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死人了!”湖南長沙,李女士給兒子辦婚宴,定的是五星級酒店,酒是五糧液。結果婚禮之後,她意外發現婚禮上的五糧液是假酒,這讓她覺得十分丢人,沒法和親戚朋友交待,要求售酒公司賠償她精神損失費。
這批酒是婚慶公司推薦,從一家售酒公司買的,一共20瓶。婚禮當天用了12瓶,剩下8瓶退了4瓶,留了4瓶招待朋友。但是等到招待朋友的時候,朋友們說想喝濃香型的,李女士就讓兒子去煙酒店置換,結果找了幾家店,都說酒是假的。李女士回憶起來,當初這批酒送過來的時候,箱子就是開封的,公司說是其他酒宴開箱後剩下的,覺得更加可疑。
李女士與售酒公司聯系後,對方表示願意回購剩下的4瓶酒,等李女士的兒子有了孩子,給他們免費提供寶寶宴的酒水。
李女士無法接受,堅持要求退一賠三,還要賠償精神損失。
售酒公司否認酒是假酒,說沒辦法确認李女士手裡的酒是當初賣給她的酒,但他們也沒辦法提供當初單瓶酒的出貨憑證。
經過記者協調,售酒公司願意賠18000元,婚慶公司願意補償2000元。但李女士兒子不同意,堅持原來的意見,并表示要聯系市監部門鑒定真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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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來證明酒是不是售酒公司賣的?
現在售酒公司抓住的一點就是,認為李女士證明不了現在手裡的酒就是售酒公司賣給她的那批酒。
而同樣的,其實售酒公司也證明不了李女士手裡的酒不是當初他們賣的酒。
我們都說,“誰主張誰舉證”。那麼,這件事到底該由誰舉證呢?是該由李女士負責證明酒是售酒公司賣的酒,還是售酒公司負責證明李女士的酒不是當初他們賣的酒呢?
一般情況下,初步舉證責任還是應當由李女士承擔的。
但是,在這件事裡,李女士提供了自己和公司的購酒協議,還提供了證據證明當時剩下4瓶酒,就已經提供了初步證據。雖然這些證據不足以百分百證明李女士手裡的酒是公司賣給她的酒。但是,民事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證據隻要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就可以了,也就是說隻要證明李女士手裡的酒很大可能就是公司出售的就足夠了。
這個時候,舉證責任出現轉移,需要公司來證明酒不是他們出售的,而他們現在又無法提供出貨憑證,那就隻能推定這些酒就是他們出售的了。
二、為什麼是退一賠三,不是退一賠十?
現在李女士一方提出,因為這些酒是假酒(是不是假的我們暫且不論),所以要求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退一賠三。
我們知道,這個退一賠三的規定針對的是商家存在欺詐時的處罰性規定,商家賣假酒當然是一種欺詐,這個主張雖然沒有問題。但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消費者可以要求的賠償是十倍賠償。
酒當然是食品。那麼為什麼李女士一方不直接要求十倍賠償呢?
這是因為假酒并不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實踐中,有用合格的a酒冒充b酒的假冒情形,也有制作符合規範但是冒用品牌的情形。
所以,雖然這個酒可能是假酒,但如果李女士一方要求十倍賠償的話,還需要證明這個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三、李女士的精神損失賠償是否合理?
從現實角度來說,婚宴上用了假酒,可能确實會讓李女士覺得面上無光。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以侵害人身權益為前提,造成财産損失時,以被損害的财産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為前提。
而這個事件裡,目前還沒有證明這批酒造成了人身損害,而酒又不屬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所以就算這批酒真的是假酒,恐怕李女士一方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也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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