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權在一開始,是創始人通過持有絕對多數的股權來掌握的,但是,随着公司不斷引進股東和融資,股權比例稀釋後,喪失絕對多數(66.7%)、相對多數(51%)的股權比例,到導緻失去控制權。
還有時候,在公司成立之初,在股權分配的時候,創始人就在股權上失去了控制權,例如,40%、30%、30%的股權分配比例,或50%、50%的股權分配比例。
創始人控制權
什麼是控制權?簡單的說,就是公司的決策誰說了算數,控制權是控制人通過決策實現的。
依據《公司法》,一個公司的決策分為三個層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決策對股東權利影響程度由低到高,經理層屬于執行決策層,董事會屬于戰略決策層、而股東會則是資本決策層。股東會的決策直接影響股東的權利。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在不同層級的決策規則,是不一樣的:
決策規則
如在股東會是按投票比例,而董事會是按照董事人數,決策的臨界點可以根據事項的重要程度分為四個階梯:
過半數、超過三分之二、超過四分之三、一緻同意。要求的比例越高,做出決策需要的票數越多,難度越大。一緻同意與超級多數不是法律規定,其中一緻同意,可以認為全體決策者都擁有否決權(一票否決)。
在經理層,其權利範圍由董事會授權或董事會制訂的公司規則制度來授權。
搞清了規則,具體的幾個措施就很好運用了,萬變不離其宗。
我們都可以看到一些案例,例如阿裡巴巴,京東等上市公司,以及很多創業公司,一共有8個具體的措施,四種模式:
控制權結構安排
上圖是幾個典型案例,創始人維護控制權具體措施還有其他的法律手段,分享給大家:
控股權:這很好理解,就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持股比例最好在66.7%以上,這主要是針對初創公司來說的,因為公司的發展,股權需要稀釋,但傳統的制造企業,很多情況是通過控股實現控制權的,例如我國的上市公司,大多數是控股來實現的,創業闆的民營企業,主辦的國有企業都一樣。
股權代持:這是一種控股權的變相安排,對于不走資本市場的企業可以适用,或在公司創業早期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同時約定要代持協議解除後,投票權或被代持人股權的轉換方式。
投票權委托: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将其投票權委托給其他特定股東(如創始股東)行使。在京東上市前,沒有AB股結構,就有11家投資人将其投票權委托給了劉強東行使。
一緻行動協議;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采取一緻行動,意見不一緻時,某些股東跟随一緻行動人投票,這個一緻行動人就是創始人。
有限合夥持股:創始人控制有限合夥持有公司的投票權,具體是由創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擔任GP,控制整個有限合夥,然後通過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權。。
同股不同權(AB股計劃,dual-class structure):就是“同股不同權”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票區分為A序列普通股(A 類股)與B序列普通股( B類股),A類股與B類股設定不同的投票權。
一票否決權: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分立、合并、以及變更公司的形式,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多數才能通過。
我們在此基礎上,可以将重大事項擴大,如公司重大的對外投資、分紅、公司的預算、決算,重大的人事任免,包括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上市計劃、包括公司董事會的席位改變、董事會成員的任免等這類重大的事情,創始股東都可以有一票否決權,以保證他對重大事件的控制力。
董事的提名權:創始人如能夠提名董事會的多數成員,實現對公司控制。創始人股東可以直接和其他的股東約定,由他持有的股權的數量,即他持有的股權的數量可能不到公司股權的 50% ,但他有權力提名董事會裡面的多數成員,并且将這一約定寫到公司的章程裡面去:阿裡巴巴合夥人制度就是如此設計。
以上措施,足夠創始人維護自己控制權。
但是,一個公司可以有一個人說了算,但不能隻一個人說了算,否則公司無法長久,因此需要建立不同層次的控制權安排。
建立不同層次的控制權安排在不同層次(股東會層、董事會層、經營管理層)安排好控制權,實現:股東會與董事會層決策要有效率,在經營管理層要群策群力,實現專業的人做決策:
在股東會層:全體一緻對外,保護公司控制權,由創始人行使控制權;
在董事會層:創始人(CEO)在協商基礎上,擁有最終決策權,各創始股東簽署一緻行動協議等
經營管理層:主要是在負責部門或領域的,相對自主權、重大決策建議權,董事會有監督權和戰略方向領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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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你會選那個措施 (多選) 0人 0% 控股權 0人 0% 股權代持 0人 0% 一緻行動人 0人 0% 投票權委托 0人 0% 有限合夥持股 0人 0% 一票否決 0人 0% 董事提名權 0人 0% A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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