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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思維:公司制度設計三個要點

人與人之間互相合作才能增加收入,餅才會越來越大;

但人與人之間不完全可信,生活當中存在着大量不靠譜的人、不靠譜的事。

怎麼樣才能減少遇上這些人、這些事的機會?

辦法就是合約的選擇、制度的建立,公司也正是因此而誕生的。

今天就從經濟學視角講講制度的建立。​

什麼是好的制度?

經濟學有一個判斷标準非常認同,看一個合約的安排、看一個制度的設計,說它好與不好,标準在于在這個合約安排下、在這個制度安排下,他能不能确保一人做事一人當。

好的制度,一人做事一人當,一個人做了好事,他能夠充分地享受由此帶來的好處;同樣,一個人做了壞事,後果也是盡量由這個人,而且隻由這個人來承擔。

不好的制度,一個做事别人當,當今社會很多公司都存在這樣的情況,一個人努力,成果卻成了别人的,努力得不到保護,就不會努力,這也就是很多人躺平的核心原因。一個人懈怠,後果卻成了别人承擔,懈怠者得不到該有的懲罰,懈怠者就會滋生更多,因為懶惰是人類天性,久而久之效率越來越低,慢慢被淘汰。

​經曆過五家公司,小到幾十人,大到十多萬人,待過國内,也待過國外,對比來看,差異很大,但上述的判斷标準卻是同等适用的,外部性越低,越是好的制度,效率也越高,增長越快。

所以,好制度的第一個關鍵:責權利對等。

那責權利對等是不是就夠了,有很多小作坊,也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獲,但卻沒有做大做強,為什麼呢?

因為模式不同。同樣的一份付出,模式不同,收益可能是十倍、百倍的差異,對比世界五百強公司的人效比就能很明顯看到差異,有些公司規模很大,但員工達到幾十萬人,而有些同等規模,員工隻有幾萬人。

不同制度設計,形成不同的内外部競争,帶來不同的效率,邊際成本收益是衡量效率的關鍵,不同模式,效率大緻可分為四級:

第一級效率成本收益接近1:1,大多數小作坊、工廠就屬于這一級,多一個單位的人力,收益可能就會多一份,比如富士康。

第二級效率成本收益接近1:10,具備研發能力的企業就屬于這一級,通過構建技術、産品、渠道等壁壘,享受一定的紅利期,從而獲得較高收益,比如美的。

第三級效率成本收益接近1:100,能夠充分利用杠杆,内部10%的小投入,通過撬動外部資源,與外部合作完成剩下的90%,從而獲得高收益,比如小米。

第四級效率成本收益接近1:1000,能夠構建起平台,形成網絡效應,平台建成後幾乎零投入,買賣雙方自行完成商業閉環,平台獲得超高收益,比如淘寶。

所以,好制度的第二個關鍵:高效率模式。

上面主要是内部視角,那麼外部呢?

好的制度要保證公司的持久性,就需要有持續的競争優勢,最終才能在市場上存活。競争有赢家,就有輸家,赢家就會做大,輸家就會出局。競争有許多緯度,許多制度約束未必合理。

反對自由市場壟斷是沒有必要的。有些國家就會阻止公司過大,建立反壟斷法,但其實動态競争比靜态訴訟更加有力。不是非要把一個做大的企業拆解開來才叫競争,而是一種模式取代另外一種模式,一種類型的産品取代另一種類型産品的競争。模式的叠代、新産品類型的叠代,是一種更有意義的競争。比如微信取代短信,互聯網新平台取代部分傳統行業。

非自由競争壟斷是有害的,自由競争壟斷是無需擔心的,反倒是更有效的方式。

評判一個市場是不是壟斷,應該看行業入口有沒有限制,其他企業做一個同樣的App有多難,行政上面有沒有阻力,算不算是一種非法行為;為了集資去找投資人,是不是一種非法的行為,如果不是,那麼這個行業入口就是完全暢通的,這個行業内部的競争就是動态的,激烈的。

掠奪性定價是不可能成功的。靠大出血、靠低于成本價來銷售,從而把對手趕出市場,然後再重新提價把利潤賺回來這種策略其實不靠譜,風險很大。因為競争對手的資源要麼本來就沒離開市場,本來就每天還在運作;要麼就是回來的成本其實比很多人預想的要低。

捆綁銷售隻是一種價格歧視。并不能夠幫助賣家增加他的壟斷收入;也不能幫助賣家把他的壟斷地位,從一種産品擴充到另外一種産品。賣家進行捆綁銷售有其他目的,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對消費者進行區别對待,進行價格歧視。

任何一位壟斷者,也就是覓價者,他面對的那條傾斜向下的需求曲線沒有變化,他隻能在這個約束下面尋找他的利潤最高點。任何增加消費者不必要負擔的行為,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最低零售價限制是有益的。這種安排的經濟學理由就在于,它要通過限制價格的競争,鼓勵零售商在服務的維度上面展開競争,防止一些不提供服務的零售商,搭那些提供服務的零售商的順風車。最低零售價限制,确實會抑制了同一個品牌不同零售商之間的價格競争,因為價格被鎖定了。但是由于價格被鎖定,他們沒辦法在價格的維度上展開競争,所以他們就會在價格以外的維度,也就是服務的維度展開競争,他們服務的質量就會提高。而結果是整個品牌的産品體驗提高了。也就是說,同一個品牌内部零售商的競争削弱的同時,品牌和品牌之間的競争加強了,品牌的綜合服務提高了。這是促進競争的行為,這是對消費者有利的做法。

不管是最低零售價限制、最高零售價限制,還是銷售區域的劃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表面上看,它們都是一種限制貿易的行為、限制貿易的約定,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它們又引導了經銷商在另外的一些維度展開了競争,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務。

自由壟斷管制、價格管制等制度對競争的約束很多時候是事與願違的。

所以,好制度的第三個關鍵:鼓勵自由競争。

最後的話,

站在經濟學視角看制度,

責權利對等是基礎,設計越好,員工幸福感越高,成就感越高,動力越足。

平台模式是頂級效率,投入産出比最高,未來優秀企業的必然方向。

自由競争是保障,把選擇交給市場是最好的選擇,動态競争要好過靜态訴訟,面對新事物誕生,最好的策略是讓子彈飛一會兒。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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