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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職務犯罪調查取證工作應該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保障案件質量的生命線。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章專節規定了“證據”,進一步細化了監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也有效銜接了刑事訴訟法。随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深入學習《監察法實施條例》,一些網友就職務犯罪調查取證工作通過網站後台提出了不少問題。記者從中選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問題,采訪了長期緻力于職務犯罪調查取證和證據審查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犯罪與監獄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揚。   記者:請您談一談在職務犯罪調查取證工作中應該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李揚:職務犯罪與其他犯罪相比,有兩個突出特點,一個特點是隐蔽性,主要指具體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隐蔽性。比如賄賂型案件大多是一對一犯罪,沒有第三人在場,通常也很難留存其他直接的客觀證據,這就給調查取證工作增加了難度。另一個特點是迷惑性,這個特點在貪污侵占型和挪用型職務犯罪案件中更為常見。随着國家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這兩類犯罪的行為人往往利用公司治理結構和新型金融資産來掩蓋犯罪行為,為辦案機關鑒别犯罪、收集證據帶來了新的挑戰。   針對職務犯罪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特點,我們在對職務犯罪的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特别注意三點:   一是要高度關注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問題。這裡的相互印證并不是說全案證據都完全印證,也不是行受賄雙方言詞證據的高度印證,而是要特别注意言詞證據與客觀證據之間的印證。尤其是在言詞證據之間兩兩高度印證的情況下,我們尤其要注意對其真實性的審查和判斷。比如,對10年前的行受賄行為,如果行受賄雙方能夠在十年之後均精準無誤地描述當年行受賄時有關财物的外包裝、雙方談話溝通的細節、行受賄地點的具體特征,辦案人員就要考慮,這樣的印證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和人的基本記憶規律,是否存在串供或者虛假陳述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有确實充分的客觀證據與言詞證據進行印證。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紀委監委 武紀 繪圖   二是要特别注意收集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證據。在此我舉一個真實的案例來說明收集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證據的重要性。在王某涉嫌受賄案的調查過程中,行賄人一方在陳述中多次提到某年某月某日某個時間點給受賄人王某打電話商讨行賄地點,一天内打了三次電話才确定了具體地點;行賄人清晰地描述行賄當時王某開了一輛什麼牌照的汽車,王某如何停車、下車。如果按照一般的證據審查判斷思路我們很可能會認為,隻有真實發生的事情,才會描述得這麼詳細。但是,王某作為被指控的受賄人對此堅決否認。那麼到底是行賄人誣告陷害還是王某拒不供認,這個時候客觀證據就變得極其重要了。如果我們能及時調取二人的通話記錄和行賄地點的監控錄像,那麼到底誰在說謊就會一目了然。所以,我們辦案時一定要特别注意收集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證據。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紀委監委 武紀 繪圖   三是要特别注意取證的合法性。監察法實施條例對監察機關調查取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明确的規範。審判實踐中,已經有人民法院要求調查人員出庭就調查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在不少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辯護人會申請調取調查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當然,我們所講的取證合法性并不僅僅局限于言詞證據。對于電子數據、辨認筆錄、會計鑒定意見等等所有的證據種類,都應當嚴格按照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收集。(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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