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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經二十四篇】第十七篇

十七、財力篇

  國之財非財,商之財非財,民之財非財。國之財用於民福,施於民惠,救於民災,解於民苦,故國之財非財,陰陽調合之具也。商之財用於專勞,調以配用,異地互衡,盈缺相濟,故商之財非財,使民愈作愈益之具也。民之財用於分勞,一日之用百工之施,故民之財非財,積專勞施天下之具也。故曰:國之財,天下之力。商之財,移益之力。民之財,分合之力。
  善財者,知分合。聚而為上之所柄,散而為下之所專。賢主若掘源者,財力如泉水,制政如川道,導水入川而溉天下矣。故,天下樂用,善稱賢也。是以利人益生,德自成矣,名自顯矣,利自歸矣,而何須求哉?
  夫力之所為,財之功也。力之所積,物之成也。力之所實,名之譽也。力之所貴,天下之大利也。故,力有大小,有深淺,有久速,有新舊,有施受。力大能廣,福祉萬邦;力小能市,便利家鄉。力深能植,民有顯榮;力淺能栽,人有華雍。力久能持,國不憂時;力速能平,物不亂資。力新能繼,百工合力;力舊能準,百業為基。力施能得,良善之心;力受能捨,恩服之因。
  故曰:心以啟智,智以啟財,財以啟眾,眾以啟名,名以啟利,利以啟益,益以啟義。
  是故,財之政者,正也。財之力者,行也。力行正事,夫惟德施,利益驅馳,義不容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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