百七十三條對要約規定,[36]對要約條件進行非機械化認定,保護廣大群體的信賴利益,維護光伏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
具體來講,應當在滿足以下兩項要件情形下修正現有審判思路。要件一是表述方式:要求戶用光伏宣傳廣告的說明與允諾“具體确定”。要件二是影響衡量:要求宣傳廣告對光伏買賣合同訂立及價格确定有重大影響。當代社會“說明與承諾”外延不斷延伸,承載形式日益革新,從紙質宣傳頁到微信文章、H5動畫、網站宣傳等,均應當結合其實質是否為廠商宣傳廣告來判定。[37]要件一的重點是内容“具體明确”标準,這一标準雖由法官結合社會生活經驗,站在一般理性人的視角判斷,但仍需對實踐中幾類重點現象予以說明:第一,對于明确承諾年月日等單位時間發電量、承諾光伏闆使用年限的,即使合同中未有或相關規定不清晰的,也應當認為宣傳廣告内容達到“具體明确”。尤其是在宣傳廣告中已承諾光伏闆壽命、承諾維修年限的,若按照格式合同來看,農戶一方因光伏闆保養、維修仍需支付較多費用的,應确定該内容也屬明确具體,并按照不利于安裝方的方式解釋合同。
第二,對于宣傳廣告中發電量、實際功率存在“約”“平均”或是以範圍進行表述的,相關表述仍然應屬于明确具體,而裁判者在判定時需考慮到宣傳内容與實際内容的個案差異。戶用光伏往往宣傳回本期間較長、投資額相對購買群體較高,與宣傳廣告内容的細小差異将直接導緻預計收益的大幅降低,在部分涉及銀行貸款的案例中更是陷入惡性循環。因此,應當充分考慮和評估個案中的表述與具體情況,确定實際情況與要約中列示的約數、範圍差異,以認定是否構成違約。
對于宣傳廣告中明确說明、且具體确定的内容,即使是原似屬于存在一定商業風險屬性的部分,在此類交易中也應當構成要約,納入交易合同本身。例如補貼價格明确下降之後,當事人仍以下降之前價格宣傳的,由于補貼價格在一定期間是固定的,當事人對其宣傳産生信賴利益,根據此價格售電必然會達不到預期回報,當然構成“虛假宣傳”,這一點在現有判決中也得到了承認。[38]
通過修正法院裁判思路對合同進行解釋和救濟,雖對此類交易亂象有所規制,但僅局限于個案處理層面,且許多案例很可能因各種原因根本未進入訴訟程序。深入分析,“光伏貸”在光伏交易中占比極高,賦予了此類交易能源屬性之外的金融屬性,能否“套貸”更是推動此類交易發展的根本動力,虛假宣傳等問題也是因貸而起。因此,隻有通過加強銀行對貸款的審查,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制度性問題。
觀察現有109家銀行的貸款産品介紹,落地于全國各地村鎮銀行、信用社的“光伏貸”具備相似産品特征。名稱為“光伏貸”“綠能貸”“屋頂貸”等;貸款對象為有需求購買、安裝光伏發電生産物資的自然人;[39]貸款條件往往具備區域性,要求貸款人為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穩定收入及還款能力的本地常住人口。額度通常以5000元為起點,10萬元為上限,有些項目還要求不超過光伏發電項目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貸款期限因各地、各行條件不等,上限通常為10年,部分項目可達15年。各地“光伏貸”通常以農戶自身信用或自有财産進行擔保,擔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證、信用、抵押質押等。
圖4 戶用光伏貸款實際流向圖
“光伏貸”的貸款實際流向如上圖4所示,在一項“變質”的戶用光伏貸款中,安裝公司售給農戶的設備質量很可能未達市場标準、價格更是遠遠高于市場價格的。[40]待農戶以信貸、抵押等擔保向銀行貸款後,貸款資金表面從銀行流向了農戶,實際上從銀行直接流向了安裝公司。安裝公司以此種方式套用了足夠多的信貸資金後便準備“跑路”,留下的是基本沒有變現價值的光伏設備;而設備無人維修更使得發電量無法得到滿足,緻使農戶背負貸款難以還本付息。[41]
追溯“光伏貸”的實際流向能夠看出,能否快速“套貸”乃是推動戶用光伏交易的根本動力。戶用光伏并非是“一錘子買賣”,其基本交易模式必然包含5年左右的回本期,以及額外20年的質量保障期。對于安裝公司來說,若有一條捷徑能盡量降低交易成本、無需對後續質量保障期負責,其逐利性必然會選擇這條路徑。
相應的,隻要安裝公司能夠毫無牽制的快速回收資金,将自己抽離出交易之外,其逐利性必然會引發交易中的其他風險:其一,在宣傳端産生前述虛假宣傳的行為,以極高的宣傳發電量來騙取農戶信任,促使農戶産生投機心理并推動其貸款;其二,光伏太陽能闆的質量分為多種檔次,本就是需要國家專業檢測單位才能檢測分類。躲在信息不對稱的壁壘後,安裝公司當然會選擇質量差、發電量低的設備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其三,做高單次“套貸”數額,要比開拓新光伏客戶成本更低,故會有激勵做高項目單價以多申請貸款。其四,虛假的“20年質量保障期”。所套之貸一旦達到特定數額,安裝公司就會選擇“跑路”,因此在前期宣傳與合同訂立中,也會制造維修期較長而實際根本達不到的“泡沫”。設備無人維護還會形惡性循環:光伏本就是需要日常保養、及時維修的設備,無人維護會使發電量和使用年限大幅降低,導緻農戶陷入實際發電量無法付息、設備持續加速折舊、變賣設備難以回本的求助無門境地。
行業發展現實情況也佐證了這一問題。截止2018年,已經有19省市109家銀行開展了“光伏貸”業務,這一數字随着戶用光伏市場的滲透在逐年提升。[42]“光伏貸”的使用在戶用光伏交易中占比達到70%-80%,随着戶用光伏補貼的退坡和投資資金的緊張,“光伏貸”使用比例更會逐年提升。[43]相對的,截止2018年底,我國已注銷光伏企業達2744家,平均壽命2.6年,且消亡企業多處于光伏産業鍊下遊。[44]
“套貸”可謂既是推動交易達成的根本動力,也是戶用光伏交易中的最大風險點,而如何在“光伏貸”中堵住安裝公司的“套貸”之路便成為規範此類交易的邏輯。
“光伏貸”既是根本動力,也是交易中最大的風險點。其背離初衷的原因是貸款模式下安裝公司享有最大權利、卻幾乎不用承擔任何義務。
此問題的應對之策,最關鍵的是變革現有擔保方式,倒逼企業長期規範經營。光伏需要長期持續足額發電,一旦公司套夠貸款後注銷,光伏設備得不到維修與保養,可能的收益期限就會被無限拉長,故從銀行端牽制企業經營才是解決之道。原有依靠農戶信用保證、自然人保證或是農戶資産抵押的保證方式,仍然僅将風險分配至了農戶與銀行兩端。而在“合作單位擔保”模式下,銀行與安裝公司展開合作,或是要求安裝公司在銀行開立存款及保證金賬戶,或是要求其支付貸款金額一定比例、一定期限的保證金。若安裝公司服務的農戶無法按時還款,則銀行從保證金賬戶中扣劃貸款本息。此項變革可以直接将未還本付息的風險部分轉移至安裝公司,倒逼其規範、長期經營經營。
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如何履行審查義務同樣關鍵。要求銀行審查義務的正當性有二:在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标下,中國人民銀行推出了諸如碳減排支持工具等類型的結構性貨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在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前提下發放貸款。[45]故光伏貸從優惠政策而起,金融機構能夠通過發放此類貸款獲取利潤。
其二,央行信貸等多項政策也已将金融機構支持光伏扶貧納入了政策導向中,光伏貸業務的開展是金融機構考察、評級的重要内容。[46]農戶購買光伏的行為本質上将對國家政策的信任轉移至了安裝公司,很容易不加辨别的按照其引導申請貸款。“光伏貸”本就是一種産業政策引導的貸款方式,因此銀行更有責任依照《商業銀行法》加強對借款人的審查。[47]
具體來講,銀行在審查貸款時,應揭示可能的收益情況與項目風險,并将無法足額發電、甚至還本付息後的财産執行安排如實告知借款人,發揮借款人與投資品之間一定的“隔離帶”功能,從源頭角度引導借款人理性審視光伏交易合同的公平性。銀行自身也需要掌握設備價格成本的變化,才能有專業能力對風險作出相應判斷。這一審查并非是介入并幹預商事交易,而是履行銀行金融機構的基本義務。在貸款批複後,銀行還需定期審核“光伏貸”用戶是否存在變更售電收入賬戶的情形。[48]
在單筆貸款之外,銀行還需要加強對合作對手方光伏安裝公司的審查與管理,并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安裝公司在一定轄區内并非隻做一次交易,考慮到設備運輸、人力安裝、後期維修等因素,均希望在固定時間内針對轄區内農戶集中推廣,是轄區内市場中的“反複博弈者”。借此,轄區内的銀行可以與安裝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建立合作名單與黑名單等方式,規範安裝企業自身的行為。銀行還能夠要求合作光伏企業統一為借款人購買光伏産品質量險、财産險,[49]建立相應風險補償機制。
欲達上述變革,需要建立一定的激勵約束機制。要求銀行加強審查與管理,銀行業務人員自身要具備一定光伏産業知識,注意光伏材料的價格變化大緻趨勢,并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雖然是光伏政策下銀行應然行為,也是銀行自身控制壞賬、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的應有之行為,但缺乏适當的激勵機制恐會淪為空談;此外,規範銀行自身發放貸款以滿足考核要求的行為,也需要建立一定約束機制。一方面,地方銀行應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形成合力。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揮其“統一管理标準化工作”職能,[50]套用當地統計近5年年最低、最高光照時間,及轄區内經常使用的、或是大品牌光伏闆型号,推動出台建立地方光伏有效發電量标準文件,明确阈值标準;由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對轄區銀行進行培訓講解,提升轄區銀行光伏行業專業知識。另一方面,銀行、地方各部門可以會同村委會,聯合對潛在借款人加強光伏扶貧政策講解與宣導,對安裝公司規範宣傳口徑,合力打擊以發電量明顯超過地方阈值、保證收益、免費安裝為口号的虛假宣傳行為。
本文對非“整縣推進”模式下的戶用光伏糾紛進行拆解,通過分析101份法院判決書、研究交易中的貸款實際流向,總結出戶用光伏案件的畫像。發現了設備發電量未達标這一突出問題,認為應當引入“劃定紅線、參考同類”的标準規制,并認為應将符合特定條件的光伏宣傳認定為要約。深入分析發現,戶用光伏交易中的問題是一個制度性問題,“光伏貸”是推動交易發生的根本動力;相應的,隻要安裝公司能夠毫無牽制的快速回收資金,将自己抽離出交易之外,其逐利性必然會引發如虛假宣傳這類其他風險。因此,堵住安裝公司的“套貸”便成為規範此類交易的邏輯,其中最關鍵的是變革現有擔保方式,倒逼企業長期規範經營,還需強化銀行對光伏貸款的審查,加強對合作對手方安裝公司的審查與管理。本文所述之問題已引起媒體、地方政府的關注,政策方面也在逐漸用更加規範的“整縣推進”模式替代推廣。但中間商深入基層鄉村、對接廠商與農戶的掮客模式,在從前各類工程中便有,戶用光伏也并非是最後一個。本文所提出“套貸”及虛假宣傳問題的治理方式,亦會對未來各類鄉村政策、項目工程有所啟示。
注釋:
[1]鳳凰網、搜狐網、知乎平台自媒體等,如鳳凰網:《困在光伏裡的農民:免費的陽光為何讓我欠了銀行20萬》,https://finance.ifeng.com/c/8AoIUYAlEJ6,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2]如鄧州市發改委下發的《關于暫停我市部分屋頂光伏項目工作的通知》;常德市發改委下發的《關于暫停新增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的通知》。部分新聞媒體對這一事件進行了報道,如經濟日報《全國已有超過10個縣市暫停光伏項目備案》,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21_12_23_619582.shtml,2022年1月3日最後訪問。
[3]國發〔2013〕24号《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産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
[4] 财建〔2009〕397号《關于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通知》。
[5] 樊榮等,《淺談光伏發電項目的電價與補貼政策》,詳見https://mp.weixin.qq.com/s/THw6ziHJYP4HnMYDzyJ-Lw,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6]财建〔2013〕117号《财政部關于清算金太陽示範工程财政補助資金的通知》。
[7]呂鑫,祁雨霏等.年2020光伏及風電産業前景預測與展望[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22(02):20-25.
[8]集中式指充分利用荒漠地區、荒山、塌陷礦區豐富和相對穩定的太陽能資源構建大型光伏電站和水上光伏電站,接入高壓輸電系統供給遠距離負荷;分布式指主要基于建築物表面,包括村鎮居民住房屋頂太陽能電站和工商企業屋頂光伏電站,就近解決用戶的用電問題和資源利用問題,通過并網實現供電差額的補償與外送,以及企業和居民的自用電,詳見https://mp.weixin.qq.com/s/BSCHd1ELHVWXifH070C1DQ,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9]東吳證券:《戶用專題報告:戶用如日方升,星辰大海》。
[10]發改運行〔2021〕266号《關于引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
[11]國家能源局《關于報送整縣(市、區)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方案的通知》。
[12]國能新能〔2014〕447号《光伏扶貧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621号《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
[13]發改能源〔2016〕621号《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
[14]廖偉生,《光伏扶貧新模式的實踐與思考》,/ll/gdsj/201608/t20160822_102442.html,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15]目前已進行至第四批,且已頒布整縣推進最新政策(《關于報送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方案的通知)。如第一批:本批下達14個省(自治區)、236個光伏扶貧重點縣的光伏扶貧項目,共8689個村級電站,總裝機規模4186237.852千瓦,扶持對象為14556個建檔立卡貧困村的710751戶建檔立卡貧困戶。
[16]假設條件如下:平均有效光照時間1000小時;系統壽命20年,包括每年衰減率在内的綜合損耗系數每年遞減3%;脫硫燃煤标杆電價、補貼電價分别為0.35、0.32元/kWh;年維護費用0.1元/W;貸款比例70%;貸款期限5年等額本息,貸款利率4%。
[17]投入運營時的補貼價格一旦确定,就會與後續補貼價格變化脫鈎:例如甲的光伏設備于2017年投入運營時補貼價格為0.42元/kWh,即使21年20補貼價格降為0.03元/kWh,甲仍按照原有價格獲得補貼。這裡有一個問題:根據2013年出台的《關于發揮價格杠杆作用促進光伏産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光伏補貼價格自投入運營之日起“期限原則上為20年”,這20年中補貼價格若變化則亦會對收益産生相當大的影響,但因其為政策原因,本文并不深入讨論。
[18]具體檢索方式及檢索理由如下:首先,通過閱覽相關典型案例,确定以“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全文檢索限定詞,限定範圍為“判決書”,将絕大部分無關案例排除在外,得出4576份判決書;其次,考慮到《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531新規”)對光伏行業産生的重大影響,将審結時間跨度限定在了2019年1月到12月 ,範圍限縮至1151份判決書;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9年間涉及戶用光伏項目主要存在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建築工程合同等五項案由,這其中又以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為最,因此決定将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限定在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兩類案由之中;由于案件涉案金額小、事實情況較為清楚,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數量非常多,決定将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限定在承攬合同案由之中,範圍限縮至359份判決書。最後,由于光伏所涉刑事案例較少,且與本文讨論的内容關聯不大,且審判監督程序所涉案件極少,因此将案件類型限定為民事案件,并将審理程序限定為一審、二審,剔除了其中的重複案例。
[19]如開封碧羅天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西安龍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弘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啟程新能源有限公司、雲南東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禹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
[20]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3年出台了《關于發揮價格杠杆作用促進光伏産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該通知明确将全國分為三類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的劃分實際上是因年等效利用小時數劃分的,而年等效利用時間直接決定了光伏發電量的阈值。
[21]《GB50797-2012 光伏發電站設計規範》,詳見“6.6 發電量計算”一章。其中HA為水平面太陽能總輻照量(kW·h/m2,峰值小時數);Ep為上網發電量(kW·h);E,為标準條件下的輻照度(常數=1kW·h/m2);Paz為組件安裝容量(kWp)。
[22] K為綜合效率系數,包括:光伏組件類型修正系數、光伏方陣的傾角等。經查閱各類光伏領域網站、文章,本文将K範圍定為75-82%。
[23]如前所述,本文所篩選案例98%均來自III類資源區,該類資源區也是戶用光伏推廣的主要對象,選用該類資源區最高、最低光照時間具備合理性。
[24]若每千瓦時下降0.3元,按照10塊光伏闆、每塊年發電量1000千瓦時來算,每年的收入就會減少3000元。
[25](2019)浙01民終7332号,(2019)蘇0282民初10511号。
[26](2019)豫02民終2374号。
[27](2019)桂10民終2156号。
[28](2019)蘇0282民初10511号。
[29](2019)豫02民終2372号。
[30](2019)浙0681民初5100号。
[31](2019)桂10民終2156号;(2019)粵0605民初16377号。
[32] (2019)閩0982民初1841号;(2019)豫09民終1515号。
[33]與其說是額定功率,不如說是在額定電壓下的“最大功率”。小型分布式電站,其系統輸出最高功率可能隻有組件額定功率的90%-95%左右;至于安裝在屋頂的分布式光伏,因其維修保養較為繁瑣、不同品牌等原因,效率可能會在一個較電站功率更低的範圍内不等,暫以前文對綜合效率系數K的取值範圍内80%這一經驗數值論。
[34]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釋義》。
[35]實務中已有法院延此邏輯進行裁判,判定原告安裝的光伏發電設備未能達到同類型、同規格光伏發電系統的日均發電量,酌定被告可以減少支付價款,見(2019)豫0222民初342号。
[36]原《合同法》第十四條、十五條。
[37]陳琳.商品房降價補差廣告:要約,抑或要約邀請[J].天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 16(05):451-456.
[38]如(2019)閩0982民初1841号等。
[39]臨沐民豐村鎮銀行“綠能貸”項目,/weiweb/402224/355964a14c1b4d023b27ac38.html,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40]世經未來:《光伏貸再度走熱,銀行仍需防範信貸風險》,見https://mp.weixin.qq.com/s/IbDi15Mc24onxN8roH_h9w,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41]仍假設光伏實際設備成本4.5元/瓦,合同簽訂價格為12元/瓦;以5千瓦的功率來算,企業獲利成本在3.75萬元。由于用戶貸款時是按照合同總價來貸,假設貸款比例限定在合同總價的70%,那麼安裝公司一次性能夠套得4.2萬元的貸款,減去其進貨成本2.25萬元,一次“套貸”的淨收益可達1.95萬元。
[42]戶用光伏網,《19省市109家開辦“光伏貸”業務的銀行以及申請流程》,見https://mp.weixin.qq.com/s/99MrKU7dHa05k3OE8Z8r4Q,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43]安信證券:《機械行業周報:循促消費+基建主線,布局工程機械、汽車拆解等闆塊》。
[44]華夏能源網,中國光伏企業消亡2744家,平均壽命2.5年,詳見https://mp.weixin.qq.com/s/DMwVW9I_atsx3boXO6zkHg。,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45]人民銀行推出碳減排支持工具,/redianzhuanti/118742/4357176/4357209/4384182/index.html,21年2012月28日最後訪問。
[46]《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實施光伏扶貧工程工作方案》《2014年信貸政策工作意見》等。
[47]《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48]見前注40。
[49]見前注40。
[50]《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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