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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不可以補繳嗎?其實,還有這六類情況是可以補繳的

很多人都聽說過養老保險不可以補繳了。2016年,人社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不可以通過是否對不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補繳養老保險,一方面增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壓力,另一方面還向社會透露出一種不正确的信号,影響當前參保人群的參保積極性。這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行為。但是,有關規定中還明确提出了“對符合國家規定補繳養老保險的……”。

究竟有什麼情況下可以符合規定補繳養老保險呢?其實符合國家規定補繳的情況主要有這樣六種:

第一,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緻社會保險費沒有繳納的。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責任,而且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扣除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按時繳納,實際上是侵害了勞動者的責任。一般勞動者進行維權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費都是可以補繳的。

這種情況下,補繳社會保險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滞納金。

第二,用人單位已經申請緩繳的。《社會保險法》也規定了,當用人單位生産經營困難情況下,經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并提供擔保,人社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緩繳一年以内的社會保險費。這種情況下,申請補繳就無需滞納金了。

如果說用人單位有個别職工到達了法定退休年齡,可以單人補齊。

第三,由于社保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導緻的社保無法按時繳納。比如說一些地方系統出錯或者系統升級等原因導緻的,無法按時扣繳費。

第四,國家特例允許補繳的。2020年就是一年非常特殊的時間,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很多經濟體和靈活就業人員收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國家也實施了特殊的社會保險補繳政策。2020年全年可以随時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沒有滞納金,而且繳費基數下限沒有變化,仍然使用2019年的。

2021年也可以補繳2020年期間中斷的社會保險繳費,也沒有滞納金,不過繳費基數也要按照2021年的繳費基數上下限來繳費。

第五,《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實施以前,已經參保繳費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遲退休繼續繳費。如果繼續繳費60個月,依然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補齊。

這是關于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中的規定,是為了有關社保制度有效的銜接。

第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2014年國家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明确規定距離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山東、河南、河北等大多數地方都是規定,隻要到退休60歲時繳費不足15年的,都可以一次性補齊至15年。

總體來說,養老保險确實不可以随意補繳,能夠補繳的情況還是限制非常嚴格的。有條件盡量不要中斷養老保險繳費,畢竟養老保險待遇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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