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 2018 年 10 月 28 日 17 時 ,天津一倉庫發生火災,過火面積 23487.53 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約 8944.95 萬元人民币。 從17時29分火災自動報警聯動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号至17 時 50 分向 119 指揮中心報警的 21 分鐘内,控制室值班人員于某某、杜某某等人未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撲救初期火災,緻使火災擴大。久淩天津公司
總經理、分管消防安全副總經理、安全監管部經理、
倉庫總監、倉庫經理、
倉庫行政主管、
倉庫小項目組長,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經理,精英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隊2名保安等10名人員,
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公安機關依法執行逮捕。
警示案例2» 2016年10月6日19:30,某地某商場發生火災,經評估,火災造成的财産損失共計2909.42865萬元。消防部門查明:起火時消防控制室當班人員白某前往地下室巡查設備,控制室值班員趙某接到火警信息後前往樓層确認火情…… 法院審查認定:
控制室值班人員在發現報警信息後未按照《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在接到火災警報後,以最快方式确認,确認後立即将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态,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的規定,導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 法院審查判決:
白某、趙某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造成直接财産損失共計2909.42865萬元,情節特别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
重大責任事故罪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控制室值班員趙某、白某被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 标注“ ”的為涉及安全生産或操作的關鍵技能
該标準可作為消防設施操作員(控制室值班人員)日常技能考核标準
四級/中級工
三級/高級工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