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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法律小常識(純幹貨)—第一彈

1、強奸罪的核心在于違背婦女意志,所以廣大男同胞的“少男”意志就不在此列了。

男人被調戲了,不叫強奸,叫猥亵更恰當;猥亵罪的受害主體可以是男性。

男同胞看到這裡肯定一陣哀嚎:人跟人差距怎麼這麼大啊!

2、訴訟時效過了不等于宣判你出局。你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會主動對被告說:兄弟,原告起訴你的這件案子過訴訟時效了。

現實中,即使過了訴訟時效,很多被告也不會向法院提出時效抗辯。

搏一搏,單車變摩托,人沒有勝訴的夢想,跟鹹魚有什麼區别呢?

3、“某某人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這種判決大家見的也多,不過不要天真地以為人家會翹辮子,緩刑在某種程度上是給個機會,你緩刑期間沒犯啥錯(沒觸犯《刑法》七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原判的刑罰就不會再執行,明天主人公依舊該吃吃該喝喝該睡睡。

4、離婚糾紛中孩子年齡很重要,兩歲以下一般要判給女方,因為孩子還在哺乳期;兩歲到八歲那就得雙方“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八歲以上就得考慮孩子的意願,因為八歲意味着孩子懂事了,他(她)知道自己該選擇誰。

孩子從來都不是大人手裡的商品或籌碼。

5、人生總是這麼刺激,對某些人來說“喝酒開車更刺激”,但不好意思等你因為喝酒而蹲局子,便隻得涕泗橫流空餘恨了。飲酒駕車你是得扣車、罰款、扣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駕駛那就是犯罪,得追究刑事責任,不管你是撞人還是撞狗還是沒撞,沒區别。試想一下,别人平白無故走在路上,你一腳油門讓人前空翻360空中轉體180,背後是多少個家庭啊!

最近有人提議廢除“醉駕入刑”,我覺得那些人應該去問問那些在車禍中失去父母、至親、孩子的人到底答不答應!

6、某天你建房,發現地底有個金礦,你滿懷欣喜以為自己要發了,但事實是那個東西跟你沒啥關系。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自己老老實實通知政府,“友好市民獎”加幾千塊錢現金還是可以争取一下的。

7、你女朋友跟你媽同時掉水裡,你到底救誰?

答案是救你媽,因為你媽是你法定意義上的媽,你對她有法定贍養義務。你不救她,你就犯有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但是也許在你正要救你媽的時候,你女朋友自個遊泳把你媽救上來了。這樣的女朋友還不趕緊娶回家?

8、某天夜路,你四下瞅瞅發現沒人,這時拐角處出現一個提包老太,說時遲那時快,你一個箭步把人家的包給掄下來,打開一看:四個土豆,八個胡蘿蔔。你歎氣一聲:今天運氣可真衰!

我隻能說好家夥,你還好沒帶家夥,要不然這得變搶劫,搶劫跟搶奪雖然隻差一個字,那性質差得可不是一點半點。

萬事以和為貴,君子動口不動手,動手就動手,也莫要拿榔頭!

9,你是一個不講文明的人,某天在街頭撒了一泡尿,這時一隻手抓住你,人贓并獲,他帶着王者的眼神輕蔑一笑,并往旁邊的一塊闆子上一指:此地禁止大小便,違者罰款五百。

這時你該給嗎?當然不給,并且要回怼他:你沒有處罰權,處罰權隻在行政機關。陽光下的你真帥!

當然,撒尿這件事真的上不了排面,有辱斯文。

10、你被騙了,也可能犯法了。刑法規定了兩個犯罪,一個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另外一個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誰叫你不長心眼,嚴重不負責任;其實背後的法理是工作人員應該做到謹慎審查的義務。

參考法條: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2、《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條

3、《刑法》第七十六條;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

6、《憲法》第九條;

7、《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8、《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9、《行政處罰法》;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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