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下這個題目之後,我曾經問自己:
這是否會是一個僞命題?
法官會喜歡律師嗎?
一
有律師的案子,更“省心”
從社會文明和司法進步的角度來說,在很多案件審理中,因為有了律師的參與才讓案件全貌得以展現,全面考慮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也是不争的事實。
也許法官談不上“喜歡”律師。
但在多數情況下,對于法官來說,有律師參與的案件較之沒有律師的案件,審理起來也許會更“省心”。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出衆的顔值與才華人人共賞。
從同為法律人角度來說,基于“惺惺相惜”的天然原因,一名出色的法官是完全有可能會去“喜歡”(或者更準确地說是“欣賞”)一名優秀的律師,共同完成一個案件的司法解決。
由于工作的原因,我曾經邀請一位資深法官來給律師做過一次講座。
談到法官和律師的關系時,她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和律師同為法律人,共同遵守司法禮儀,相互尊重,彼此欣賞。
她認為,有責任心、非常注重司法禮儀的律師是法官比較歡迎的律師。
一個優秀的律師應該對人、對事都要負責任,尊重司法禮儀。
唯有相互尊重,才能彼此欣賞。
二
為什麼法官總是“打斷”律師的話?
田律師講過他的一次經曆。
有一次在一個案件中,他作為某大公司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公司很重視,同時派了好幾個負責人參加旁聽。
有這麼多當事人在現場,田律師鉚足了勁兒決定一定要好好表現一把。
“法庭是律師最重要的戰場”,他提前準備了十幾頁的代理意見,準備從八個方面,闡述己方的意見。
沒想到,剛一開個頭,“按照《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從法理角度來說……”,法官就打斷了他:“我下面還有兩個案子要審,請簡明扼要說明你的觀點就可以了。”
準備良久,哪兒能三言兩語就說完了?況且當事人在底下坐着看着呢,收的律師費不菲,如果就說兩句話草草了事,委托人肯定覺得虧。
而且更重要的是,這個案子對委托人很重要,需要從不同方面詳細闡述。
田律師一想到這些,就氣不打一處來。
不過礙于面子,他接着說道:“好的,我知道了”,然後仍然按照自己準備的代理意見繼續說。
二十分鐘過去了,第一部分的第一小點剛說完。法官再次打斷了他:“請簡練一些,庭後可以提交書面意見。”
這一次,田律師實在忍不住了:“法官,請允許我說完好嗎?”
“今天實在沒時間啊!我這兒一年有兩百個案子,都像你這樣的話,那麼多案子怎麼辦?咱們得相互理解,好嗎?”
可以想見,在這種情況下,田律師準備好的洋洋萬言不得不濃縮為寥寥數語。
他的懊惱和郁悶不難而知。
但法官所言,又何嘗不是實情?
如果不能在現實許可的時間、情境中最大限度闡明自己的觀點,而是一味從自我出發,執意長篇累牍地發表自己的意見,這樣的律師很難說會得到法官的認同和贊賞。
那種能夠“識時務”、富有同理心的律師,也許更受法官的歡迎。
三
為什麼法官會讓律師下不來台?
必須客觀地說,無論從主觀還是從客觀角度,法官也許并不都是對的,但律師出錯的機會也不少。
作為一個案件不同角度的參與者、共建者,從初心出發,法官和律師之間也許應該相互成就,而不是相互拆台。
但殘酷的現實是,更多時候,法庭之上法官對律師的批評,甚至訓斥,時有發生。
在一次案件審理中,面對一方律師既沒帶證據原件,證據複印件也不全,證據序号前後錯亂,而且還當庭提出了新的證據,如果你是法官,會有好脾氣嗎?
法官果斷停止了這次庭審。
“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們雙方開庭,到現在證據還沒有準備好,提前都幹什麼去了?”
事實擺在面前。面對這樣的批評和指責,律師當然沒有任何反駁:“對不起,對不起,這些都是助理整理的證據材料,前段時間太忙了還沒來得及細看……”
這段說了不如不說的話,并沒有得到法官的諒解,反而激起了法官對前面批評的細化和擴張解釋。
可想而知,這是一個令人狼狽不堪的場面,萬幸的是當事人并未在場。
一個對案件沒有應有責任心的律師,不僅顯得不職業、不敬業,而且可能都會讓法官替委托人“不喜歡”。
看來,打鐵還需自身硬,還真不僅僅适用于“打鐵”行業。
四
為什麼法官會“幫”一方當事人說話?
在這種明顯不對等的局面下,如果剛好你處于力量較強一方,你會怎麼做?
此刻,任何一絲竊喜、張揚或者趾高氣揚,都可能會招緻法官的“逆反”心理。
就好比姚明和潘長江進行摔跤比賽,如果你是裁判,會對誰更嚴苛?
況且,法官作為居中裁判者,面對力量明顯失衡的雙方當事人,反而更需要親自去探究和了解真正的事實真相,而未必就是“幫”一方當事人說話。
比如,在一次案件中,法官明确了雙方的舉證期限截止到某月某日,雙方随之在舉證期限内提交了證據。
但在開庭中,一方當事人表示自己還有新的證據,對方律師通常都會抗議:舉證期限已屆滿,不應允許再提交證據。
此刻,如果法官認為新的證據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仍然會以延長舉證期的方式允許提交新的證據。
在此情形下,如果另一方律師仍然不識時務地繼續抗議的話,法官往往會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說道:“我允許他提交。”
那場面,估計也是很尴尬的。
律師作為一方的代理人當然以最大限度維護己方利益考慮和行事。
但對于法官來說,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他所做的,隻是盡最大可能全面查明事實。
而這些“全面的事實”中,可能既包含對一方有利的部分,也包含不利的部分。
所以,在現實面前,開闊的心胸,從容的心态,反而會更容易得到他人的欣賞。
五
法官會對什麼樣的律師“點贊”?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