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錄像立遺囑 怎麼立才有效
□ 河北法制報記者 劉帥
劉女士與江某系夫妻關系,婚後未生育子女。2018年11月3日,劉女士購買了位于固安縣的房屋一套。2020年11月22日,劉女士因病去世。在分割劉女士的遺産時,劉女士的弟弟劉甲與江某起了糾紛。劉甲主張姐姐劉女士将婚前購買的一套房産出售後,用這筆資金購買了固安縣這套房産,因此,該房産屬于劉女士的個人财産,與江某無關。劉甲還拿出了劉女士生前錄制的一段視頻遺囑,劉女士在視頻中表明将自己全部财産給自己的兄弟即劉甲所有,劉甲認為自己是這套房産的遺囑繼承人。在與江某多次争執未果後,劉甲将江某訴至固安縣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劉女士的遺産,即位于固安縣的房屋按遺囑繼承歸劉甲所有。
在庭審中,江某主張劉甲提供的視頻遺囑錄制時,劉女士已處病危狀态,并且在三日後就去世了,該視頻是有他人在旁邊進行引導的情況下,劉女士才表述了錄音錄像的内容,劉女士應當是受到了他人的脅迫和誘導才進行了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表述。而且劉甲聲稱該遺囑錄制過程隻有劉女士的妹妹劉乙和妹夫龍某在場,他們與劉甲是近親屬,具有利害關系,所以這份錄制的遺囑更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真實的可能性。該錄像遺囑未顯示劉乙和龍某兩個在場見證人的肖像,也未能對兩個在場見證人的姓名予以記錄。該錄音錄像遺囑不屬于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争議的焦點在于原告劉甲提交的視頻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法律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時間。本案中,原告劉甲提交的錄像遺囑未記錄上述内容,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該遺囑應認定為無效。故劉甲提出的被繼承人劉女士位于固安縣房屋一套按遺囑繼承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劉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說法:
随着具備錄音錄像功能的現代科技設備在生活中變得越來越普及,公民可以利用這些設備錄制并保存自身的圖像與聲音,因此,錄像遺囑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遺囑形式。民法典在繼承法承認錄音遺囑的基礎上,進一步将錄像遺囑納入遺囑形式中,同時對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在通過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時,應當注意滿足以下幾個條件:通過錄音設備、錄像設備對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聲音、影像完整錄制和保存,同時保證原始載體的完整性。比如通過錄音筆錄音或者通過手機錄像,既要保證錄制設備完好,也要保證錄音錄像文件無修改編輯等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錄像遺囑還需要錄制遺囑人和見證人清晰完整的正面肖像。錄音錄像遺囑錄制過程中需要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保證錄音錄像遺囑的真實性。見證人應與遺産繼承人無利害關系。錄音錄像遺囑必須有指定的内容。例如在錄音或者錄像的開頭必須由立遺囑人宣示所錄内容為遺囑,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錄音或者錄像中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和錄制的具體時間。錄音錄像遺囑的内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立遺囑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立遺囑内容系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錄像遺囑因為沒有滿足對于錄音錄像遺囑指定内容的形式要求而導緻遺囑無效。
另外,錄像遺囑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遺囑形式不同的是,錄像遺囑的原文件具有大于其他複制件法律效力的特點。且因為科技的飛速發展,科技産品的錄像功能附帶了美顔效果,立遺囑人在選擇錄像遺囑形式時需要注意,如果在開啟美顔功能的狀态下制作的錄像遺囑并非是當事人在常态下臉部的原貌,故不具備法律效力。為避免錄音、錄像遺囑出現僞造的情況,如果立遺囑人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遺囑有異議,可以向法院進行舉證并通過溯源技術解決錄音、錄像遺囑的真實性,保障其合法權益。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