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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激勵員工持股三種方式比較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員工持股的方式,增強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企業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員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員工直接持股、通過公司間接持股、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三種,示意圖如下:


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對象、價格、數量、稅收等問題,本文主要讨論不同持股方式的稅收及其優缺點,以供參考。

一、員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稅收

1、關于所得稅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167号)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産轉讓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股票原值 合理稅費)。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确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因此,員工直接持股時,限售股轉讓所得稅為20%,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紅利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

為百分之二十。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2]85号)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内(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适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員工直接持股時,如果長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10%,解禁後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5%。

2、關于營業稅

(1)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111号)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彙、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轉讓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股息紅利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對象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股息紅利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3、員工直接持股稅收總結

綜上所述,員工直接持股時:

(1)限售股轉讓稅率為20%,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長期持股,上市後限售期内分紅個人所得稅率10%,解禁後個人所得稅率5%。

二、通過公司持股方式的稅收

1、關于所得稅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公司轉讓限售股時,公司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不考慮稅收優惠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稅率為1-(1-25%)(1-20%)=40%。如合理避稅,稅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轉讓金額都比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實際稅負比較困難。

(2)股息紅利所得稅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員工持股平台公司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時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員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紅時,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關于營業稅

(1)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彙、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外彙、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2009年《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111号)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彙、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公司不屬于個人的範疇,不符合上述免征營業稅的條件。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轉讓收入需要交營業稅,稅目是金融保險業,稅率5%。

(2)股息紅利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對象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股息紅利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3、公司持股稅收總結

綜上所述,自然人通過公司間接持股時:

(1)公司轉讓限售股的稅率:首先,股權轉讓時,公司繳納5%的營業稅,按營業稅附加稅13%的比例,營業稅及附加稅為5.65%;公司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後,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不考慮稅收優惠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自然人通過公司轉讓限售股最終承擔的稅率為1-(1-5.65%)(1-25%)(1-20%)=43.39%。

(2)上市公司分紅時,員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員工股東分紅的所得稅稅負為20%。

實踐中,公司可以通過一些成本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降低實際稅負。但限售股轉讓金額一般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轉讓的實際稅負難度較大。

三、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方式的稅收

1、合夥企業特點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2007),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如下:


普通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合夥人的規定

有2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1.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夥人;

2.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3.至少有1個普通合夥人

出資方式的規定

貨币、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産權、勞務或者其他财産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緻,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事務執行規定

共同執行和委托執行

1.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2.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競業禁止的規定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争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争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聯交易的規定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質的規定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财産轉讓的規定

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産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入夥人對入夥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退夥人對退夥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退夥人對基于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人對基于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身份的改變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利潤分配的規定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将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将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所以普通合夥人可以通過較少的出資控制合夥企業,因此成為國内股權投資基金和員工持股企業常見的組織形式。在員工持股合夥企業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擔任普通合夥人,公司其他員工擔任有限合夥人。

公司也是員工持股平台常見的形式,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别如下:


合夥企業

公司

使用法律

《合夥企業法》

《公司法》

設立條件及要求

設立條件及程序要求較低

設立較複雜,而且有明确的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2014年3月後放開,特殊行業需要最低注冊資本金)

成立基礎

合夥協議

公司章程

當事人關系

人合關系

資合關系,有限責任公司帶有人合關系色彩

組織管理

可以根基經營需要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

必須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主體地位

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是法人企業,能夠以自己的财産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責任方式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所得稅

合夥企業不交所得稅,先分後稅;合夥人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

“雙重稅負”: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下面讨論員工持股合夥企業的稅收問題。

2、自然人作為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1)限售股轉讓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财稅[2000]91号)(以下簡稱“91号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産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适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産經營以及與生産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産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财産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按此規定,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時,自然人合夥人按5%至35%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時,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财産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部分地區相關稅收政策如下:

上海: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稅率為20%,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稅率為5%~35%超額累進稅率。《上海市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号)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适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滬金融辦通【2008】3号》同時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應不低于人民币1億元。

深圳:相關政策與上海類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夥人所得稅率為20%,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的所得稅率為20%。《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号)規定。以有限合夥制設立的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财産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既執行合夥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适用20%。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号)并未對享受稅收政策的股權投資基金規模提出約束條件。

北京:自然人合夥人所得稅率為20%。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号)規定,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财産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号)并未對享受稅收政策的股權投資基金規模提出約束條件。新疆:自然人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所得稅率為2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法【2010】187号)規定,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财産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法【2010】187号)要求:股權投資企業(含公司制和合夥制)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币、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币。

青島高新區:自然人合夥人所得稅率為20%。《青島高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暫行辦法》(2010年)規定,“在高新區注冊的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享受以下政策:(一)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對外投資取得股權投資收益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按上款政策執行後,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新區留成部分,根據基金規模,再給予50%-70%補貼。”(注:該辦法的優惠政策适用範圍暫定為2010年12月31日前簽訂協議的股權投資企業,後經管委同意,《辦法》适用期限延長,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區工商注冊的股權投資機構均可享受辦法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2)股息紅利所得稅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号)(以下簡稱“84号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

3、關于營業稅

(1)限售股轉讓營業稅

1993年出台的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因此,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效時,隻有金融機構需要交納金融商品買賣的營業稅。

2008年修改後的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彙、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外彙、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2009年《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111号)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彙、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屬于個人的範疇,不符合上述免征營業稅的條件。所以,目前合夥企業限售股轉讓需要交營業稅,稅目是金融保險業,稅率5%。

實踐中,由于營業稅為地方稅種,由省級以及省級以下地方分配,為了鼓勵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一些地方政府會将部分乃至全部營業稅返還。部分地區的合夥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如下:

天津:“兩免三減半”。《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号)規定,對于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财政部門全額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獎勵。

新疆:免營業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新政辦法【2010】187号)規定,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征收營業稅。

青島高新區:“兩免三減半”。《青島高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暫行辦法》(2010年)規定,基金管理機構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前兩年對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高新區留成部分,給予100%的補貼,後三年減半補貼營業稅高新區留成部分。

(2)股息紅利營業稅

營業稅的征收對象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股息紅利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4、合夥企業持股稅收總結

綜上所述,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

(1)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時,合夥企業繳納5%的營業稅,按營業稅附加稅13%的比例,營業稅及附加稅為5.65%,自然人繳納5%~35%或20%的所得稅(根據不同地區政策而定),加上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稅負為10.37%~38.67%(按個體工商戶稅率)或24.52%(部分地區)。

(2)上市公司分紅時,所得稅稅負為20%。

實踐中,為鼓勵支持創投基金發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營業稅減免的規定。同時,合夥企業可以通過一些成本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降低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稅總局不認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合夥人20%所得稅的政策,未來可能要求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征收5%~35%的累進稅進行規範,因此地方股權投資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面臨規範調整的風險。

四、三種員工持股方式稅負彙總表


五、三種持股方式優缺點

1、員工直接持股的優缺點

員工直接持股的優點:

(1)稅負最低:限售股轉讓稅率為20%,如按核定征收,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1-15%),即17%。如長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紅所得稅率為10%、解禁後分紅所得稅率為5%,是三種方式中最低的。

員工直接持股的缺點:

(1)對員工長期持股約束不足:目前國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後,直接持股的員工股東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況,一些高管甚至為了規避一年内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年初所持股份25%的約束,在公司上市後不久即辭職,辭職半年後出售全部股份套現。這違背了公司通過員工持股将公司與員工的長遠利益捆綁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員工在企業向證監會上報材料後辭職,公司大股東不能回購其股權。

2、員工通過公司間接持股的優缺點

員工通過員工持股平台公司間接持股的優點:

(1)相對于員工個人持股,更容易将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萬一向證監會申報材料之後過會之前發生員工辭職等情況,可通過調整員工持股公司股東出資額的方式解決。

(2)相對于合夥企業,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更健全,未來政策風險較小。

公司間接持股的缺點:

(1)稅負最高:不考慮稅收籌劃,股權轉讓稅負43.39%,分紅稅負20%,比員工直接持股和合夥企業間接持股稅負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稅收籌劃,實際稅負可能會低于員工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方式,理論上股權轉讓實際稅負區間為5.65%~43.39%,分紅實際稅負區間為0~20%。

(2)由于是通過公司轉讓限售股,所有股東隻能同步轉讓股權;

3、員工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的優缺點

合夥企業間接持股的優點:

(1)相對于員工個人持股,更容易将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東做決策時操作更簡便,大多數決議隻需要普通合夥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萬一在向證監會申報材料之後過會之前發生員工辭職等情況,可通過調整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的方式解決。

(2)相比公司制企業,在稅收方面有優勢,在轉讓限售股時,營業稅及附加稅為5.65%,員工繳納5%~35%(按個體工商戶稅率繳納)或20%的所得稅(根據不同地區政策而定),加上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稅負為10.37%~38.67%(按個體工商戶稅率)或24.52%(部分地區)。但如果稅收籌劃合理,通過公司持股方式的實際稅負可能低于合夥企業,且在實際操作中,公司的納稅時間一般延後,而合夥企業的納稅時間較早。

(3)由于有限合夥企業的特點,若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唯一普通合夥人,可以少量的出資完全控制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間接持股的缺點:

(1)由于是通過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所有合夥人隻能同步轉讓股權;

(2)如果按個體工商戶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較高(35%);

(3)目前國内合夥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實踐中,不同地區關于“先分後稅”的解釋、納稅時點等方面存在區别,未來面臨政策規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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