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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法銜接能力?(實例)


42起案件無一被“退回”是怎樣做到的?

  2017年3月,山西省忻州市監察委員會組建挂牌後,我們在踐行黨中央“改革藍圖”過程中,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對标刑事審判,嚴格證據标準,着力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查辦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紀和社會效果。截至目前,全市辦理的42件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過程中,沒有一案被提出需要補充提供相關證據,也沒有被提出排除非法證據意見,更沒有被退回監委補充調查,并且做到了監委認定的犯罪數額與公訴意見和判決結果認定完全一緻。

  回顧走過的試點之路,之所以取得這樣的效果,根本原因在于,我們在辦案實踐中始終堅持了“圍繞刑事審判開展調查”、“以刑事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标準”等一系列法治化工作要求,紮實做好基礎性工作。

  案件調查力求證據确實充分、取證程序合法。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法,批準立案或批準留置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掌握部分違紀或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這一要求進一步明确了無論是初核、調查,還是決定留置,都必須有确實充分的證據作支撐,同時還要有合法的取證程序。為此,我們從辦理第一個涉嫌職務犯罪案件起就明确提出,“調查取證要以審判為中心,刑事審判标準是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唯一的取證标準”,并将這一要求貫穿初步核實、批準立案、審查調查全過程。

經初核,已經掌握了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我們在批準立案前,都要充分聽取核查組彙報,并責成審理部門提前審核證據,隻有基礎證據确實充分且取證程序合法,我們才會作出批準立案的決定。

對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更是慎之又慎,在審核證據的同時還要對留置後的調查結果進行預判和風險評估,對符合留置條件的果斷作出決定,既不放過任何腐敗問題線索,也不會以“試一試、查查看”的态度草率作出決定。調查過程中,為确保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鍊,我們依據司法機關取證規範和證據标準,探索編制了初步核實、立案審查、移送司法等“五類模拟案卷”,提供給一線辦案人員參考使用,有效解決了過去辦案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提升了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案件審理充分研讨論證,以“模拟庭審”檢驗證據鍊條。案件審理作為審核證據的最後一道關口,能不能把好關、定好性,關系到案件的司法處置效果。針對改革初期縣級監察機關審理力量相對薄弱的現實,我們探索對縣級監委辦理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進行“提級審理”,并組織開展了縣級審理幹部到市“跟班培訓”、“以審代訓”“觀摩庭審”等系列活動,提高基層審理水平。

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我們對案件的審核,不僅審程序、審實體,遇到複雜問題特别是定性争議大的“非典型”職務犯罪案件,還要組織研讨論證,甚至以“模拟庭審”的方式,從正反兩方面進行辯論,進一步發現影響定性的薄弱環節,針對性地向調查組提出補證意見。同時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熟悉和預審案件材料,從公訴的角度與審理人員共同對有争議的問題、有瑕疵的證據進行論證,提出進一步的補強、補正建議,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将所有疑點和問題解決掉,讓公訴人在公訴時更有底氣,法官在定案時更有自信,确保高質量的庭審效果。比如,去年我們在辦理一起以“合作經營”方式進行受賄的案件中,行賄人彭某出資10萬元,以受賄人賈某的名義買斷了某品牌的區域代理權。審理時,審理人員發現行受賄人之間關于“約定利益分配”的言詞證據出現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組織調查組和審理組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對能否直接認定賈某的受賄行為及數額進行研讨論證和“模拟庭審”,從律師辯護的角度提出“辯方觀點”,進行“模拟辯護”。經過多形式、多維度研讨論證,最後認定,行受賄雙方供述不一緻,直接導緻受賄行為及數額無法确定。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後,我們結合檢察機關從公訴角度提出的意見,共同制定了補證方案,通過補充旁證等方式,最終認定受賄人的受賄金額。通過這起案件,我們進一步認識到,移送起訴前對标審判标準、嚴把證據關口、“閉合”證據鍊條,對于提升案件司法處置效果特别是案件查辦後的政治、法紀和社會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系山西省忻州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

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我們對案件的審核,不僅審程序、審實體,遇到複雜問題特别是定性争議大的“非典型”職務犯罪案件,還要組織研讨論證,甚至以“模拟庭審”的方式,從正反兩方面進行辯論,進一步發現影響定性的薄弱環節,針對性地向調查組提出補證意見。同時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熟悉和預審案件材料,從公訴的角度與審理人員共同對有争議的問題、有瑕疵的證據進行論證,提出進一步的補強、補正建議,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将所有疑點和問題解決掉,讓公訴人在公訴時更有底氣,法官在定案時更有自信,确保高質量的庭審效果。比如,去年我們在辦理一起以“合作經營”方式進行受賄的案件中,行賄人彭某出資10萬元,以受賄人賈某的名義買斷了某品牌的區域代理權。審理時,審理人員發現行受賄人之間關于“約定利益分配”的言詞證據出現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組織調查組和審理組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對能否直接認定賈某的受賄行為及數額進行研讨論證和“模拟庭審”,從律師辯護的角度提出“辯方觀點”,進行“模拟辯護”。經過多形式、多維度研讨論證,最後認定,行受賄雙方供述不一緻,直接導緻受賄行為及數額無法确定。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後,我們結合檢察機關從公訴角度提出的意見,共同制定了補證方案,通過補充旁證等方式,最終認定受賄人的受賄金額。通過這起案件,我們進一步認識到,移送起訴前對标審判标準、嚴把證據關口、“閉合”證據鍊條,對于提升案件司法處置效果特别是案件查辦後的政治、法紀和社會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系山西省忻州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文章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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