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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對什麼樣的律師“點贊”?

寫下這個題目之後,我曾經問自己:

這是否會是一個僞命題?

法官會喜歡律師嗎?






有律師的案子,更“省心”

從社會文明和司法進步的角度來說,在很多案件審理中,因為有了律師的參與才讓案件全貌得以展現,全面考慮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也是不争的事實。

也許法官談不上“喜歡”律師。

但在多數情況下,對于法官來說,有律師參與的案件較之沒有律師的案件,審理起來也許會更“省心”。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出衆的顔值與才華人人共賞。

從同為法律人角度來說,基于“惺惺相惜”的天然原因,一名出色的法官是完全有可能會去“喜歡”(或者更準确地說是“欣賞”)一名優秀的律師,共同完成一個案件的司法解決。

由于工作的原因,我曾經邀請一位資深法官來給律師做過一次講座。

談到法官和律師的關系時,她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和律師同為法律人,共同遵守司法禮儀,相互尊重,彼此欣賞。

她認為,有責任心、非常注重司法禮儀的律師是法官比較歡迎的律師。

一個優秀的律師應該對人、對事都要負責任,尊重司法禮儀。

唯有相互尊重,才能彼此欣賞。






為什麼法官總是“打斷”律師的話?

田律師講過他的一次經曆。

有一次在一個案件中,他作為某大公司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公司很重視,同時派了好幾個負責人參加旁聽。

有這麼多當事人在現場,田律師鉚足了勁兒決定一定要好好表現一把。

“法庭是律師最重要的戰場”,他提前準備了十幾頁的代理意見,準備從八個方面,闡述己方的意見。

沒想到,剛一開個頭,“按照《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從法理角度來說……”,法官就打斷了他:“我下面還有兩個案子要審,請簡明扼要說明你的觀點就可以了。”

準備良久,哪兒能三言兩語就說完了?況且當事人在底下坐着看着呢,收的律師費不菲,如果就說兩句話草草了事,委托人肯定覺得虧。

而且更重要的是,這個案子對委托人很重要,需要從不同方面詳細闡述。

田律師一想到這些,就氣不打一處來。

不過礙于面子,他接着說道:“好的,我知道了”,然後仍然按照自己準備的代理意見繼續說。

二十分鐘過去了,第一部分的第一小點剛說完。法官再次打斷了他:“請簡練一些,庭後可以提交書面意見。”

這一次,田律師實在忍不住了:“法官,請允許我說完好嗎?”

“今天實在沒時間啊!我這兒一年有兩百個案子,都像你這樣的話,那麼多案子怎麼辦?咱們得相互理解,好嗎?”

可以想見,在這種情況下,田律師準備好的洋洋萬言不得不濃縮為寥寥數語。

他的懊惱和郁悶不難而知。

但法官所言,又何嘗不是實情?

如果不能在現實許可的時間、情境中最大限度闡明自己的觀點,而是一味從自我出發,執意長篇累牍地發表自己的意見,這樣的律師很難說會得到法官的認同和贊賞。

那種能夠“識時務”、富有同理心的律師,也許更受法官的歡迎。






為什麼法官會讓律師下不來台?

必須客觀地說,無論從主觀還是從客觀角度,法官也許并不都是對的,但律師出錯的機會也不少。

作為一個案件不同角度的參與者、共建者,從初心出發,法官和律師之間也許應該相互成就,而不是相互拆台。

但殘酷的現實是,更多時候,法庭之上法官對律師的批評,甚至訓斥,時有發生。

在一次案件審理中,面對一方律師既沒帶證據原件,證據複印件也不全,證據序号前後錯亂,而且還當庭提出了新的證據,如果你是法官,會有好脾氣嗎?

法官果斷停止了這次庭審。

“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們雙方開庭,到現在證據還沒有準備好,提前都幹什麼去了?”

事實擺在面前。面對這樣的批評和指責,律師當然沒有任何反駁:“對不起,對不起,這些都是助理整理的證據材料,前段時間太忙了還沒來得及細看……”

這段說了不如不說的話,并沒有得到法官的諒解,反而激起了法官對前面批評的細化和擴張解釋。

可想而知,這是一個令人狼狽不堪的場面,萬幸的是當事人并未在場。

一個對案件沒有應有責任心的律師,不僅顯得不職業、不敬業,而且可能都會讓法官替委托人“不喜歡”。

看來,打鐵還需自身硬,還真不僅僅适用于“打鐵”行業。






為什麼法官會“幫”一方當事人說話?

有時候,法庭上的雙方對壘,并不都是勢均力敵。

▎比如,一方當事人聘請有律師,另一方沒聘請律師;
▎再比如,一方聘請的律師年輕、沒經驗,專業能力較弱,另一方聘請的律師經驗老到,且人多勢衆;
▎甚至,更極端的情況,一方有律師出庭,另一方缺席,無人參加,律師要對着空氣發表辯論意見。

在這種明顯不對等的局面下,如果剛好你處于力量較強一方,你會怎麼做?

此刻,任何一絲竊喜、張揚或者趾高氣揚,都可能會招緻法官的“逆反”心理。

就好比姚明和潘長江進行摔跤比賽,如果你是裁判,會對誰更嚴苛?

況且,法官作為居中裁判者,面對力量明顯失衡的雙方當事人,反而更需要親自去探究和了解真正的事實真相,而未必就是“幫”一方當事人說話。

比如,在一次案件中,法官明确了雙方的舉證期限截止到某月某日,雙方随之在舉證期限内提交了證據。

但在開庭中,一方當事人表示自己還有新的證據,對方律師通常都會抗議:舉證期限已屆滿,不應允許再提交證據。

此刻,如果法官認為新的證據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仍然會以延長舉證期的方式允許提交新的證據。

在此情形下,如果另一方律師仍然不識時務地繼續抗議的話,法官往往會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說道:“我允許他提交。”

那場面,估計也是很尴尬的。

律師作為一方的代理人當然以最大限度維護己方利益考慮和行事。

但對于法官來說,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他所做的,隻是盡最大可能全面查明事實。

而這些“全面的事實”中,可能既包含對一方有利的部分,也包含不利的部分。

所以,在現實面前,開闊的心胸,從容的心态,反而會更容易得到他人的欣賞。






法官會對什麼樣的律師“點贊”?

在一次法庭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都在場。

當一方當事人提出一個方案時,還未等對方及法官回應,他的律師則先說話了: “張總,您這個方案恐怕不太可行,您的這個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我們還是現實一些,雙方真正各讓一步,才能最終實現和解。

聽起來,怎麼都像對方的律師在回應和解方案。 但人家自己一方的律師這麼一說,對方反而不好意思直接反駁了。

聽到自己的律師都這樣說,張總隻好說:“那好吧,我聽您的意見。”

随後,律師對張總提出的方案适當修改,再次征求對方及法官的意見,加快了雙方和解協商的進程。

最終當庭達成了和解,案件得以了結。

事後,法官對張總說道:“張總,您真應該慶幸和感謝自己找了一位好律師,這個案子和解成功,對你們雙方都是一件好事,至少為你省了後續的訴訟費、律師費”。

顯然,張總的律師在和解過程中的敬業表現,得到了法官的高度認可。

而很多時候,在法律活動中,律師赢得法官的認可,不僅包含對他的業務技能的認可,還包含對其人品的贊賞。

當然,從陰謀論的角度,你可以說,這一切是否是張總和他的律師事先準備好的“演技在線”呢?

即便是人家的談判策略,那又如何呢?

律師在獲得代理案件利好結果的同時,還赢得了同為法律人的法官的認可,又有什麼可以指責的呢?

來源 :京華楓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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