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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是實現風險隔離的重要載體,SPC、SPT、SPE三種形式的風險隔離

分析要點:

(1)資産證券化實踐中,依據資産性質、管理機構不同,SPV具體分為SPT、SPE、SPC三種形式

(2)SPT多用于信托管理信貸資産、SPE多用于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管理項目資産、SPC較少使用

(3)SPT的破産隔離效力《信托法》、SPE的破産隔離效力來自商業買賣、SPC的破産隔離效力來自SPC設立本身及商業買賣。

一、事件

資産證券化業務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由于對發行人而言,可突破自身主體信用限制,以低成本融資,垃圾級企業也可發AAA級證券;對投資人而言,證券化資産安全性較好,且收益不受發起人信用等級影響。

資産證券化發起人将資産 “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實體(SPV),實現破産隔離,才能使證券化資産真正具有上述吸引力。因此,SPV在資産證券化業務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分析與點評1、多中SPV形式中,SPT用于信貸、SPE用于項目、SPC少使用

SPV具體形式很多,如信托(SPT)、公司(SPC)等,選擇何種SPV,一方面受到監管限制,一方面由具體目的決定。

我國資産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因此,發起機構類别、基礎資産種類基本就決定了SPV具體形式。

一般而言,信貸資産證券化采取SPT形式,資産支持專項計劃和項目資産支持計劃采用SPE,由于SPC的設立程序及要求高于前兩者,對于一般目的單純的資産證券化業務來說,很少涉及。

2不同形式SPV的破産隔離——SPC最強、SPT次之、SPT最弱2.1特殊目的信托(SPT)——建立在《信托法》基礎上的隔離

SPT的受托管理機構是信托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為法律基礎,因此破産隔離效力來自該法。《信托法》第十五條規定,“信托财産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财産相區别”,第十六條規定,“信托财産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财産相區别”。因此,以SPT形式進行轉讓,可實現完全破産隔離,具有最強破産隔離效力。

2.2特殊目的實體(SPE)——通過資産買賣隔離

SPE的受托機構是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以《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為基礎,規定“專項計劃資産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财産。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産不屬于其清算财産”,因此SPE的破産隔離效力來自該規定。該規定隻是部門管理規定,法律效力不強,而其上位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隻明确了證券投資基金具有與信托類似的破産隔離效力,當時資産證券化業務剛起步,專項計劃未被納入理發範圍。所以,基于《管理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破産隔離效力,在嚴格的法律上存不确定性。

實踐中,由于資産支持計劃與原始權益人簽訂資産買賣合同實現資産轉移。因此,以SPE形式發行的證券化資産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認定為以資産買賣合同實現破産隔離。

2.3特殊目的公司(SPC)——SPC本身與資産買賣雙隔離

SPC形式的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具有 “有限責任”的特征,有限責任特征即表明公司資産與發起人資産相互獨立。因此,SPC形式的破産隔離在SPV本身已經實現了很好的破産隔離效力。

此外,SPC與原始資産所有人,也是通過資産沒買合同實現資産轉移,在商業上已經實現破産隔離。因此,SPC形式的SPV在實體設定法律本身、商業買賣上均實現破産隔離,是破産隔離效力最強的一種SPV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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