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一、2017年3月,王某入職某家政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因工作需要時常加班。
二、2020年1月,王某因業務問題與領導發生争執後申請辭職。結算時公司認為王某要加班費的請求不合理且超過仲裁時效,因此拒絕支付加班費。
三、2020年11月,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及賠償金。
【法院觀點】
一、針對王某訴求加班費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王某系于2020年1月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20年11月提起仲裁,其請求系自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因此并未超過仲裁時效。
二、根據王某舉證照片、通話記錄、考勤打卡記錄等可證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實,因此判決家政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費。
一、加班費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答: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仲裁時效從離職之日開始計算一年内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所有加班工資。
二、加班費适用特别仲裁時效嗎?
答: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别仲裁時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争議的,應當适用特别仲裁時效,即不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相關争議處理中應當适用特别仲裁時效。
三、如何證明加班事實?
答: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考勤記錄、勞動合同、⼯資⽀付憑證、證⼈證⾔、⼯作記錄、⽤⼈單位的陳述等證據都可以⽤來證明加班事實是否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号)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五)加班加點工資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