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合規為先,風控為要”,構建信貸風控--貸款三查防範要點
農商村鎮銀行
近年來,商業銀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被罰情況屢見不鮮,監管機構也加大了對銀行貸款三查不盡職的處罰力度,然而仍有個别銀行内部風控不到位,頻頻出現疏漏。
強化合規意識,構建信貸風控框架。風險防控是銀行經營永恒不變的主題。貸款“三查”作為信貸與擔保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對銀行信貸資産質量有着重要的影響。信貸業務人員築牢合規意識和風控意識,思考“信貸底線是什麼”,從而理解信貸的本質,總結了信貸領域的風險點,延展出信貸風險防控的基礎框架,幫助信貸風控基礎思維。

“合規為先,風控為要”,每個銀行要始終堅持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并重。
一:按項目進度進行放款
銀行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應确認與拟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并與貸款配套使用。銀行項目融資貸款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發放貸款資金。
●違法(規)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案例
1、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CD銀行重慶分行;廖小某。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不按項目進度放款。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對機構多項違規行為合計罰款185萬元;對廖小某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1年8月25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15号。
2、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PF銀行舟山分行。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不按項目進度放款導緻信貸資金被挪用,貸款“三查”不到位、信貸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行政處罰決定:罰款6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1年4月1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舟銀保監罰決字【2021】4号。
●備注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40号):嚴防在未落實貸款條件或客戶經營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情況下發放貸款,嚴防客戶用虛假支付依據支取貸款。
2、《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9】第2号):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項目進度落後于資金使用進度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二:在審批權限内放款
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範審批操作流程,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明确貸款審批權限,确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違法(規)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案例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JY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柳藝某、郭嘉某。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超權限審批發放貸款并形成風險。
行政處罰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内部控制指引》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五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對機構罰款100萬元;對郭嘉某警告;對柳藝某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1年7月24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南銀保監罰決字【2021】4号。
●備注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40号):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健全職責明确的授權機制、審批流程,嚴格審貸分離和前後台制約制度,強化貸款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價、貸款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資金支付、貸後管理各環節相互制約。
2、《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7】6号):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統一授信、統一管理,嚴格不同層級的審批權限;加強授信風險審查,有效甄别高風險客戶,防範多頭授信、過度授信、給“僵屍企業”授信、給“空殼企業”授信、财務欺詐等風險。
三:嚴格執行受托支付
銀行在發放貸款前應确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銀行采用受托支付的,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銀行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違法(規)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案例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NY銀行福州分行、陳某、黃景某、彭常某、林義某、何曉某、翁華某。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未落實貸款受托支付管理規定。
行政處罰依據:《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六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有關指标口徑及流貸受托支付标準的通知》第二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行政處罰決定:對機構多項違規行為合計罰款650萬元;對陳某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對黃景某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對彭常某、林義某、何曉某、翁華某分别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2年1月25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閩銀保監罰決字【2022】10号。
●備注
1、《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1)借款人無法事先确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的;(2)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3)貸款資金用于生産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1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2)支付對象明确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3)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确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銀行受托支付的金額标準。
3、《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号):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設備建造或者工程建設進度,并根據出具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4、《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9】第2号):銀行固定資産貸款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若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銀行受托支付,銀行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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