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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關隴集團”到“李武韋楊”——陳寅恪對唐代政治史解釋的轉變

  在北朝隋唐政治史研究領域,陳寅恪提出過兩個具有整體性意義的假說,其一為“關隴集團”學說,其二則是“李武韋楊婚姻集團”(以下簡稱“婚姻集團”)說。然而,這兩個概念在學術界産生的反響截然不同。“關隴集團”學說迄今仍具有極強的影響力,凡研治北朝隋唐政治史者,無論贊同與否,都無法繞過“關隴集團”這一概念。學者們在對西魏至唐初的政治走勢進行描述時,實際上都是以“關隴集團”說為基礎進行具體的論證與考辨,且在使用時雖對其外延界定各有不同,但對“關隴集團”的存在基本都持肯定态度,并通過不同形式對這一概念的适用範圍與内涵特征進行反思。相比之下,“婚姻集團”說則沒有受到充分的重視。在探讨唐高宗至玄宗時期的政治事件、政治結構與政局變遷時,多數學者沒有将“婚姻集團”視為一個具有框架性意義的解釋,而隻将其視為“關隴集團”說在實證層面的具體展開,對這一概念的探讨也相對缺乏,關于“婚姻集團”概念的提出與“關隴集團”學說的關系更是無人進行細緻探讨。

  基于這一研究現狀,本文拟立足于“婚姻集團”對“關隴集團”學說的修正這一角度,對二者的關系做一解釋,并對“婚姻集團”說在唐前期政治史研究中的意義、陳氏對隋唐政治史解釋的轉變略作分析。

  陳氏對北朝隋唐政治史的解釋屬理論性假說,所涉具體事實不斷被後來者修正,為免枝葉蔓蕪,本文隻對陳氏觀點與論證加以探讨,如無必要,将不涉及具體史事之考訂。

  一 “關隴集團”學說的論說方式及其内在不足

  “關隴集團”這一概念的提出與界定,是陳寅恪在《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以下簡稱《述論稿》)中完成的。此前,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以下簡稱《略論稿》)中,他即已提出“關中本位政策”的說法,在《述論稿》中,他将這一涵蓋觀念與制度等諸方面的概念帶入其中,從政治角度描述了在“關中本位政策”作用下,自西魏起形成的“關隴集團”在隋唐時代的持續性影響,及其瓦解給唐代曆史帶來的結構性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闡述“關隴集團”的來龍去脈時,陳氏的論說方式對這一假說的解釋力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他的論說由兩組問題構成,其一為對“關隴集團”形成的論證,其二為對“關隴集團”在唐代的瓦解,及其瓦解後政治權力的分化重組狀況的分析。

  1.關于“關隴集團”形成之論說

  陳氏從李唐氏族問題的記載疑點出發,得出了李氏郡望應在趙郡而非隴西的結論,由此揭出西魏時期宇文泰令漢人大族改易郡望之事,認為正是此政策影響了李氏郡望的記載;而後,他對改易郡望政策的出台背景進行分析,導出“關中本位政策”之說,認為這是宇文泰制定的整體性國策,進而認為宇文泰在“關中本位政策”施行之下鍛造出了“關隴集團”。

  這一論說過程如剝筍般層層深入,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遞進式結構。在此結構中,李唐氏族問題僅是“關中本位政策”影響下的具體現象,處于最外層;宇文泰改易漢人郡望這一事件則屬中層,聯結着表層現象與塵封在史籍中的“關中本位政策”;位處最核心的“關中本位政策”中還包裹着“關隴集團”這一由其孕育且與之共生的果實。而這顆果實,才是《述論稿》上篇的重點。

  不過,在講說的過程中,他給予更多篇幅的則是“關中本位政策”而非“關隴集團”。而對于前者的鋪陳,正是為說明後者的特性。在分析時,他提出“關中本位政策”施行之原因在于“宇文泰率領少數西遷之胡人及胡化漢族割據關隴一隅之地,欲與财富兵強之山東高氏及神州正朔所在之江左蕭氏共成一鼎峙之局,而其物質及精神二者力量之憑借,俱遠不如其東南二敵,故必别覓一途徑”,而這一“途徑”,便是“融合其所割據關隴區域内之鮮卑六鎮民族,及其他胡漢土著之人為一不可分離之集團,匪獨物質上應處同一利害之環境,即精神上亦必具同出一淵源之信仰,同受一文化之薰習”,即推行文化、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将其麾下胡漢文武人士熔于一爐,使其結成牢不可破之聯盟,“始能内安反側,外禦強鄰”。因為宇文泰當時隻能以關隴地區為依托,“就其割據之土依附古昔,稱為漢化發源之地,不複以山東江左為漢化之中心”,故陳氏稱“此宇文泰之新途徑今姑假名之為'關中本位政策’”。

  在這一段分析中,陳氏非常強調“關中本位政策”對宇文泰治下胡漢力量所産生的強大聚合效應,而其稱關隴區内胡漢民族在該政策作用下凝成“不可分離之集團”,正是對“關隴集團”的首次描述。所謂“不可分離”,即指此集團中人士除現實政治利益之外,還受“關中本位政策”所營造的觀念影響,摒棄原有的地域觀念與出身觀念,在文化上産生認同感,而這一狀況,正是“關隴集團”的重要特性。

  隻要對照陳氏在《略論稿》中對“關中本位政策”影響下産生之政治集團的描述,就可發現《述論稿》對“關隴集團”特性的描述意義之所在。

  在《略論稿》中,陳氏認為宇文泰所以與山東、江左成鼎峙之勢,除去具體之經濟、軍事舉措外,還通過文化措施“維系其關隴轄境以内之胡漢諸族人心,使其融合成為一家,以關隴地域為本位之堅強團體”。這一論斷中“融合”及“堅強”二語,對“關隴集團”所具牢固穩定特征之描述,較之《述論稿》中“不可分離”之定性相去甚遠。當然,《略論稿》此段僅就政治文化方面加以闡述,而且該書主要論隋唐制度之南北朝源頭問題,政治組織與地域性集團并非重點,故而不獨此篇,該書論兵制、财政等篇亦未強調這些具體政策與“關隴集團”之關系。唯其如此,《述論稿》所言“關隴集團”所具有之“不可分離”之特性才值得特别重視。這一狀态描述,正是陳氏對此集團形成後所具有的“超穩定”特性的認定,在陳氏看來,“不可分離”的“關隴集團”是“關中本位政策”落實的結果,西魏北周至唐初,若無這一整體性政策統攝一切,便無法形成“不可分離”之強大政治實體,亦不可能在權力幾次易手時仍保證此集團掌控全局;李唐天下底定之後,一旦該本位政策遭破壞,“關隴集團”自然亦被削弱。反之,如“關隴集團”之地位先被撼動,本位政策亦無法繼續支撐,變局亦随之出現。這一有關二者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之看法,正是《述論稿》上篇的基本思路與論說線索。

  陳氏如此強調“關隴集團”這一概念及其特性,但恰如孟彥弘所言,他“對這兩個概念(即'關中本位政策’與'關隴集團’——筆者注)的内涵并沒有展開進行讨論”,給這一論題留下了極大的缺口。正因其未對此概念内涵加以說明,若幹與此相關的具體問題,如“關隴集團”除“不可分離”之超穩定特性外還有何其他特征、其在西魏北周以後又有怎樣的發展等,陳氏本未詳述,後來者往往據己意揣度,人人取舍不同,遂使此概念的接受與傳播過程顯得頗為雜亂,逐漸形成了“一個關隴,各自表述”的狀況。

  除去概念闡述與相關問題解釋方面的不足,“關隴集團”形成這一論說過程本身亦有可商榷處。此論說過程層層遞進,但每個環節的結論并非完全成立,這種由具體結論的可信度帶來的對論證結構的完整性與最終結論的真實性的影響,也導緻了整段論說各環節之間的聯系并非緻密無間。比如,李唐皇室是否出自趙郡,陳氏的論證其實并不充分,這便影響到這一結論與下一環節中宇文泰令漢人改郡望之事的關系;而令漢人改易郡望之事若确為事實,除此項舉措外,是否還存在其他可視為宇文泰整合治下胡漢文武人群之“新途徑”,亦語焉不詳,故而是否存在具有整體意義之“本位政策”亦存在疑問;設若确存在統攝全局之“本位政策”,“關隴集團”人士又如何在觀念中協調這一本位觀念與原有之家族、地域意識與傳統,《述論稿》中亦未明言。

  對“關隴集團”的模糊界說,以及在事實層面的論證不足,是“關隴集團”學說本身的第一重困境。

  2.對“關隴集團”瓦解及此後權力重組的論說

  在提出“關中本位政策”造就“關隴集團”之後,陳氏做了更為宏觀的描述:“隋唐兩朝繼承宇文周之遺業,仍舊施行'關中本位政策’,其統治階級自不改其歧視山東人之觀念。故隋唐皇室亦依舊自稱弘農楊震、隴西李暠之嫡裔,僞冒相傳。”

  在陳氏看來,關隴集團自西魏形成之後,雖曆經北周、隋、唐号令三嬗,但控制政局之地位一直未受動搖,這是陳氏與他之後的多數學者不同的地方。後人多認為北朝隋唐之際“關隴集團”的成分與地位可能發生了變化,并從各種角度對變化的具體表現與原因進行解說,而陳氏則認為此時期“關中本位政策”一直得以繼續,故“關隴集團”亦未發生變化。這種認識恐怕并無史料的直接支持,而值得注意的是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提出的“周隋唐皆出自武川”之說。

  兩間王氣,流轉不常,有時厚集其力于一處,則帝王出焉。如南北朝分裂,其氣亦各有所聚。晉之亡,則劉裕生于京口,蕭道成、蕭衍生于武進之南蘭陵,陳霸先生于吳興,其地皆在數百裡内。魏之亡,則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于武川。宇文泰四世祖陵,由鮮卑遷武川,陵生系,系生韬,韬生肱,肱生泰,是為周文帝。楊堅五世祖元壽,家于武川,元壽生惠嘏,惠嘏生烈,烈生祯,祯生忠,忠生堅,是為隋文帝。李淵四世祖熙,家于武川,熙生天錫,天錫生虎,虎生昞,昞生淵,是為唐高祖。區區一彈丸之地,出三代帝王,周幅員尚小,隋、唐則大一統者,共三百餘年,豈非王氣所聚,碩大繁滋也哉。

  從陳氏的相關研究來看,他并不同意楊隋李唐出自武川之說,但周、隋、唐出于同一地域集團,則是陳氏與趙翼共有之看法,隻不過趙翼歸之于“王氣”,陳氏名之曰“關隴集團”,皆是将其視為超越政權的存在。

  趙翼的思路,在陳氏對唐代政治史的解釋上起到的啟發作用并不僅此一處。在論述“關隴集團”瓦解後的權力重組時,陳氏同樣從《廿二史劄記》中獲得靈感,借鑒了趙氏提出的“唐宦官多閩廣人”之說,并同樣視之為地域政治集團。可以說,趙翼所概括的地域宗派現象,是陳寅恪在對唐代政治史進行解釋時的重要素材。恐怕正是受趙翼思路的影響,陳氏便未對“關隴集團”為何至唐代仍為統治核心進行論證。

  陳氏用寥寥數語描述了“關隴集團”的跨時代政治影響,而後便開始論述該集團在唐代被破壞、破壞後的權力格局重組問題。論及“關隴集團”的瓦解時,陳氏再次強調“李唐皇室者,唐代三百年統治之中心也,自高祖、太宗創業至高宗統禦之前期,其将相文武大臣大抵承西魏、北周及隋代以來之世業,即宇文泰'關中本位政策’下所結集團體之後裔也”。随後便提出“自武曌主持中央政權之後,逐漸破壞傳統之'關中本位政策’,以遂其創業垂統之野心”,并認為破壞府兵制、崇重進士科皆是破壞“關中本位政策”的代表性行為,特别是後一項舉措,使得“關隴集團”逐漸被進士科所産生之文臣所取代,“故武周之代李唐,不僅為政治之變遷,實亦社會之革命”。

  這一段論述之後,陳氏運用其最得意之“種族-文化”理論,佐以若幹例證,分析“關隴集團”瓦解後的政治格局。在其理論框架下,安史之亂後唐代政權分化為兩大系統:一為以長安為中心的朝廷;二為以河北地區為代表之部分藩鎮。前者由兩大人群主宰其政治,即擁有科舉出身之“受高深文化之漢族,且多為武則天專政以後所提拔之新興階級,所謂外廷之士大夫”,與身居内廷但控制皇帝與禁軍之“受漢化不深之蠻夷,或蠻夷化之漢人”;後者“漸染胡化深而漢化淺”,“其政治、軍事、财政等與長安中央政府實際上固無隸屬之關系”,實為一“胡化集團”。

  陳氏的這一組分析非常宏觀,但亦有軌迹可尋。在《述論稿》上篇的最末,他明白地勾描了這一線索:“有唐一代三百年間,其統治階級之變遷升降,即是宇文泰'關中本位政策’所鸠合集團之興衰及其分化。蓋宇文泰當日融冶關隴胡漢民族之有武力才智者,以創霸業;而隋唐繼其遺産,又擴充之。其皇室及佐命功臣大都西魏以來此關隴集團中人物,所謂八大柱國家即其代表也。當李唐初期此集團之力量猶未衰損,皇室與其将相大臣幾全出于同一之系統及階級,故李氏據帝位,主其軸心,其他諸族入則為相,出則為将,自無文武分途之事,而将相大臣與皇室亦為同類之人,其間更不容别一統治階級之存在也。”

  在此段俯瞰曆史大勢的概說中,陳氏明确了其對“關隴集團”瓦解與權力重組問題的論說結構:在“關中本位政策”作用下,“關隴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西魏至唐前期皇室與大臣共同之出處,且“本融合胡漢文武為一體,故文武不殊途,而将相可兼任”,故能将朝廷決策、行政與國家軍事權力等牢牢控制;而“自西魏迄武曌曆時既經一百五十年之久”,此集團業已衰朽,故在武後至玄宗時期的破壞下,“關中本位政策”不存,“關隴集團”失去其政治優勢,由此帶來的社會變革,使原來由其壟斷的各種權力亦分由不同集團所掌控,“皇室始與外朝之将相大臣即士大夫及将帥屬于不同之階級”,“同時閹寺黨類亦因是變為一統治階級”,安史之亂後終于一分為三:行政權由科舉制下脫穎而出之詞臣掌握,皇帝與決策權由出身邊地之宦官控制,地方軍權則由胡化風氣下之武人把持。在這一格局下,三類權力的擁有者皆非“關隴集團”之後裔,皇室遂獨享關隴之出身,君臣間之社會屬性截然不同。由此觀之,一分為三後的權力格局,更像是“關隴集團”掌權期的倒影,處處與“關隴集團”表現有異,所以如此,皆因“關中本位政策”遭破壞,高度集中之權力不複存在。

  前文已對“關隴集團”本身特點等問題之論說略作分析,因這一集團瓦解後之狀況與前文所論内容形成一本相與倒影相對之結構,有關此段論說之過程自不必一一質證。又,陳氏在論述關隴集團瓦解後之權力分化情況時,牽涉頭緒繁多,事實層面可商榷者亦較多,其論證時作為前提之假設也頗多,此點與上節之情況相近,此處不拟詳加考索。而可特别指出之問題,有以下兩條。

  第一,此段論說中對“關隴集團”瓦解後權力重新分配之狀況有較細緻之說明,而對此集團瓦解與“關中本位政策”破壞之過程則言之過簡。且武後至玄宗時究竟倚賴何人完成此社會變革與政治革命合一之事業?“關隴集團”面對此二重變革又有何反應?該集團瓦解過程中,此集團人士及其家族升降沉浮狀況如何?武後至玄宗為破壞“關中本位政策”而所倚重之群體,又是否能與當時之皇室結成近似“關隴集團”之聯盟關系?如聯盟結成,陳氏所言安史亂後皇室與大臣分屬不同社會階層之說是否仍能成立?若并無聯盟,又如何能瓦解諸種權力合一之強大集團?此為“關隴集團”學說的第二重困境。

  第二,陳氏在論述“關隴集團”瓦解與權力整合時,其選擇之參照系為“關隴集團”掌權期之狀況。職此之故,其将宦官群體、外朝士大夫與邊地武将分為“種族-文化”不同之集團,且以此為《述論稿》中篇論說之綱領。而考之曆代史事,決策權、行政權與軍事權集中于某一地域集團者實少,相離者反為常态,故陳氏所描述之權力三分局面,究竟為唐代政治之特征,還是曆代政治之通例?由此反觀“關隴集團”掌權時期,其是否如陳氏所言掌控所有權力?此點為“關隴集團”學說的根本困境。

  此兩條之外,陳氏之表述亦有可思量之處。如前引其綜述文字中,稱唐代“統治階級之變遷升降,即是宇文泰'關中本位政策’所鸠合集團之興衰及其分化”。觀《述論稿》上篇,所言盡是“關隴集團”之興衰,而并無論其“分化”之内容,故前文将“分化”解釋為權力分由不同集團控制。然而“關隴集團”在唐代是否确有分化之情形?如有分化,則此時該集團已失去“不可分離”之特性,故分化是否即可視為其已從内部瓦解?因陳氏對此未有進一步之解說,故實難判斷《述論稿》中所言之“分化”具體應為何事。

  陳氏使用“關中本位政策”與“關隴集團”這一對概念,将西魏至唐前期政壇的核心支配者做了集團化界說,并以此為基點,将此後的政治狀況描述成一個與之相反的結構,勾勒出了北朝隋唐政治史的基本線索,即關隴集團成型、瓦解與此後建立權力新結構的過程。這種曆史解釋,在史事中建立了秩序,至今為止都是極具理論性的假說。而這一假說在論說結構與論說特點上的不足,既影響了該學說本身的解釋力,又在其被學界接受與傳播過程中産生種種歧見。

  二 “婚姻集團”: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解釋的新途

  曾有一段逸事令人注意到陳寅恪風趣的一面:陳氏的學生羅香林娶了朱希祖之女,而朱希祖在李唐氏族問題上與陳氏針鋒相對,力駁陳氏“李氏出自趙郡”之說。後來,陳氏推薦羅香林撰寫《唐太宗傳》,在一次演講中,他開起了羅氏的玩笑,認為他在寫到李唐皇室氏族問題時會難以下筆,“到底依照老師的說法好呢?還是依照嶽丈的說法呢?”

  陳氏拿羅香林打趣,是在《述論稿》完成前後,且其與朱希祖相交甚好,故此語不過是一時興起之笑談。不過,陳氏暮年對其論李唐氏族的幾篇文章似有悔意,故自編《金明館叢稿》時将其摒去。若陳氏不收這幾篇文章是因自己并不滿意,那麼其晚歲對《述論稿》中關于“關隴集團”形成的論證是否依舊堅持,對《述論稿》中的其他觀點又是否有所修正,也就成了可以進一步讨論的問題。

  1.“婚姻集團”說之問世及此時期陳氏政治史解釋之轉向

  據《陳寅恪先生編年事輯》與《陳寅恪先生年譜長編》,自《述論稿》問世至1951年,陳氏都未公開發表任何對“關隴集團”和“關中本位政策”問題做進一步論說的文字。

  餘英時論述陳寅恪史學發展的大緻脈絡時,提出“殊族之文,塞外之史”“中古以降民族文化之史”“心史”三個階段,而第二、三階段的分界點正是1949年。餘氏對陳氏學術三階段的判斷應該大緻不錯,但也應看到,從1949年至1953年,陳寅恪還是繼續着中古史相關問題的探索,對之前的相關論述進行展開或補正。其論述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上重要政治集團的一系列文章均完成于這一時期,這些文章與《述論稿》共同構成了陳寅恪中古政治集團研究的體系。在這一系列的工作完成之後,陳氏才開始“聊作無益之事,以遣有涯之生”,考釋《再生緣》、箋釋錢柳因緣詩。

  學界在對陳氏“關隴集團”學說進行回顧時,都注意到其在1949年後發表的兩篇重要文章:《論隋末唐初所謂“山東豪傑”》(以下簡稱《山東豪傑》)與《記唐代之李武韋楊婚姻集團》(以下簡稱《婚姻集團》),且基本認為這兩篇文章是《述論稿》相關論題的進一步展開。其中,《婚姻集團》往往被視為“關隴集團”學說的附屬品,而學界亦無對“婚姻集團”概念的讨論。以筆者之陋,僅見黃永年對此文所涉史實問題所做的全面商榷,此外,毛漢光《關隴集團婚姻圈之研究——以王室婚姻關系為中心》一文通過實證表示了對《婚姻集團》結論的支持。除去此類從實證角度的回應之外,并無對“婚姻集團”問題的整體研究。孟憲實《陳寅恪先生〈記唐代李武韋楊婚姻集團〉引論》一文,對“婚姻集團”與“關隴集團”學說的關系進行了詳細的論述,是目前對《婚姻集團》一文較全面的論說,不過依然認為《婚姻集團》是對《述論稿》中内容的補充,仍是“關隴集團”學說的一部分。本文将在孟文對《婚姻集團》所做解說的基礎上,就其未論者及其已論而可修正之處略作叙說,并對“婚姻集團”說所具之解釋性意義略作闡發。

  1951年8月,陳寅恪作《山東豪傑》一文,并于1952年刊于《嶺南學報》;1952年夏,陳氏完成《婚姻集團》一文,發表于1954年《曆史研究》創刊号。這兩篇文章與《述論稿》中涉及的“關隴集團”問題皆有關聯。而檢陳氏《唐史講義》,其中“隋末群雄”“太宗與建成之關系”“魏徵與太宗之關系”及“李武韋楊集團”幾個專題,前三個與《山東豪傑》一文内容有關,最後一個則基本是《婚姻集團》一文所涉史料的摘編。據陳美延、陳流求《“唐史講義”“備課筆記”整理後記》介紹,《唐史講義》為陳氏1951年前後在嶺南大學授課時所用,系從陳氏所編之《(隋)唐史材料》中抄出。這幾個專題内材料與《山東豪傑》《婚姻集團》所引史料之内容與次序大緻無差,可知在二文問世之前,陳氏就已對這兩個題目有了較成熟的想法,但因未見《(隋)唐史材料》,又不知《唐史講義》具體之編訂年份,僅可言至遲在1951年,《婚姻集團》的大體思路即已成形。

  這一時間,距《述論稿》完成已有十年左右,而《婚姻集團》與同時期問世之《山東豪傑》在論域、思路與分析方法上皆同《述論稿》有所交叉,且講述之重點皆在唐前期。此二文對陳氏舊說有所修正,對“山東豪傑”之特性及其在隋唐之際政治上之影響、“婚姻集團”壟斷政權及其社會政策之意義等問題則頗為關注。《山東豪傑》中更有“當時中國武力集團最重要者,為關隴六鎮及山東豪傑兩系統”“太宗為身後之計欲平衡關隴、山東兩大武力集團之力量,以鞏固其皇祚”之語,顯見陳氏認為“山東豪傑”在當時為可與“關隴集團”分庭抗禮之力量。此判斷與《述論稿》中對唐初政局之描述出入較大,似已不再堅持“關隴集團”為西魏至唐初之絕對統治力量之說。

  更為重要的問題是,在《略論稿》與《述論稿》中,陳氏特别強調“關中本位政策”與“關隴集團”這一對概念,而其在十年之後的文章中,不特對“關隴集團”在唐初的地位有了相較之前略顯保守的估計,對“關中本位政策”這一說法亦三緘其口。這一變化頗值得注意。

  《述論稿》完成後的十年間,陳氏似乎對“關中本位政策”這一概念所具有的解釋力有所反思,故在新作中自覺回避了這一說法。而一旦回避這一概念,其與“關隴集團”之間互相支撐的關系——《述論稿》中最重要的命題之一——作為“關隴集團”主宰唐前期政局的基本前提是否成立,便也成了疑問。

  之所以回避自己提出的“關中本位政策”概念,實因陳氏對“關隴集團”學說的适用範圍産生了新的思考。他将西魏北周與隋代視為該政策與“關隴集團”二位一體的時期,而唐前期則為一新階段,故所謂“本位”問題亦需重新考慮,此點詳見下節。

  在避談“關中本位政策”的同時,陳氏在《山東豪傑》與《婚姻集團》二文中對唐前期政治史建立了新的解釋。他認為“山東豪傑”在隋唐之際成為可與“關隴集團”一争高下的政治存在,并對該集團的曆史淵源進行了分析。在論斷具體政治事件時,他認為“山東豪傑”在武德時期儲位之争與唐高宗初年廢王立武事件中皆有扭轉局勢之作用。而後一事件中作為高宗最強大助力之李,正為該集團之領袖,其所以贊成此事,皆因其與武氏同出山東,與“關隴集團”在政治上互不相容。在李相助下,武氏得以立為皇後,李唐皇室婚姻關系随之一變。借由此關系,遂形成一新政治核心,将政權經營重心轉向中原,“關隴集團”亦因此失勢。如此種種,皆是将唐前期這一原屬“關隴集團”學說解釋範疇内的時段,納入新的考察視野,不僅較二稿之舊說更為細緻,且給此時期政治史設定了幾條新線索,而不再囿于“關隴”舊說之一途。

  以上諸般表現正可說明陳氏對隋唐政治史的關注重點在發生變化,而變化的原因,應該是來自陳氏對己之舊說的不滿。前文所述“關隴集團”學說的三重困境固為後來者之見,而身為作者,陳氏至少會對其中前兩重困境有所留意,特别是有關“關隴集團”在唐代的境況及其瓦解過程,《述論稿》中的論說确實略顯薄弱,亦有再行論證之必要。另,《述論稿》問世于“二戰”中之流離歲月,而構思《山東豪傑》與《婚姻集團》時,無論其身在北平還是廣州,時勢較之當年可稱太平,正可徐徐成文,以補舊日之憾。

  陳氏檢讨舊說而成新文,其中最關鍵的部分,正是《婚姻集團》。

  2.“婚姻集團”說之解釋力——與“關隴集團”說的比較

  《述論稿》上篇最末綜論“關隴集團”時,曾提到唐代“統治階級之變遷升降”乃是“關隴集團”的“興衰及其分化”之曆程。但正如前文所述,從《述論稿》上篇所涉主要問題來看,“關隴集團”的興衰确是其中主要線索,但并無一言提及此集團的“分化”,至于其為何分化、如何分化、分化後又對政局有何作用,更未置一詞。這虛懸的一筆頓在空中,令讀者極易忘卻,同時也留給作者重新闡釋的空間——這樣一個“不可分離”的集團,一旦進入“分化”狀态,也許就意味着作為一個整體的“關隴集團”開始瓦解,唐代政治新局面亦将随之形成。

  在《山東豪傑》一文中,陳氏考察了《述論稿》中未曾提及的“山東豪傑”,認為此集團出于北魏屯營戶,在種族上胡漢雜糅,故善耕戰且具有較強組織性,遂在唐初政治中能與“關隴集團”并駕齊驅。《婚姻集團》接續此說,将“山東豪傑”作為對“關隴集團”分化産生重要作用之變量。談及此“分化”問題時,陳氏又上承《述論稿》之說,将新義與舊說連成一體。

  《婚姻集團》開篇即稱“唐代之史可分為前、後二期,而以玄宗時安史之亂為其分界線(詳見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上篇)。前期之最高統治集團表面上雖為李氏或武氏,然自高宗之初年至玄宗之末世,曆百年有餘,實際之最高統治者遞嬗輪轉,分歧混合,固有先後成敗之不同,若一時詳察其内容,則要可視為一牢固之複合團體,李、武為其核心,韋、楊助之黏合,宰制百年之世局,幾占唐史前期最大半時間,其政治社會變遷得失莫不與此集團有重要關系”。在這段陳說中,陳氏重提《述論稿》中以安史之亂為分界之說,是就唐代權力從高度集中轉向分散這一趨勢而言。其中明言高宗至玄宗之世政壇主導力量為“一牢固之複合團體”,即“婚姻集團”,填補了《述論稿》中“關隴集團”獨霸朝局與安史亂後權力三分之間的空當,且對“婚姻集團”統治時期之界說,與《述論稿》中所說“關中本位政策”未遭破壞的時間下限“至高宗統禦之前期”大緻可以相接。由此觀之,“婚姻集團”概念的提出,似乎是對“關隴集團”學說的延續和補充。

  在這段論述中,值得注意的是對“牢固之複合團體”的描述。文中稱這一團體“宰制百年之世局”,可見在陳氏心目中,“婚姻集團”政治地位與昔年之“關隴集團”相似,獨掌樞機之權,手握王朝命脈,顯是将此集團作為取代“關隴集團”之勝利者。二者前後相繼,而權力仍保持高度集中之狀态,直至漁陽颦鼓起。

  陳氏稱“婚姻集團”具有“牢固”的“複合”性特征,此特征與《述論稿》中對“關隴集團”所具有的“不可分離”的狀态描述十分相近——前文已提出“不可分離”為陳氏賦予“關隴集團”之重要特征,《婚姻集團》中再次出現類似判詞,正與《述論稿》中邏輯相通。所不同者,“關隴集團”的“不可分離”,源自“關中本位政策”,而“婚姻集團”之所以“牢固”,在于“自武後以山東寒族加入李唐皇室系統後”,“李唐皇室之婚姻關系經武氏之牽混組織”,導緻“唐皇室之婚姻觀念實自武曌後而一變也”。在這種觀念變化下,“武曌以己身所生之李氏之子孫與武氏近親混合為一體”,遂能令其政治勢力長盛不衰。

  在陳氏的論證中,李唐皇室婚姻觀念的變化是基本前提,由此締造了以李武聯姻為基礎的權力核心,在此基礎上建立内部關系牢固的、由李武韋楊四家組成的“婚姻集團”。“婚姻集團”在保證權力穩固的同時又調整國策,放棄“關中本位”,“久居洛陽,轉移全國重心于山東,重進士詞科之選舉,拔取人材,遂破壞南北朝之貴族階級,運輸東南之财賦,以充實各方之力量”。

  這番論述與《述論稿》中“關中本位政策”造就“關隴集團”的線索如出一轍:高宗武後憑借其經濟與人事政策,将政權之根本從關隴轉至中原,這類政策又令其政治基礎得以擴大,“婚姻集團”的“複合”結構最終成型,而社會流動之新趨勢亦随之出現,使世局為之一變。如此,便重新建立了一個具有整體性意義的解釋系統,将氏族、政治、政策與社會皆包容其中,而這幾個要素也是“關隴集團”學說的基本點。

  陳氏的解釋并未止步于此。自神龍政變起頻繁發生的宮廷政變與權力争奪是當時政治中的常态,如何在“婚姻集團”的框架下對此做出解釋?朝臣之不同政見及由此産生之不同政策,又當如何理解?陳氏未對具體之人物與事件做一一剖析,而是采用化約式處理,認為武後至玄宗時期的宮廷政變與政治紛争,除李重俊事件外皆是“婚姻集團”内部派系之争,雖内亂不休,但政權始終控制在“婚姻集團”手中;而外朝大臣如姚崇、宋璟、張說與張九齡等,“此諸人皆為武曌所拔用,故亦皆是武氏之黨”,依附“婚姻集團”之内廷宦官如高力士“實為武氏政治勢力之維持者”。在這一解釋中,陳氏認可“婚姻集團”内部有不同派系之争鬥,但作為一個整體,該集團始終主導着李唐政局的走向;其将“婚姻集團”執政時期所見用者皆視作該集團之成員或外圍人士,實是将外朝内廷亦置于“婚姻集團”權力系統之下,意在為玄宗朝政治尋求單一解釋框架。

  這一解釋再次展現了陳寅恪超乎常人的洞察力,通過上述分析,他在具體的政治事件之上建立起通觀解釋,對長時段的政治史進行概括性解說,将“婚姻集團”界定為自永徽六年(655)武氏被立為皇後起直至天寶末年“肅宗回馬楊妃死”之時駕馭政局長達百年的重要存在。同時,通過這些解釋,“婚姻集團”說也具有了與“關隴集團”學說一樣的理論高度,後來者從實證角度對此解釋的反駁亦極難沖破該假說的基本框架。

  陳氏賦予“婚姻集團”如此強的解釋力,恐怕意在對《述論稿》中的“關隴集團”學說進行修正。

  論及“婚姻集團”的建立,陳氏對其奠基之事件“廢王立武”給予了充分關注,将此事件作為“關隴集團”衰亡的起點,并将《立武昭儀為皇後诏》作為最直接之标志,“此诏之發布在吾國中古史上為一轉捩點,蓋西魏宇文泰所創立之系統至此而改易,宇文氏當日之狹隘局面已不适應唐代大帝國之情勢”,在陳氏的解釋系統中,非“關隴集團”的武氏得立,正與一統天下後擴大統治基礎的時勢相符合,作為原“關隴集團”一分子的唐高宗發布诏令,對武氏表示認可,正可作為打破“關隴集團”在政治上獨霸局面的最好證明。

  在分析“廢王立武”事件時,陳氏認為“贊成與反對立武氏為後兩方出身之籍貫”,正為二者持論不同之根由,而兩派之對立,正反映出“當時政治社會及地域集團之競争”,“詳察兩派之主張,則知此事非僅宮闱後妃之争,實為政治上社會上關隴集團與山東集團決勝負之一大關鍵”。此說對《述論稿》中的相關說法有所補充。《述論稿》中僅交代了武後掌權後開始破壞“關中本位政策”這一曆史線索,但并未解釋“既非出自山東士族,其家又不屬關隴集團”的武氏何以能登上後位并進而執掌大政,《婚姻集團》提出山東集團在“廢王立武”事件中與“關隴集團”的對立,特别是“決定于世之一言,而世所以不附和關隴集團者,則以武氏與己身同屬山東系統”,不但解答了武氏何以被立的問題,還引入了“山東豪傑”這一重要變量。在陳氏的思路中,若無強大之外援,武氏終難與“關隴集團”這樣的龐然大物對抗,而能與這一政治恐龍相抗衡的,非“山東豪傑”莫屬,而李以出身籍貫之原因相助武氏,方使“關隴集團”阻撓易後之行為宣告失敗。

  如單從“山東豪傑”與“關隴集團”的紛争對易後事件進行解釋,此事件後政壇的新霸主應是“山東豪傑”而非“婚姻集團”,然而陳氏意在揭出皇後廢立之争對“婚姻集團”之催生作用。為此,他專門使用“山東集團”這一概念,來彌合論證中的漏洞。

  據仇鹿鳴統計,陳氏在解析唐代政治史時,“山東集團”這一說法僅出現于《婚姻集團》,他處則使用所指對象較為明确的“山東豪傑”或“山東士族”等詞語。仇氏認為,“山東集團”将山東舊族與“山東豪傑”歸入同一系統,違反了陳氏本人的“種族—文化”分析法。若求諸史事,“山東集團”之說自然極難成立,但若從《婚姻集團》對廢王立武事件之意義的考察這一角度立論,其正可視為與“關隴集團”對立之存在。

  就唐初情勢而言,有如下之可能性:山東人士,雖文化背景不同,社會出身各異,但在“關隴集團”處于強勢地位之時,若不以共同之出身地域為紐帶結成所謂“山東集團”,斷無與之決一勝負之機會。而山東人士在“廢王立武”事件中力抗“關隴集團”之威壓、助武氏上位,現象上亦可歸納為武氏與山東豪傑等形成“山東集團”,此群體不但一舉結束“關隴集團”獨掌朝局之勢,且創造了絕佳機會,使“婚姻集團”得以在卧榻之側無他人酣眠之環境下誕生并安全成長。

  盡管這不過是一種可能性,但在陳氏的論證中卻十分重要。憑此若隐若現之線索,他為“關隴集團”尋找到了作為他者的“山東集團”,為論證“婚姻集團”之建立補全了邏輯中缺少的一環。

  對“廢王立武”事件的描述,從細節上改動了陳氏在《述論稿》中寫就的唐代政治史,“關隴集團”的“分化”亦由此得以實現:一方面是作為皇室代表的高宗皇帝與山東微族武氏聯姻,并引“山東豪傑”之代表作為聲援;另一方面是堅持“宇文氏當日之狹隘局面”的“關隴集團”代表長孫無忌等力谏武氏不可為後。此事件之結果為山東人士取勝,故皇室得與武、韋、楊氏結合,形成“婚姻集團”,而長孫無忌等則日漸失勢,“宇文泰所創立之系統”最終分崩離析,“宇文氏當日之狹隘局面”也被以洛陽為中心之新格局取代。

  需要說明的是,“宇文泰所創立之系統”“宇文氏當日之狹隘局面”即是對“關中本位政策”的另一種稱謂。《婚姻集團》中數次使用“關隴集團”一詞,卻不言“關中本位政策”之名,頗可注意。陳氏于此處舍已有之成說,而代之以相對較為煩冗之辭,應是他覺得世異則事異,“關中本位政策”已不可用來解釋唐統一之後的局面,僅為部分“關隴集團”人士抱殘守缺觀念下仍需堅持之國策,即顔之推所謂“關中舊意”耳。

  唯有對《述論稿》中提出的“關隴集團”“分化”問題做如此理解,陳氏修正“關隴集團”學說之努力方可得見,而其棄用“關中本位政策”之用意亦在于此。陳氏強調《立武昭儀為皇後诏》為中古史上的“轉捩點”,正是欲以“婚姻集團”之新說解釋統一之後的唐代政治,而這正是陳氏舊說的弱點所在。

  “關中本位政策”也好,“關隴集團”也罷,都是立足于後三國時期分裂局面所提出的概念,這一對概念能否解釋隋唐一統局面下的政治現象,頗可懷疑。學界後來對“關隴集團”掌政的起止時間做出的不同解釋,其實正體現了這一對概念在使用中的尴尬。正如前文所言,陳氏應該意識到了問題之所在,故而從1951年起陸續發表《山東豪傑》《婚姻集團》《論李栖筠自趙徙衛事》《論唐代之蕃将與府兵》,關注的基本都是唐代建立一統政權後的社會力量與政治、制度的關系,應該并非偶然。與這些文章問世的時間相近,《崔浩與寇謙之》《述東晉王導之功業》《書〈世說新語〉“文學”類“鐘會四本論始畢”條後》又形成了其對魏晉至北朝政治史解釋的序列。這兩個系列的文章,在《述論稿》之上,搭建起了陳寅恪中古政治史解釋的總體框架。若加上《論唐高祖稱臣突厥事》,則可發現《略論稿》與《述論稿》中提到的若幹問題均得到了進一步的解釋,這些文章都從具體事件入手,又在宏觀的曆史解釋上對二稿的原有觀點多有突破。

  在這些文章中,《婚姻集團》通過其解釋框架,使“關隴集團—婚姻集團—安史亂後權力三分”成為一根完整的鍊條,由此重構了陳氏的北朝隋唐政治史解釋體系。在此文最末,陳氏提出“唐代自高宗至玄宗為文治武功極盛之世,即此集團居最高統治地位之時,安祿山亂起,李唐中央政府已失統治全國之能力,而此集團之勢力亦衰竭矣”。這一結論,亦是對《述論稿》上篇最末綜論中“關隴集團”瓦解說的正式替代。

  三 發現“婚姻集團”:重新解釋陳寅恪的可能

  所謂“從'關隴集團’到'李武韋楊’”,隻是對陳氏本人的北朝隋唐政治史解釋所做的梳理。然而這一工作完成後,更大的疑惑湧上心頭:既然“婚姻集團”說在陳寅恪的學術體系中如此重要,為何其未像“關隴集團”學說那樣對相關研究産生持續影響?

  必須承認的是,陳氏本人對“婚姻集團”說與“關隴集團”說之間的關系,一直采用較為隐晦的表達方式,他甚至從未正式表明此說是對“關隴集團”說的修正,且具體的修正内容也需讀者将《婚姻集團》與《述論稿》對讀方能發現。這種表述特點,非常符合陳氏晚年的寫作風格。另外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是,作為單篇文章,《婚姻集團》所具有的理論性不像《述論稿》那樣容易被重視。故“婚姻集團”說雖為陳氏新義,仍不如“關隴”舊說一般被充分關注。事實上,陳氏在20世紀50年代發表的一組文章都頗具理論性,值得重視。

  除去上述兩點,固守“關隴集團”學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學界對陳氏學說的闡釋思路。作為對長時段曆史的解釋,“關隴集團”說将北朝隋唐政治納入一個解釋框架,自有其優越之處。其雖有諸般不盡如人意之處,但這些問題也多多少少存在于“婚姻集團”說中(本文受篇幅所限,未能對“婚姻集團”說存在的問題展開說明),而“婚姻集團”說隻是對唐高宗至玄宗時期曆史的解釋,與“關隴集團”學說的體量相比,稍顯局促。因此,學者們在考釋北朝隋唐政治史時,仍選擇用發揮空間較大的“關隴集團”說作為自己具體研究的解釋框架,并對内涵不明的“關隴集團”重做界定,“一個關隴,各自表述”的局面就此長期維持。

  然而,在具體的實證研究紛紛以“關隴”舊說為解釋工具的背景下,各種解釋之間存在的分歧亦日漸明顯。今日,“各自表述”的轉圜空間還有多大?“一個關隴”是否可以繼續對其理論自身存在的困境避而不談?就學界的反應而言,我們看到的是該學說被各自表述多年後,理論反思和理論應用批判逐漸成為重要話題。

  就筆者所見,目前對“關隴集團”學說的批評與反思,及對學界使用此概念時各自界定情況進行系統梳理者,有宋德熹、呂春盛、賈海燕、李萬生和伍伯常等。其中,宋德熹對陳氏之說和陳氏以後學界的新闡釋做了簡單歸納,而後提出了“西魏北周系”這一概念,并對“關隴集團”的政治境遇做了具體分期,成為對此學說的新诠釋;呂春盛對20世紀有關“關隴集團”及相關問題的讨論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回顧;賈海燕則以《二十世紀唐研究》中提供的相關論著目錄為依據,從“關隴集團”概念産生後對斷代史寫作與學術研究的影響做了綜述;李萬生主要對岑仲勉、汪篯、黃永年等學者對“關中本位政策”的理解進行了分析;伍伯常對學界關于“關隴集團”的相關讨論,特别是近年來的最新觀點進行了簡評。

  這些綜述性研究較完整地反映了“關隴集團”學說在應用中的流變情況,對相關研究的評述也較為公允,故本文不拟重述他們已提及的内容,僅就其中對“關隴”舊說在被闡釋時出現的關鍵問題略作讨論。

  其一是對該學說進行闡釋時所涉論域問題。學者們各自闡發這一概念時,相關論域基本可分為“'關隴集團’的性質與構成”“'關隴集團’左右中樞政局的起止時間”“'關隴集團’與其他地域性政治集團或階層的政治關系”等。其中,第二個問題是“各自表述”的重點,學者們各有斷限,但在界定中都不同程度地縮短了“關隴集團”掌政的時間。在《木屑下的河流》一文中,孟彥弘認為這些做法其實取消了“關隴集團”概念存在的意義,或是“削弱了它的解釋力度和深度”。這種狀況的出現,與“關隴集團”概念界定不明有直接關系,此即前文所論“關隴集團”學說的第一重困境。在此困境下,與這一概念的内涵關系更為密切的第一個問題,讨論得并不充分。受此限制,第三個問題也很難說清。在孟彥弘看來,“無論是對他的解釋進行批評,還是修正、補充和完善,其前提必須是對他所提出的核心概念的内涵以及具體的運用,有較為準确的理解和把握”。此言确實切中要害,目前學界未将探求此概念之内涵作為要務,雖有對“關隴集團”概念所在著作的介紹與疏解,但對此概念在陳氏論述中所具有之内涵的讨論則極為缺乏。

  其二是在檢讨“關隴集團”學說時,對陳氏的相關表述常有誤讀。對于陳氏的表述習慣和表述特點,缺少較為細緻的分析,是一個明顯的表現。另一個表現是對陳氏學術觀點變化的考察也稍顯粗糙,或是認為陳氏在各時期之說并無本質變化,僅是表述較為随意、混亂,或是對陳氏觀點在不同文本中體現出的差别過于敏感,特别表現在陳氏著作與他人轉述的陳氏觀點的差别上。學界長期将此學說視為陳氏在政治史解釋上的唯一定論,這兩種誤讀正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這兩方面的問題,說明學界的闡釋其實并未解決陳氏學說自身具有的不足,對陳氏之說的内在特點也并非十分了解。這些狀況,也影響了在陳氏學說基礎上的進一步理論闡發。

  在陳氏基礎上的理論闡發,最有代表性也最具解釋力的,當首推毛漢光在《中國中古政治史論》中提出的“核心集團與核心區”說。此說最明顯的标志就是以《述論稿》中的“關隴”舊說為出發點,佐以《略論稿》中的相關内容,對陳氏學說所涉領域進一步加以研究,并在概念上将“關隴”舊說擴大化,作為考察北朝至五代政治整體走向的工具。盧建榮批評這種擴大化的做法實際是在神化陳氏觀點,且陳氏觀點中的地域政治集團認識本身亦待商榷,毛氏承襲陳氏之說而不改,并将之進一步泛化,導緻錯誤也越來越大。

  盧氏的批評說中了毛氏著作的明顯特點,即将陳氏觀點作為權威學說并推向極緻。需要特别強調的是,毛氏的“核心集團與核心區”說,由于建立在“關隴集團”學說的基本命題——“關中本位政策”和“關隴集團”作為貫穿西魏至唐前期政治史的線索——基礎之上,且對“婚姻集團”說未給予重視,使其對唐代政治史的解說也陷入與陳氏舊說一樣的困境。對此,盧建榮做出了非常直接的批評:“從政權建立來源看,政權分篡位型政權和革命型政權。大凡篡位型政權人事穩定,不大受政權鼎革影響;相反地,革命型政權多半會帶來人事大地震,這又會因為革命過程愈長,收編遊雜個人、團體的次數愈多,如此易造成革命政權内部各路人馬均有的情況。……陳寅恪說關隴人物要在武則天開科取士後才淪沒,是違反了革命是個收編遊雜的過程此一常識。”

  盧氏對毛氏概念及其來源——“關隴”舊說的批評較為中肯,不過需要特别說明的是,在此批評問世前五十餘年,陳寅恪已通過“山東豪傑”和“婚姻集團”等概念自行解決了這一問題,但毛、盧均未發現。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以“關隴”舊說為立論出發點的實證研究上。

  在史事考索層面對陳氏學說檢讨最多的,就是黃永年在系列文章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六至九世紀中國政治史》。該書主要是對陳氏的具體觀點進行細節上的修正與糾謬,概念基本沿用陳氏成說,蔣愛花評價其著作仍在陳氏思路引領下沿着陳氏的邏輯前行,故而其著作中永遠有“繞不過的陳寅恪”。黃永年對“關隴集團”的界定、“關隴集團”存在的時間區間做了專門讨論,均立足于“關隴”舊說,而未注意到“婚姻集團”說對此學說的修正。值得深思的是,他也以《婚姻集團》一文作為商榷對象,經過詳細考察,認為唐代隻存在“李武政權”而不存在“婚姻集團”,從陳氏具有通觀解釋力的理論退回到了具體事實的推定。

  汪篯在“廢王立武”問題上的研究,正可作為用“關隴”舊說解釋唐代政治史的經典案例,而此文恰與“婚姻集團”說展現出了明顯的區别。

  作為陳寅恪的學生,汪篯對“關隴集團”及相關問題的讨論,有幾篇極具影響力的文章,如《唐太宗之拔擢山東微族與各集團人士之并進》《唐太宗樹立新門閥的意圖》《唐高宗王武二後廢立之争》,被視為“關隴集團”學說的繼承與發展。

  就論題和文章内容而言,《唐高宗王武二後廢立之争》與《婚姻集團》處于同一論域,而對“廢王立武”事件中相關諸人所做的派系分析,也與《婚姻集團》大緻相似。但此文的具體觀點與《婚姻集團》相比表現出很大的差異性。在文中,汪篯分析長孫無忌倒台後“關隴集團”失勢的狀況時,認為“在長孫氏、于氏都被破壞,柳氏、韓氏也全行倒塌以後,李唐皇室失去了強有力的支撐,大權就全落在武後的手裡,更沒有其他力量足以和她對壘了”。這一說法與《婚姻集團》中所言李武家族通過聯姻結成牢固集團的說法截然不同。另外,此文也未對李“山東豪傑”的身份及其政治地位做進一步分析,這也是與《婚姻集團》不同的。

  如将汪文與《婚姻集團》相比較,可見《婚姻集團》闡釋了“關隴集團”與“婚姻集團”的嬗代關系及其背後的地域之争與國策變化,汪文則隻為“關隴集團”劃定了終點,并将此集團的覆滅與武周代唐聯系起來。因而,汪文可視為在《述論稿》的基礎上對乃師“關隴”舊說的修正和發展,而并未受《婚姻集團》一文的影響。當然,學生未必要對老師的理論和觀點亦步亦趨,汪篯也并不存在“不重視”“婚姻集團”說的情況。我們看到的情形是,《唐高宗王武二後廢立之争》一文在“關隴”舊說下進行個案研究,從實證層面幾臻極緻,而未對“關隴集團”覆滅後之政治新局面進行概觀式解說。陳寅恪則以“婚姻集團”說勾勒出了這一新局面的輪廓,為唐代政治史解釋開辟了新途,将《廢立之争》一文的觀點包納于其解釋系統之中。此文如是,其他有關唐高宗至玄宗時期的政治史研究題目亦大緻如是。

  綜上可知,無論是對陳氏學說的再闡發,還是從實證角度對陳氏學說的驗證與修正,若無視代表陳氏新義之“婚姻集團”說,質疑者将失其準的,補正者與學說闡發者亦将瞠乎其後。

  或許可以略微誇張地說,如不重視“婚姻集團”說,恐怕就不會真正理解陳氏晚年的學術以及他後半生建立的中古政治史解釋體系。而若僅固守“關隴”舊說,若幹已由“婚姻集團”說提供解釋思路的問題恐怕要退回到陳氏舊說的基礎上,重新在史事考索層面緩慢前行,且很難抽象為概念或提升為理論。

  “婚姻集團”說對“關隴”舊說的修正,及其具有的解釋力,除上節已述數點外,僅就闡發陳氏學說而言,亦有若幹可留意之處。

  其一,在概念界定上,較“關隴”舊說更為細緻。

  “關隴”舊說中,對“關中本位政策”與“關隴集團”内容的解說并不詳細,而“婚姻集團”說中,陳氏明确提出“李、武為其核心,韋、楊助之黏合”,作為該集團的核心與中堅力量,而外朝内廷人士“皆為武曌所拔用,故亦皆是武氏之黨”“為武氏政治勢力之維持者”,作為該集團之重要力量。通過這番界說,陳氏建立了“婚姻集團”的大緻結構,即通過婚姻關系構建的核心與中堅階層,以及通過人才選拔與人事任命培育出的、為武周-李唐政權驅馳的政治共同體。

  同時,他對該集團的核心統治措施也進行了詳細說明,即“久居洛陽,轉移全國重心于山東,重進士詞科之選舉,拔取人材,遂破壞南北朝之貴族階級,運輸東南之财賦,以充實各方之力量”。在陳氏的思路中,這些政策是以洛陽為中心的新策略,是唐代經營中原的全盤計劃,是在天下一統的局面建立後順應時勢的新國策。由此,建立了“婚姻集團”與新國策二位一體的關系,正可視為對“關隴集團”與“關中本位政策”關系的取代。

  其二,在論說層次上,“婚姻集團”說也更為精簡、合理。

  具體而言,《婚姻集團》從婚姻觀念和婚姻關系入手,分析了唐高宗至玄宗時期政壇的主導力量及其形成。探讨該權力集團的形成過程時,他從曆史上存在的李武韋楊幾個家族間的婚姻關系入手,構建“婚姻集團”的政治概念,這與《述論稿》中立足于“關中本位政策”而創設“關隴集團”概念的思路相比更為簡約,也免去了再對集團存在基礎與集團政治影響力間的關系做過多的解說,避免了《述論稿》中存在的對核心問題論證不足的缺憾。在論證“婚姻集團”奠基過程時,他引入新發明的“山東豪傑”說,同時對“關隴集團”和“關中本位政策”概念進行了修正,将“關中本位政策”定義為西魏北周遺留給唐朝的問題,“關隴集團”也不再是仍能對唐代政治發揮強力作用的統治核心。由此,其對南北朝隋唐政治史的解釋被一分為二,前半期由修正後的新“關隴集團”說支持,後半期則由“婚姻集團”說統攝。

  另外,“婚姻集團”說與新“關隴集團”說彼此獨立後,對“關隴集團”說在時間上适用于何時也給出了新的限定,這一限定部分地解決了原有“關隴集團”說下對唐前期政治史的解釋缺陷(即前述盧氏對陳氏舊說的批評)。兩個學說各自的适用時間均為一個世紀左右,就此形成了兩個體量相當的解釋框架,陳氏的政治史解釋走出了單一模式,且前後相連,更具體系性。

  概言之,重新認識《婚姻集團》與“婚姻集團”說,而不是在“關隴”舊說的基礎上繼續對相關概念進行各自表述,為重新解釋陳寅恪學術提供了另一種可能。由于“婚姻集團”說向來未受重視,其中的一些關鍵話題,如強調“廢王立武”事件為中古史上的“轉捩點”對陳氏學說有何特殊意義、如何在“婚姻集團”說下認識“山東集團”概念的特殊作用、武氏所拔擢之外朝内廷人士是否可視為“婚姻集團”下之政治共同體、“婚姻集團”是否操控唐周政權之全部權力等,均有進一步考察與重新诠釋的空間。“婚姻集團”說與陳氏《論唐代之蕃将與府兵》《論李栖筠自趙徙衛事》等文章的關系,亦有可論之處。也許以“婚姻集團”為線索,将這些問題一一探明,會對陳氏學說與陳氏晚年學術産生另外之解釋。

  附記:2015年12月5日,仇鹿鳴在首都師範大學“經典學說的回顧與反思”史學沙龍上發表《唐隆政變與玄宗時代的登場——重審“李武韋楊”婚姻集團》一文,其中提到“婚姻集團”這一概念是陳氏為了接續“關隴集團”瓦解後的曆史而提出,并對陳氏之說與黃永年論李武政權的研究加以比較,對孫英剛、蒙曼、唐雯等的相關研究也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綜述。其中對黃永年論“李武政權”的看法與本文相近。至于該文其他部分,與本文略有同異,且其文與本文立意略有不同。因仇氏之意見尚未正式發表,姑暫記其與本文相關者于此。

  另,仇氏文章内容與主要觀點,承李淑同學記錄并轉述,特此緻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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