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至10月,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每年的6月至10月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答: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産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