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烏克蘭外交代表,經過在白俄羅斯的戈梅利反複談判,協商,就俄羅斯聯邦、烏克蘭共和國停止武裝沖突、恢複和平與實現關系正常化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烏克蘭承諾永不加入北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永不允許在本國國土上部署外國軍隊和外國軍事裝備武器設施;
第二,烏克蘭承諾永不恢複擁有核武器,永不研發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永不擁有;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禁止生化武器機構負責核查監督烏克蘭永不擁有核武和生化武的責任義務。
第三,在烏克蘭境内恢複俄語的兩門官方語言之一的地位。烏克蘭境内的各族居民可以自由選擇說寫烏語、或者俄語,不得受到任何歧視。
第四,恢複2014年以來成立的哈爾科夫人民共和國、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地位,保留高度其自治的地位。烏克蘭不在這三個俄族共和國駐軍。它們的地位,類似中國的香港和澳門。
第五,烏克蘭不再進行反俄、仇俄、誣俄的宣傳、鼓噪。俄羅斯也停止反烏宣傳。
第六,烏克蘭可以自行加入歐盟(歐洲聯盟)。但那三個高度自治共和國是否一起加入,由歐盟、烏克蘭政府與三個高度自治共和國政府談判解決。
第七,在俄烏邊境沿線,烏克蘭與三個高度自治共和國邊境沿線,部署國際維和部隊。維和部隊人員,由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中美俄英法),加德國,加印度、巴西、南非(即金磚國家中的其他三個)組成,負責維和。維和部隊司令由美中俄三國少将級的軍官輪流擔任,維和部隊副司令由英法印三國上校或大校級的軍官輪流擔任
第八,由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加德國、意大利,加印度、巴西、南非,加烏克蘭,加巴基斯坦、日本,組成俄羅斯烏克蘭恢複和平與關系正常化委員會,負責監督協調有關的善後工作和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九,俄烏雙方達成協議後,俄羅斯承諾從烏克蘭分期分批全面撤軍,并随身撤走全部軍事裝備武器;
第十,雙方釋放對方的全部戰俘。戰俘在押期間,雙方給予正常待遇,并給予傷員治療。
第十一,雙方承諾不對己方戰俘、己方協助過對方的人員進行迫害。雙方承諾對在沖突中繳獲的對方武器裝備給予歸還。但已經損毀的不再歸還。
第十二,俄羅斯承諾,待烏克蘭切實執行上述協議三個月後,俄羅斯與三個高度自治共和國終止大使級外交關系。但可以在這三個共和國設立領事館。
第十三,上述三個共和國仍屬于烏克蘭的行政區,但實行非軍事化。現有的俄族民兵武裝改編為武裝警察部隊,歸自治共和國領導。烏克蘭軍隊隻可以派個别的聯絡官、觀察員、參謀人員進入。
第十三,俄羅斯是否有權在上述三個共和國部署反導武器,中程、遠程、洲際導彈、核武器等,要看美國、北約和其他國家在歐洲、東歐、俄羅斯周邊是否部署類似武器而定。如果它們部署,俄羅斯也有權在上述三國部署同類武器。
第十四,克裡米亞半島是1954年由蘇聯中央政府從俄羅斯劃撥給烏克蘭的,并已于2014年和平回歸俄羅斯。烏克蘭不再對克裡米亞提出主權要求。但可以設立領事館。俄羅斯承諾,對于在克裡米亞的居民,不管他們是哪一個民族,願意加入俄羅斯國籍的,便予以接受給予國籍;願意保留烏克蘭國籍的,便給予永久居留證。願意回到烏克蘭的,允許他們攜帶私人财産、包括黃金白銀、包括股票等有價證券,回到烏克蘭。
第十五,烏克蘭恢複2014年以前的對克裡米亞的供水(淡水)、供電、供氣等供應,由俄羅斯有關的公司向烏克蘭有關的公司按國際通常價格購買。1991年蘇聯解體後至2014年烏克蘭回歸俄羅斯之前,對烏克蘭政府在克裡米亞投資建設的公共民生設施,俄羅斯向烏克蘭予以适當的補償,作價收購。具體金額由雙方的有關企業和公司談判協商。
第十六,俄羅斯承諾不首先在克裡米亞部署反導武器,中程、遠程、洲際導彈、核武器等。但如果美國、北約和其他國家在歐洲、東歐、俄羅斯周邊部署上述武器,俄羅斯也有權在克裡米亞部署同類武器。
第十七,此協議各條款由聯合國安理會、俄羅斯烏克蘭恢複和平與關系正常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
第十八,此協議一式兩份,為俄語版,烏語版。兩個版本的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并由兩國專家、邀請個别英國美國專家,翻譯成英語版,在媒體公布。
第十九,此協議待兩國總統簽字後立即生效。
俄羅斯聯邦外交部長 謝爾蓋· 拉夫莫夫 簽字
烏克蘭共和國外交部長 帕夫洛· 科利姆津 簽字
俄羅斯聯邦總統 弗拉基米爾· 普京
烏克蘭共和國總統 弗拉基米爾·澤連斯基
公元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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