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業務員在向客戶推銷保險的時候,都會提到保險“避稅避債”的功能,把保險說成是無所不能,不僅能規避遺産稅,還能規避所有的個人債務。保險真的有那麼好嗎?今天就給大家聊聊保險能不能避稅避債?如何避稅避債?這個話題。
事實并非如此,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資産保全和稅務籌劃,但是如果是以惡意避債、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則是無效的。而且目前為止,國家并未正式實行遺産稅政策,隻是未來有可能執行。那麼保險可以規避哪些稅務和債務呢?
一、保險不能規避遺産稅,因為國内尚未開征遺産稅。
保險業務員提到的“避稅”,其實主要是指的遺産稅。遺産稅被說了好多年,但是一直沒有開征。雖然國外有的國家和地區(比如美國和台灣)一直在實行遺産稅政策,但是國内開征遺産稅的時機并不成熟,2010年出台的《遺産稅暫行條例(草案)》(2010版)并不是官方公開的文本,更談不上要真正實行了。所以人壽保險能規避遺産稅的說法純屬無稽之談,即使真正出台了遺産稅政策,保險能不能規避還不一定。
除了遺産稅,和我們個人相關的還有所得稅。在中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保險賠款免交個人所得稅。年金、兩全保險到期生存金、分紅、分紅的累積生息、萬能險和投連險的投資收益也是免交個人所得稅的。還有2016年推出的稅優健康險和企業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保費都可以進行稅前列支。不過稅優健康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都需要企業進行投保,個人無法單獨購買。
雖然保險賠償金和年金、分紅等險種的投資收益免交個人所得稅,但是免稅并不等于避稅。保險賠償金并不是個人收入,而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标的獲得的補償,屬于一種債權,所以應予免除個人所得稅。購買這些保險的保費,已經是繳納過個稅的收入了,所以沒有征收的必要,而且我國也并未對類似的投資收益征收個稅。
二、保險可以進行避債,但是要區分是誰的債務。
關于保險避債的問題,唯一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雖然《保險法》規定了别人無權幹涉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但是我們并不能以此來作為保險可以避債的依據。事實上,關于債務的問題要複雜的多。我們首先要分清楚我們要規避的是誰的債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受益人也可能不止一個人,所以要區别開來。
1、投保人的債務
投保人就是出保費的那個人,投保人的義務就是辦理投保手續、繳納保險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能是同一個人,也可能不是同一個人,在此我們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開來說,先假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
投保人作為繳納保費的人,擁有對保單的所有權。保單的現金價值、保單分紅、萬能賬戶裡的投資及收益屬于投保人的财産權益,不用抵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債務。那麼,投保人投保的保單是否可以規避投保人的債務呢?
答案是可以。答案是可以,但是前提是該保單的保費來源是合法的、不是以惡意避債為目的投保的。否則該保單可以被強制執行退保,或者是被判為始終無效合同。那麼退保獲得的現金價值或者保費,依然有可能償還債務。這方面的法律根據有兩個,一個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被認為始終無效;一個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購買保險合同的行為被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導緻購買行為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合同可以被認定為始終無效的情況如下:
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目的就是惡意避債的保險;
⑵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如用于轉移财産或者洗錢的;
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以公司的資金給股東、高管等購買高額投資型保險,以達到轉移公司資産,惡意規避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使購買行為無效: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傷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券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保險合同的簽訂是在債務發生之後,且其行為已經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則購買保險合同的行為被撤銷的可能性很大。這其實也是所謂的惡意避債行為無效的問題。但如果保險合同是成立在債務發生之前的的善意法律行為,則該行為肯定無法損害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也不會被撤銷。
從法律規定來看,除非保險合同是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購買保險的行為被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或者保險人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否則隻有投保人才有權利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任何人無法強制要求投保人解除合同來償還債務。
2、被保險人的債務。
被保險人是受到保障的人,保險合同都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或者壽命作為保險标的,所以通常被保險人也是享受年金、醫療保險金、重大疾病賠償金的人。被保險人享受的這些年金或者賠償金是不用抵償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債務的,但是有可能會被抵償被保險人的債務。
3、身故受益人的債務
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屬于受益人的财産,不用抵償被保險人的債務。但是前提條件是在投保時必須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那麼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會被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産首先進行清償稅款和債務。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中,除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其中沒有包括人壽保險)外任何财産都會被執行。因此,保單的相關權益隻要變成了權益人的财産,就必然會被清償其債務。所以,保險并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避債,但是可以通過提前規劃來實現債務隔離。具體如何進行規劃,就不在這裡詳述了,有需要可以單獨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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