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海南日報】;
海南日報記者良子 通訊員陳小雲
近日,東方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快速查處一起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10000元。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實施以來,東方市公安局開具的首張“萬元罰單”。
日前,違法行為人梁某為獲取高額好處費,在明知他人可能用其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張銀行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用于接收不法贓款。
經核查,梁某所提供的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梁某的行為已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東方市公安局依法對梁某行政拘留5日,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号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号等。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