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種東西的情形一般來說會有三種:
1)勞動者主動辭職;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離職;
3)用人單位出現違法事由,勞動者以此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這種應該叫被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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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勞動者一定要記得在辭職信中注明正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日期和寫信的日期。
這兩個不是同一天哦,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所以正式離職的日期和寫信的日期之間要有30天(不管實際中如何操作,這個白紙黑字的東西上一定要寫清楚)這個日期寫明白了,是對自己的一個保護。
辭職信記得留複印件給自己,并且是通過郵件等有記錄的系統發一封掃描件給單位的相關負責人,這樣可以留下證據。否則紙質的給了公司後面可能不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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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是公司提出要裁員,提前與員工協商了經濟補償等法定的補償措施的情況下,如果公司沒有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為了日後防止用人單位不兌現,勞動者可以主動出具一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給公司。
上面要注明:1)公司因經營困難等原因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經協商一緻,用人單位做出以下承諾:
a)在X月X日前,支付經濟補償X元;
b)在X日前,出具離職證明;
c)相關社保和公積金繳納至X日;
d)雙方于X年X月X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等相關信息,也是通過郵件發,留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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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如果出現公司欠薪、不繳納社保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但是又拖着員工不給解決時,員工離職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通過法律途徑要回自己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此時,在離職前,一定要記得出具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單位。
以固定證據和事實,防止公司後期不給離職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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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法條: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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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開頭,之所以說看到離職信會犯職業病,是因為實踐中有太多用人單位計劃裁員時,會千方百計誘導勞動者主動提離職,從而來規避裁員的經濟補償等支出,因為一旦有了員工主動離職的這封信,單位可以證明是不是裁員,是員工主動走的,無需補償金。
所以大家一定要考慮清楚再寫辭職信,不要掉坑裡。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